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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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作为增值电信业务运营服务商(经营许可证: ),接入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3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短信、彩信网关,面向企业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同时也开展协助企业在技术上直接接入3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短信、彩信网关的业务,为企业会员手机用户提供短信、彩信发送,为企业带来最高级别的信息安全保障。
甲方根据自己的日常生产办公或业务发展需要,同意使用乙方的集团短、彩信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现就共同开展集团短、彩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合作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优质短、彩信服务,以及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短、彩信网关的技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三、资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计费短信内容
每条短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长度为 70个字符(包含运营商已备案签名),如发送短信内容超出70个字符,将以每70个字符(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为一条短信进行累计计费。
单条短信字符数最大值为300个字符。
2.资费标准
鉴于各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每一条成功发送的短信的信息费按以下优惠标准执行:
3.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短信发送账单的核对,仅对回执显示成功发送部分进行结算,数据以双方核对确认无误为准。
(2)若甲方对所结算的数据存有异议,可在收到账单核对的3个工作日内就上月结算数据与乙方核查确认,乙方应予以配合。
(3)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乙方提供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结算办法、结算周期等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甲、乙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均以本协议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前10个工作日内,以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对方。
(5)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如需要对结算费用进行调整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价函),并由甲方进行确认,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以调价函确认的时间开始按新价格执行。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乙方指定收款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6.数据误差
甲乙双方理解短信发送成功与否基于运营商提供返回值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允许存在3%的误差率。
若双方数据差异在3%(含)以内,以数据较少的一方为准;若数据差异超过3%,则双方技术人员各自排查原因,最终协商确认结算数量。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优质短、彩信服务及乙方协助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短、彩信网关的技术服务,并具有较高的优先等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协助,来获得基础电信运营商出具的短、彩信发送成功率、平均发送时延等技术指标,并在发现无法满足其自身需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其相关服务质量。
具体技术指标由本协议确认的指定联系人的通过邮件进行确认。
(3)甲方负责自身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测、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4)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得通过乙方或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通道向乙方客户发送损害乙方或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其他信息并有义务保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的敏感内容或非法信息等进行有效拦截和过滤;将有关内容及客户信息等进行记录,记录备份至少保存9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协助甲方接入乙方系统或直接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短、彩信网关进行短、彩信的发送。
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控制短信中心端口、短彩信流量,为确保短、彩信服务正常稳定,基础电信运营商有权根据短信中心容量及稳定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通道及短、彩信流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2)乙方负责协调甲方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网关所必须的技术沟通渠道,并保障在接入之后,信息传输稳定、畅通,当甲方发现通信不畅告知乙方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后,乙方应该及时解决并督促基础电信运营商及时解决,以免影响甲方的业务。
对于乙方短信通道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在甲方申告1小时内予以反馈,24小时之内予以修复。
(3)乙方负责向甲方开放其短、彩信平台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或协助甲方获得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接入短、彩信网关所必需的技术文档,并及时协助解决甲方在通信方面的相关问题,提供技术开发、维护支持。
(4)若乙方无法再为甲方提供短、彩信服务(单个或所有运营商),则需在提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快速做出业务调整。
(5)乙方应对甲方存留在其通道中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利用乙方信息技术和设备便利提取各项信息或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
应保证信息存储、传输的安全性。
保密义务未尽事宜以附件二《保密协议》为准,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五、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就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甲方违反国家行政监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因乙方违反国家行政监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 乙方承诺提供短信业务服务能够长期使用。
但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止,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调整。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供短信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6.若乙方违反第四条第2款乙方权利义务中的第五项及附件二中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已支付服务费的30%或10万元人民币中的较高金额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七、反商业贿赂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否则为重大违约。
3.甲乙双方严格禁止其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经办人员发生本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其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6.双方公司员工,如发现对方或者己方协议有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均可向己方以及对方公司举报。
受理举报的一方或者双方,必须就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对方公示,双方举报联系方式为:
甲方举报邮箱:
乙方举报邮箱:
八、协议联系方式
1.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3.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九、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