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内部承包合同就指企业作为甲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为了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于自己经营的业务和管理方面达成一定得协议,这种合同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和一种奖励的体制。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其实就是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内容就是承包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内部职工需要完成定量的项目施工,可以独立核算,盈亏都由自己承担,还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内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的三个特征:第一,合同主体之一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第二,企业内部人员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第三,内部承包人可以自己对经济上的问题自行核算,自负盈亏。
其实,内部承包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内部承包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但是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所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领域,内部承包合同十分的常见。
内部承包合同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企业的经营模式,其主体与施工企业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但是此隶属关系是不能完全左右内部承包合同的整个内容,如若发生纠纷还需要区别处理。
一般来说,内部承包合同的发生会涉及一些内部关系的调整,但是关于内部承包人和施工企业之间关于劳动法的调整需要依据我国的《劳动法》为依据进行调整。
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会涉及到内部承包人的构成,代表了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里面可以标注拥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企业职工,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
所以,内部承包合同的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可以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内包承包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内部承包人必须是其施工企业的一员,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相一致,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工程合同知识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

工程合同知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在建筑行业中,建筑企业通常会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以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其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内部承包”,即由建筑企业内部的子公司或部门来承担工程项目。
本文将就工程合同中“内部承包”形式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和分析。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内部的子公司或部门承担工程项目的方式。
这种合同形式通常会在项目较为复杂且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使用,以便更好地统一管理和资源调配。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将项目分解至各个子公司或部门,使得各方专注于自身的工作任务,提高整体的施工效率和质量。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建筑企业需要明确内部承包的具体方式和细节。
首先,建筑企业应当明确内部承包的主体是公司内的哪个子公司或部门。
其次,需要确定承包单位的责任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预算。
此外,建筑企业还应就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在选择内部承包的方式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需要评估子公司或部门的实际能力和资源情况,确保其具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和人力条件。
其次,建筑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以避免出现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等问题。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密切监督和跟踪工程项目的进展,及时调整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形式进行工程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施工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和优化。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处理,确保内部承包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的成功交付和运营。
工程合同知识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不仅涉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更需要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一、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以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在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
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范本以下是一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辖法院的范本,供大家参考: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达成如下协议,现就本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如下: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内部承包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管理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以一定形式将部分工作任务、业务或项目承包给内部员工或团队,实现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和目标达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部承包管理在提高企业效率、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内部承包管理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内部承包管理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对于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当事人:内部承包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承包方为内部员工或团队,被承包方为企业或事业单位。
(2)标的:内部承包管理合同的标的为工作任务、业务或项目。
(3)数量: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的工作任务、业务或项目的数量。
(4)质量: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的工作任务、业务或项目的质量标准。
(5)价款或报酬: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方应得的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对于内部承包管理中涉及劳动关系的部分具有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内部承包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劳动合同原则:内部承包管理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同工同酬原则:内部承包管理中,承包方与其他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保护原则:内部承包管理中,承包方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4)民主管理原则:内部承包管理中,应当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法律,对于内部承包管理中的税收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浙江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一、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与效力1. 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2.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1. 四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3.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有效。
2. 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四、其他疑难问题1.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3. 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促进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部承包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部门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由其代为行使和承担。
内部承包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对于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内部承包涉及企业内部权利义务的转移,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部承包的定义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部门或者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由其代为行使和承担。
内部承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内部部门承包:企业内部部门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部门,由其负责完成。
2. 内部个人承包:企业内部个人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个人,由其负责完成。
3. 内部团队承包:企业内部团队将一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团队,由其负责完成。
4. 内部项目承包:企业内部项目将一定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委托给其他项目,由其负责完成。
三、内部承包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2. 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的基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承包人、被承包人的基本信息;(2)承包任务、责任和权利;(3)承包期限;(4)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3. 内部承包的审批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当经企业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1)承包人提出内部承包申请;(2)相关部门对承包申请进行审核;(3)企业领导审批。
4. 内部承包的变更和解除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内部承包风险防范1. 合同风险防范(1)明确合同条款:内部承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2)签订书面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确保双方权益。
(3)合同备案: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备案,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重要工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准确识别和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确保合同履行、保护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关的法律认定框架和建议,以帮助企业和从业者正确处理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合同是一种以企业内部资源为基础、以完成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为目的的法律协议。
与外部承包合同不同,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均为同一法律主体下的不同部门或单位,其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内部资源的划分、任务的分配和绩效的考核等。
合同类别从法律类别上看,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内部管理合同的范畴。
它不涉及与外部第三方的交易关系,而是对内部资源和任务的内部调配进行法律约束。
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依赖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设定,并受到企业内部规范的约束。
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承包方与委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定任务,委托方则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信息和支持,并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内部管理的性质,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内部承包合同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合同的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应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一旦出现违法条款或不合理约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范围及履行情况。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内部承包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一)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一)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一、导言在建筑行业中,承包协议是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建筑公司将某项工程内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协议。
然而,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分析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依据,探讨其是否合法。
二、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建筑公司与另一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建筑公司将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承包商进行施工。
特点如下:1. 内部性质: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在某种关系基础上进行合作,属于公司内部的合同关系。
2. 合作性质:建筑公司需要将某些工程任务委托给专业的承包商进行施工,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3. 分包关系:建筑公司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承包商,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依据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判断其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法律中,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规则和原则,适用于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保护。
2. 公司法: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运作的基本制度,包括合同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建设工程法:中国《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法律地位和施工行为的规范。
按照《建设工程法》的要求,建筑公司内部的承包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问题一:主合同合法性问题。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首先要看主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
如果主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相应的承包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2. 问题二:竞争性问题。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存在竞争性问题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方面。
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施工合同

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施工合同内部承包是指在大型施工企业或者集团内部,由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现象。
那么,内部承包是否属于施工合同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等事项,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从这个定义来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然后,我们再来看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由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从这个定义来看,内部承包也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与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内部承包属于施工合同。
但是,内部承包与一般的施工合同又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内部承包的对象是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而不是外部的施工单位。
其次,内部承包的目的在于调动下属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时,也使得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
在内部承包中,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作为发包人,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作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内容。
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总之,内部承包是一种特殊的施工合同,它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由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内部承包责任合同

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是指公司或组织内部部门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其中一方部门(承包方)接受另一方部门(委托方)委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特定项目或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项目或任务能够有效、高效地完成。
以下是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内容1.项目描述:明确需承包的项目或任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确保双方对项目目标和期望有清晰的认识。
2.责任范围:界定承包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完成任务的时间、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
3.报酬方式:约定承包方的报酬形式和标准,可以是一次性费用、按阶段支付或其他方式。
4.验收标准:明确委托方对项目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流程,以保证交付物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5.保密条款: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商业机密和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6.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后果和应对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和项目顺利进行。
合同流程1.洽谈阶段: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商讨项目细节和条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起草合同:双方根据洽谈结果起草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和条款。
3.签订合同:双方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并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4.履行合同: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务,委托方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5.验收交付:项目完成后,委托方进行验收,确认成果符合要求后结算报酬并归档合同。
合同风险1.信息不对称:双方在洽谈和签约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因此双方需保持沟通畅通。
2.履行风险: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委托方需及时干预和调整。
3.违约风险: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合同条款可能导致违约,双方需清晰了解违约后果。
4.保密泄露:保密条款未得到妥善执行可能导致商业机密泄露,双方需严格保密。
结语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在公司或组织内部项目开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管理和控制项目风险,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建筑企业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激发员工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内部单位或个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明确项目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责任等内容。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双方需遵循以下条件:一、合同主体资格合法1. 发包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承包人必须是发包人的在册员工或下属分支机构,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真实合法1. 合同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
2.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合同履行能力1. 发包人应履行对承包人的管理职责,提供人力、资金、技术、设备等核心事项的支持。
2. 承包人应具备完成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包括技术、人员、设备等。
四、经济核算和责任划分1. 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 承包人对外以发包人的名义展开经济活动,发包人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同形式要件1.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中应包含项目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责任、价款支付等内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合同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合法权益。
七、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 双方应遵守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履行能力、经济核算、合同形式要件、变更解除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多个方面。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这些条件,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界定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界定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任何认定工程转包以及任何区分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有关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相关的纠纷。
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审判的严肃性。
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转包、非法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转包1、转包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2、转包的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内部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在企业内部完成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内部承包在各类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内部承包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内部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1. 内部承包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内部承包实质上是企业内部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部承包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
2. 内部承包具有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与企业之间就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达成的协议。
合同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主体: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为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与企业。
(2)合同标的:内部承包合同标的是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
(3)合同内容:内部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1. 内部承包合同的订立(1)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内部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1)承包项目或任务:明确承包的项目或任务内容、范围、目标等。
(2)承包期限:约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3)承包报酬:明确承包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4)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5)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
3. 内部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变更: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解除: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②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④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引起了广泛关注。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签署的,由承包人提供支持并监督,由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完成承包工程的合同。
然而,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的争议。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通常为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
在我国,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因此,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履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责任。
因此,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真实性: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是施工企业与其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
如果合同系虚假签订,或者双方并无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施工合同内部承包性质

施工合同内部承包性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施工合同内部承包作为一种常见的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进行承包施工,建设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定义、性质、优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内部承包的定义和性质1. 定义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进行承包施工,建设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
2. 性质(1)内部承包关系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内部承包关系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承包工程进行项目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3)内部承包关系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
(4)内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内部承包的优点1.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内部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2. 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内部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无需对外支付高额的工程款和利润,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3. 激发员工积极性:内部承包模式下,职工承包人能够享受到工程利润,有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4. 有利于企业风险控制:内部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降低企业风险。
三、内部承包存在的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内部承包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界定内部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一大问题。
工程项目内部合同的认定

工程项目内部合同的认定工程项目内部合同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方之间,就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该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职责、工作内容、合作方式、费用结算、风险分配、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
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内部合同认定的基础。
在工程项目中,通常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合同应当清晰界定各主体的法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标的的描述需要详尽准确。
这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标准、功能要求等,以及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界限。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开展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安排、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变更管理、索赔处理等。
这些条款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有效执行。
费用结算是内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应详细规定工程量计算方法、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延迟支付的利息赔偿等。
这有助于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的争议,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效率。
风险分配也是内部合同不可忽视的部分。
合同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并明确各方在面对这些风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争议解决机制的设定对于保障合同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合同应当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以及相关的程序和时限。
这有助于在出现分歧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影响项目进度。
一个合理有效的工程项目内部合同应当具备清晰的合同主体、明确的合同标的、具体明确的条款内容、详细的费用结算规定、合理的风险分配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通过这样的认定范本,可以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对外效力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对外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在建筑行业中广泛应用。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签署的,由承包人提供支持并监督,由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完成承包工程的合同。
然而,关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问题,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问题。
一、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签署的合同。
合同的特点在于,承包人作为施工企业的内部单位或个人,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承包人需在施工企业的支持和监督下完成工程任务。
此外,承包人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争议关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 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认定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无需遵循外部市场交易规则。
因此,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不涉及外部法律关系,不对外部主体产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虽然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承包人作为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与外部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受到外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因此,内部承包合同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内部承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区分在实际操作中,内部承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容易产生混淆。
部分施工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之名,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之实,导致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提出,判断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需关注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以及施工企业是否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
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效力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承包人的独立性判断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包括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等条件。
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

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二)引言:内部承包协议是一个在企业内部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将某项业务或工程项目委托给企业内部的员工或部门。
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并深入分析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
一、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内部承包协议是指一个企业将一个特定的业务或工程项目委托给企业内部的员工或部门,并通过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分配和管理的合同形式。
内部承包协议的特点包括双方是同一企业内部的主体、协议内容可自由约定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协议的约束范围限定在企业内部等。
二、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依据(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国民事合同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内部承包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属于劳动法律范畴的一项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内部承包协议涉及到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工作委托和合作,因此,在内部承包协议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一)自由约定原则的适用内部承包协议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自由约定协议内容。
尽管自由约定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保障,但是否完全适用于内部承包协议仍有争议。
因为在企业内部,员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协议内容的自由约定应该遵循一定的限制,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和代理的界定内部承包协议中,委托和代理的界定问题也是一个关键。
委托是指企业将某项业务或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委托给内部员工或部门,而代理是指内部员工或部门代表企业与外部合作方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相关行为。
如何准确定义和划分委托和代理关系,对于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一)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频发生,不仅给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困难,也给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内部承包协议逐渐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常见纠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总包方委托分包方承担一定建设工程任务的合作协议。
内部承包协议可以由总包方和分包方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
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对于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工程施工行为,提高施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部承包协议的适用范围内部承包协议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有利于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内部承包协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时,内部承包协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重新界定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2. 工程进展不顺利时的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展可能会不如预期。
此时,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对合同进行调整,可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成。
3. 双方合作关系的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此时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对双方的权责进行重新划分,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内部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内部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任务分工:明确分包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任务,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期等。
分包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施工经验,合理安排工程进度。
2. 费用和付款方式:确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费用,并明确付款方式和周期。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期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双方的权益。
3. 资质和责任:明确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和责任,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质量控制要求等。
“挂靠”“内部承包”界定及其责任承担

“挂靠”“内部承包”界定及其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如何界定及法律效力认定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之间如何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
1999年,城乡住房建设部(原建设部,下同)颁布第53号令,2004年,城乡住房建设部颁发124号令,曾发文解释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区分在于人、财、物和技术等四方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而是表述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因该解释仅有28条,无法面面俱到,故各地法院的完善、补充和细化规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2012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浙江高院解答》),2012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下称《杭州中院解答》),2007年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均明确“内部承包”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无资质或挂靠向法院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解答》中明确了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职职工,同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
《杭州中院解答》中除明确上述条件之外,特别强调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之间的区别在于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
《浙江高院解答》和《杭州中院解答》吸收了城乡住房建设部第53号令和第1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其解释精神一脉相承。
199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山东高院意见》)设定了一个有别于“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的特别规定——合同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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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案情】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应为股东权纠纷,发包人不应是本案的原告,实际上是公司。
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反诉称:请求确认原告王某与我在2000年6月2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无效。
并请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元。
原告辩称:我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是股东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刘某一直在经营着某公司。
被告要求我赔偿损失8000元的证据不足,我不同意赔偿。
2000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贸有限公司下设饭店名称为某肥牛城。
2000年6月20日,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协商,将肥牛城承包给被告刘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款27万元,其中xx年3月31日付15万元、xx年3月31日前付6万元、xx年3月31日付6万(其中xx年3月31日的应付款原告未付)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一直经营肥牛城。
但到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刘某未付给原告王某款。
经原告王某索要,被告以所签承包协议无效,原告追要款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
为此,形成诉讼。
【审判】某区 __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投资成立肥牛城,经双方协商将该肥牛城承包给刘某经营并无不当,所以2000年6月2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为有效合同。
被告刘某应当按该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王某款,所以原告主张让被告支付其款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反诉请求原告王某支付其经营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 __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款21万元;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00元;三、驳回被告刘某的反诉请求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王某本人所签,肥牛城是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下设单位,本案应是股东权益纠纷而不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具备发包资格,且承包经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原告主体不合格。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告王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某市中级 __审理后认为,双方2000年6月2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双方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配利润。
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反诉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等,因上述经济损失的主体是某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不具备主体资格。
因此,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 __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被告刘某的反诉请求”;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1、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第一,承包改变了公司法预先设计的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权限安排;第二,承包合同要求承包股东按约定对公司承担补亏义务,实际令其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第三,在公司有盈余时,承包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第四款规定。
因此公司承包合同无效。
2、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重新安排,当然亦可放弃,法律无须对股东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作过多干预。
3、区别说。
原则上公司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1)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2)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
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
(3)公司股东会中确实有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中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认定约定无效。
没有抵触的,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权利,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应认定有效。
后两种观点比较,后者只是对前者作了一些修正,对合同效力的基本态度仍然是一致的。
概括起来,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实质性分歧在于以下三点:(1)公司法已经确定的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否以股东之间的合同加以变更乃至 __抛弃?(2)有限公司股东能否以合同形式放弃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3)股东之间的协议能否改变公司法关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我们认为,在依照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有限公司中,公司承包合同在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
1、简单地下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立架构不容改变的断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回答的是,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为什么就一定不能改变?如果改变了,这种改变损害了什么利益?首先,从股东角度看,发包的股东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转为承包后的确定性,这是发包股东的理性的选择,他有所得有所失,他以放弃未来可能从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分配为对价,换取固定的确定的收益。
而承包股东基于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愿意承担未来的不确定性,虽然在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可能使其实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在商业社会,又有多少风险的高收益让商人们坐享其成呢?这种商人的冒险实为商业社会的常态,因此我们也不能得出其利益必然将受到损害的结论。
其次,从外部债权人来看,公司内部采取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对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任何值得关注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公司外部债权人并不关心公司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归谁所有、谁能多分一点,他们关心的是公司的信誉,公司的偿债能力。
在债权人与公司缔约时,即使因公司承包协议而导致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可能会给债权人在缔约上造成麻烦,但是,《合同法》已经给债权人足够的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对外公示的章程的公信力来行使抗辩权,或者以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抗辩。
再次,从公司利益看,虽然承包制度使公司日常经营由共同决策转为承包人单独决策,但无任何统计数据表明后者一定比前者对公司运营的风险更大,董事会共同作出错误决策的概率不见得就一定比承包人单独地作出错误决策来得低。
而在这里,原来国有企业承包中的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监督现象将不存在,对于承包人可能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发包人的关切度与原国企的主管部门相比必然存在本质差别。
也就是说,公司承包虽然改变了公司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但并没有损害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外部当事人利益及群体利益。
2、一般来说,在一个民事 __件中,不仅负载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往往负载着当事人之外的群体利益、规范该争议的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等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改变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是否损害了制度利益,应当从有限公司的发展源流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场景的角度去衡量。
在公司产生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对法人制度的集资功能要求强烈以及技术条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
因此在股东人数众多、对强制性组织规范需求强烈的股份公司,三权分立的架构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小型化的企业在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的灵活性上颇具优势。
为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公司法,为小规模闭锁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
自然而然,出于制度设计的惯性,有限公司中与股份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出现相似的制度。
但从内在需求看,有限公司制度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对三权分立构架的真实需求,但并不是唯一选项。
否则各国有限公司法也不会对小型公司作出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等更灵活的规定。
既然此种构架不是唯一选择,而且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替代措施,那么制度利益在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并不处于显要的位置。
事实上,在有限公司中,特别是小型的有限公司,叠床架屋地设置三权分立的构架,并不见得会有利于公司的灵活运行和决策。
在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界限模糊、股东身兼董事、经理数职、直接经营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以公司运营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为理由来解释如此生动的社会生活,而是应当从反面考虑法律对社会生活需求如何回应了。
3、考察域外的公司法发展情况,我们发现更加灵活地对待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趋势。
英国针对现行公司法忽略小公司与私人公司的需要的弊端,在以“Think Small First”为原则的“小公司”法改革中,简化小公司的治理机制。
赋予小型企业在其内部管理上更大的灵活性和意思自治权。
美国统一有限公司法特设了与公司章程并列的经营协议制度,以此允许公司成员之间通过订立无须备案注册的协议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公司事务的执行,以及成员或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显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照搬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缺乏足够的意义以及对于鼓励小型企业的设立与运营的不利影响。
无效说的第二个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