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教字第2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
教育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教育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主管部门的部分资助。
第六条基金主要用途1.奖励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2.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3.资助兴办教育设施与添置教学设备;4.资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5.资助房地产专业、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基金使用尽可能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七条捐赠教育基金遵循自愿的原则。
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捐赠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兴建某项建筑教育设施,添置教学用具以及其它实物的具体捐赠。
第八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积极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认真作好对捐赠者的致谢表彰和宣传工作,以及向捐赠者及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的工作。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15•【文号】建房综字[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建房综字〔1998〕47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便于联系工作,现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设6个处的主要工作职能通知如下:一、综合与法规处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行政事务工作和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人事、外事、宣传、信访、文书档案管理、综合性材料与法规的组织、协调和起草呈报;协助司党支部开展党群工作;指导房地产行业法制建设、科技、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工作。
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处指导城乡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合作建房,指导城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研究拟定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宏观调控,指导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组织协调住宅质量管理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三、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研究拟定城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市场管理制度、房地产评估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确权、登记、测绘、发证、产籍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指导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房屋重置价评测,拟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组织房地产估价师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物业管理处研究拟定全国物业管理、城市房屋经营管理、房屋售后维修服务、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拟定物业管理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拟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指导全国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物业管理企业机制转换。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6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
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房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物业管理概述
物业管理概述第一部分一、基本要求:掌握《条例》对物业管理定位,《条例》的指导思想以及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
二、熟悉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物业管理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条例》涉及的主要问题。
三、了解物业管理的生产和发展,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一、学习要点:1)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位:《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特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3)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是劳务,方式是等价有偿,业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来具体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劳务和服务,业主和使用人购买并消费这种服务。
业主有权选着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靠自己良好的经营和服务才能占领这个市场。
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的方式所实现的商业化行为就是市场化,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集中体现。
4)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
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具有从分的自主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保护。
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服务标准是什么,业主如何承担服务费用,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相互之间所承担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5)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是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深入开展,如何管理好新建住宅小区和各类商品房屋,即使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在新形势下摆在房地产主管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物业经理上岗证
关于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机关、企业单位房管处:根据建设部建教培函[1998]66号文件规定,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被建设部指定为首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定点培训岗位(批文附后)。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96)41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物业管理的普及与发展,尽快赶上国际水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1条之规定,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各大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二、培训内容考虑到广大从业人员工学矛盾较为突出的这一特点,培训将采取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方法,面授期间将重点进行辅导和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岗位证书》。
培训班严格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指定教材,以《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为重点,其它三门考查课程组织辅导。
针对物业发展形势特增加: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物业管理收费技巧等专业培训。
三、报名资料1、3张1寸免冠照片。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3、公司任职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青岛育英教育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11号207室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二Ο一二年十月主营项目:初中高级工程师职称、物业经理上岗证、电工上岗证、电工等级证、焊工上岗证、焊工等级证、架子工、建造师、造价员、工商管理资格证书、营销员、物流管理员、商业职业经理人、单证员、跟单员、商务秘书、会展策划师、机动车检验工、汽车修理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广告设计师等学历证书:成考: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海洋大学;网络教育:西南科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自考:宁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民办学历: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等园林类:景观设计师、花卉园艺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家具设计师、茶艺师、评茶员、插花员、盆景工、假山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城镇规划设计工程技术人员、风景园林工程技术人员、林业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森林培育工程技术人、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野生动物保护与繁殖利用工程技术人员、自然保护区工程技术人员、森林保护工程技术人员、木竹材加工工程技术人员、森林采伐和运输工程技术人员、经济林和林特产品加工工程技术人员、森林资源管理与检测工程技术人员、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园艺技术人员、草业技术人员、灭火员、防火员、火灾瞭望观察员、园林植物保护工、农作物植保工、果茶桑园艺工、菌类园艺工、天然橡胶生产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养植员、果类产品加工工、茶叶加工工、竹藤麻棕草制品加工、特种植物原料加工工、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营林试验工、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护林员、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森林防火员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自然保护区巡护检测员、标本员、木材采伐工、集材作业工、木材水运工等。
谢家瑾同志在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上的讲话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自觉承担行业发展的历史使命——谢家瑾同志在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上的讲话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主任谢家瑾同志们:在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喜庆之年,在奥运之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我们相聚在美丽的羊城,共贺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的诞生,共商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的大计,共话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未来。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对今天到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全体同行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刚刚光荣诞生的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关心、支持和参与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的所有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3 年 6 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奠定了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法律基础; 2005 年 11 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将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标志着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初步建立; 2006 年 5 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加强协调配合,在建设部、人事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同年 6 月建设部发文成立了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
此后,有关各项工作顺利起步,并于当年 10 月举行了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
2007 年 12 月,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全国有 1119 名从业人员取得了物业管理师资格。
首批物业管理师的诞生,预示着物业管理师制度全面实施的良好开局,是我们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今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广州隆重召开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我想借此机会就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工商管理专业能考什么证书盘点
工商管理专业能考什么证书盘点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子,可考取的证件种类很多,但并不一定这些都适合你,唯有与职业发展相关的,才是最好的。
下面店铺为您整理归纳的工商管理专业可考证书盘点,感谢您的阅读。
工商管理专业能考什么证书1.工商管理经济师简介:“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参加考试并成绩,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报考条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即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考试时间:每年11月初2.企业培训师简介:企业培训师是能够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研究开发针对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咨询和教学活动的人员。
该证书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从事职业培训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即可报考。
报名时间:考试前一个半月均可考试时间:实行“统考日”制度。
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11月的第三个周末进行。
3.营销师简介:营销师是指从事市场分析与开发研究,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并进行产品宣传促销的人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销售与市场营销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满足社会对该职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2月正式颁布了《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并确定了该职业在现有推销员职业三个等级之上进行衔接,以利于广大从事推销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报考条件:根据报考级别的不同,条件也不一样报名时间:具体时间根据各地情况而定考试时间: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考试,具体时间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4.高级秘书简介:秘书职业的要求远不止是吃“青春饭”那么简单。
物业法律法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物业法律法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
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
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
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教专[1998]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chl_266827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教专[1998]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协调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市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建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2006]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有关社会团体:《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12月31日部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指导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城乡规划司负责)(二)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
物业管理师考试复习题目及答案
物业管理师考试复习题及答案1、《物业管理条例》自()起实施。
A、2003年5月28日B、2003年6月8日C、2003年9月1日D、2003年10月1日标准答案: c2、()年,国家就开始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向居民售房的试点。
A、1978B、1979C、1980D、1981标准答案: b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A、1991B、1992C、1993D、1994标准答案: c4、()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A、1995B、1996C、1997D、1998标准答案: b5、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A、1999B、2000C、2002D、2004标准答案: a6、为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
A、1995B、1996C、1997D、1998标准答案: b7、下列关于《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物业管理条例》所有规定都同时适用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B.《物业管理条例》只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对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未作规定C.《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只适用城市,不适用乡村D.《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标准答案: d8、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A、行政关系B、行政管理关系C、行政法律关系D、上级与下级关系标准答案: c9、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标准答案: c10、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特约服务,而是为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提供服务,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2023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答案(附后)
2023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物业服务合同区别于一般委托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A. 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B. 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C. 物业管理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形性D. 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性的长期性正确答案:B,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
A. 协商B. 分离C. 并存D. 互相排斥正确答案:C,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A. 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B. 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提出批评与建议C. 有权査询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各项档案材料D. 有权了解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的理由E. 有权制止并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或者规约的行为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原则B.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原则C.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收费与业主收入水平相适应原则D.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正确答案:C,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关于公有住宅出售后的使用与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对该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B.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C.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D.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维修养护管理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E.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该幢住宅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正确答案:A,B,C,D,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制度。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物业从业人员即物业管理人员,是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一、培训说明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的(96)41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物业管理的普及和发展,根据建人教专[1998]244号文件要求,物业从业人员“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本培训计划依据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编制,适用于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目标通过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现场参观实习,学员在熟悉房屋的一般构造、能识读常用图纸的基础上,掌握一般住宅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维护和物业综合环境的管理技能。
三、培训对象(一)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部门经理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二) 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凡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者,携带证书原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
四、培训课时培训课时:面授40课时(5天),远程培训80课时(10天)。
培训可以在不影响教学成果的前提下,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做适当的调整。
五、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政策规定(侧重解读《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发展概况、存在问题及前景展望。
(三)物业服务方案编制与服务费成本测算(基本要求、内容设置、费用测算等内容)。
(四)物业管理招投标(概述、招投标程序、文件的编制、解决办法及投标案例分析)(五)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与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部产业技术纲要——住宅与房地产业技术政策要点
建设部产业技术纲要——住宅与房地产业技术政策要点
徐峰
【期刊名称】《建筑节能》
【年(卷),期】2001(029)004
【总页数】2页(P4-5)
【作者】徐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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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建人教专[199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干部学院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天津培训中心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 自1996年发布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以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得到了全国各地建委建设厅房地局的重视目前北京天津江苏湖北湖南海南山西江西河南安徽福建吉林等省市都已开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到目前为止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已达15000余人其中企业经理828人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培训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学计划执行不严格面授的间少于规定的80学时考试不严格试题库题量较少以及跨地区乱办班乱收费等问题影响了培训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特通知如下:一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教培[1996]41号(98)建房物宇第18号文件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教材确保培训时间七门培训课程是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都要参加培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精简培训课程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60学时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学时集中面授时间均不得少于80学时(各门课具体面授时间见附件一)各门课程在讲课时要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案例教学特别是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要不断补充新的法规和有关案例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二加强培训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确保培训质量三门考试课必须严格按照建教培[1996]41号和(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的考试大纲实行闭卷考试考查课采用综合卷进行笔试(计算机应用和公文知识不考)以检查对考查课程的学习情况增加考题数量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试题库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试题库由建设部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试题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三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认定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承担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教师必须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取得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讲课任务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时必须请学员无记名填写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7见附件二)并由培训机构汇总后报相应的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培训机构在中领证书时必须出具该检查评估表及其汇总表四加强培训机构办班管理原则上各认定培训机构不能跨地区办班如确需跨地区办班对于承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的机构必须有委托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并报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对于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的机构必须由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并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五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各培训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收费许可证审核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的机构须将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凡跨地区办班者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费用包含学杂费教材费六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强化对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机构的认定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和发证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后对证书的复检验印管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培训机构务需加强对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附件:l.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学计划2.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附件一: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总学习时间面授时间不少于备注物业管理概论80 28 考试物业管理法规30 24 考试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30 4房屋设备基本知识30 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30 16 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30 4计算机应用3080合计 260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总学习时间面授时间不少于备注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20 4物业管理概论70 20考试物业管理法规30 20考试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40 20考试房屋设备基本知识30 12计算机应用30 4公文知识20合计 240 80附件二建设部印发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的通知建设人教[1999]238号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帆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为了更好地履行和完成国务院赋予建设部的职能与任务必须把一些不宜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具体意见如下:一遵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各司局在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要有一个根本改变要抓大事抓宏观管理工作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和法规规划指导实施和监控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社团组织是政府和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应为政府提供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参考意见为行业和会员服好务协会的发展应与建设事业的发展相协调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应加强自身建设充实业务骨干提高政策水平建立自律机制三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要尽快修订建设部所属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使协会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四为便于工作和协调配合对拟转移的职能司和协会之间协会与协会之间的职责应基本界定清楚避免交叉重复和多头管理五在时间安排上对拟转移的职能应有具体移交进度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先交全交尚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移交任务理顺关系六对各司局拟转移的职能基本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一是咨询培训交流评优推广等对这部分工作上届政府机构改革时就已要求逐步移交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所以这次必须全部转移二是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对这部分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转移到位各司局和协会一定要协调一致对各自负责的工作逐项落到实处具体分工意见是:各司局负责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有关司和处的负责同志可兼任委员会的一定职务)负责监督终审和发布结果负责企业资质的降级和吊销的处罚负责总量控制有关协会负责资质评审的具体事务包括:负责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工作依照资质评审标准和办法负责接受资质申请审查资质申报材料经司局同意组织专家小组实地核查召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将专家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报有关司局等鉴于目前各司局对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做法尚不尽一致故对此意见的某些环节允许作局部调整但大的原则不变职能转移后司局一律不得受理资质申请未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司局不得直接审批资质七各司局职能转移的实施方案须由有关司局与相应协会共同提出(今年10月底)经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报分管副部长批准在转移职能工作工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联系。
证书补助表
证书名称 初中 高中、中专、职专、技校 专科 本科(普通本科) 本科(一本) 本科(211、985) 硕士 博士
管理类 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 物业管理师 军队复员证
职业资格证(保安员)
保安员考核合格证
发证机关
补助金额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学校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部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 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证件有效 期
证件有效 期
证件有效 期
证件有效 期 证件有效 期
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 下(不含300MW)的电站 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 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 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 进行技能培训。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 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 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共设五个等级
共设五个等级
工程类
特种设备操作证(锅炉作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000
中央空调运行系统操作员
保洁类 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职业资格证书(中式烹调师) 餐饮类
职业资格证书(中式面点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50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解放军某部队
0 100 300 500 1000 1500 5000 15000
1000
1000 300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500(1000,2000,
障部
3000,4000,5000)
地市公安局
300
职业资格证(建(构)筑物消防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500(1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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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
业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
建人教专[1999]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干部学院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天津培训中心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 自1996年发布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以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得到了全国各地建委建设厅房地局的重视目前北京天津江苏湖北湖南海南山西江西河南安徽福建吉林等省市都已开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到目前为止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已达15000余人其中企业经理828人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培训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学计划执行不严格面授的间少于规定的80学时考试不严格试题库题量较少以及跨地区乱办班乱收费等问题影响了培训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教培[1996]41号(98)建房物宇第18号文件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教材确保培训时间七门培训课程是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都要参加培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精简培训课程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60学时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学时集中面授时间均不得少于80学时(各门课具体面授时间见附件一)各门课程在讲课时要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案例教学特别是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要不断补充新的法规和有关案例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二加强培训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确保培训质量三门考试课必须严格按照建教培[1996]41号和(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的考试大纲实行闭卷考试考查课采用综合卷进行笔试(计算机应用和公文知识不考)以检查对考查课程的学习情况增加考题数量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试题库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试题库由建设部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试题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
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
三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认定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承担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教师必须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取得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讲课任务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时必须请学员无记名填写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7见附件二)并由培训机构汇总后报相应的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培训机构在中领证书时必须出具该检查评估表及其汇总表
四加强培训机构办班管理原则上各认定培训机构不能跨地区办班如确
需跨地区办班对于承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的机构必须有委托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并报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对于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的机构必须由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并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
五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各培训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收费许可证审核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的机构须将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凡跨地区办班者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费用包含学杂费教材费
六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强化对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机构的认定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和发证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后对证书的复检验印管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培训机构务需加强对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附件:l.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学计划
2.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
附件一: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总学习时间面授时间不少于备注
物业管理概论80 28 考试
物业管理法规30 24 考试
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30 4
房屋设备基本知识30 4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30 16 考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30 4
计算机应用30
80
合计 260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总学习时间面授时间不少于备注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20 4
物业管理概论70 20
考试
物业管理法规30 20
考试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40 20
考试
房屋设备基本知识30 12
计算机应用30 4
公文知识20
合计 240 80
附件二
建设部
印发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的
通知
建设人教[1999]238号
部机关及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部有关司局职能转移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帆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为了更好地履行和完成国务院赋予建设部的职能与任务必须把一些不宜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具体意见如下:
一遵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各司局在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要有一个根本改变要抓大事抓宏观管理工作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和法规规划指导实施和监控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社团组织是政府和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应为政府提供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参考意见为行业和会员服好务协会的发展应与建设事业的发展相协
调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应加强自身建设充实业务骨干提高政策水平建立自律机制
三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要尽快修订建设部所属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协会的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使协会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为便于工作和协调配合对拟转移的职能司和协会之间协会与协会之间的职责应基本界定清楚避免交叉重复和多头管理
五在时间安排上对拟转移的职能应有具体移交进度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先交全交尚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在2001
年底以前完成移交任务理顺关系
六对各司局拟转移的职能基本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一是咨询培训交流评优推广等对这部分工作上届政府机构改革时就已要求逐步移交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所以这次必须全部转移二是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对这
部分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转移到位各司局和协会一定要协调一致对各自负责的工作逐项落到实处具体分工意见是:各司局负责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委
员会(有关司和处的负责同志可兼任委员会的一定职务)负责监督终审和发布结果负责企业资质的降级和吊销的处罚负责总量控制有关协会负责资质评审
的具体事务包括:负责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工作依照资质评审标准和办法负责接受资质申请审查资质申报材料经司局同意组织专家小组实地核查召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将专家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报有关司局等鉴于目前各司局对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做法尚不尽一致故对此意见的某些环节允许作局部调整但大的原则不变职能转移后司局一律不得受理资质申请未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司局不得直接审批资质
七各司局职能转移的实施方案须由有关司局与相应协会共同提出(今年10月底)经人事教育司汇总后报分管副部长批准
在转移职能工作工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