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8月13日以粤价〔2010〕185号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合作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方式依法合作办学。
第四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管理原则】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
第七条【定价依据】制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学质量以及办学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经省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高校或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其学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90%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函[2012]4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
复函
(粤价函〔2012〕445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山大学与美国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财函〔2012〕39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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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分析
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政策法规分析作者:杨岭来源:《教学研究》 2011年第5期[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是一个政策法规性很强的办学领域,受到相关教育政策法规的约束与引导。
对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和法规进行全面整理和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更好地推动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文章首先梳理了2000年至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以及这些政策法规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剖析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建议。
[关键词]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4634 (2011) 05-0010-041 中外合作办学近十年的政策法规演进随着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非常迅速,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比较大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目前调整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最高层次的专门法规,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合法、有序的发展具有最直接的规范作用。
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4年3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6月2日教育部部长周济签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6年2月7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强调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质量管理和收费管理。
2007年4月6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对相关8项内容做了全面论述。
2009年7月15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7月开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并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0年九月十八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人员为招生对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补习、进修、辅导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其中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性质的,还应当接受省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三)有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业务专长及管理学校能力的学校负责人;(四)有适应专业教学要求和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doc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目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经依法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收费(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形式包括:(一)具有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二)隶属于境内高等教育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以及项目合作形式实施的学历教育;(三)合作办学机构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接受社会委托,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教育收费项目】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收费根据不同办学性质和合作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学形式的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收费,以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办学形式的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管理形式】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学费标准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办学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不到60%的,其学费标准按照我省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8月13日以粤价〔2010〕185号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合作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方式依法合作办学。
第四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管理原则】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
第七条【定价依据】制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学质量以及办学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经省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高校或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其学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90%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经费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项目管理”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支出,须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
年度执行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合作办学专业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计财处统一以人民币计收,并向学生开具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中外合作办学部门、系部不允许擅自收取学生学费。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后依照标准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收取,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增减,不允许跨学年预收学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具体管理程序由计财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支出执行如下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含借支),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由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广东自贸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
广东自贸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
广东自贸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旨在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根据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依法办学,遵守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合作伙伴必须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能力,并与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共同实施办学项目。
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是本科、硕士、博士、专科或继续教育项目。
根据政策,项目的办学内容、教学计划、教学质量、教师队伍、学生招生与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中国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通过评估认证。
外国合作办学项目的学历证书由中国教育部认证,并遵循国家学历制度。
培养的学生可以获得中国的学位或学历,并享受相应的教育待遇和福利。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推进中外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学方案和教育资源,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的人才。
合作办学项目还应推动教育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和文化互鉴,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
广东自贸区将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为合作伙伴提供便利的办学环境和服务。
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总之,广东自贸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旨在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相互合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制定并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通过合作协议,共同组建高等教育机构,共同举办学校或办学项目的一种形式。
这种合作形式一般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中外合作独立学院、跨国教育培训中心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主体包括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外方教育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家、学生以及社会各界。
1.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它们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批准、监管和指导工作。
2.外方教育组织外方教育组织是指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国际组织、国际教育机构等。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组建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包括合作办学高校、独立学院等。
4.中外合作办学专家中外合作办学专家是指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专业人士,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师资队伍、教学研究人员等。
5.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主要指报读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6.社会各界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社团、媒体、家长等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内容1.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协议签署、审批制度、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形式等。
2.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遵循教育规划,保障教育质量。
3.合作办学教学质量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需要保障。
这包括学校办学条件的具备、师资队伍的稳定、教学管理体系的健全等。
中外合作办学财务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财务制度一、前言合作办学是指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共建办学机构,共同实施教学计划,培养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多元化、开放、共享的办学模式,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国际影响力。
财务制度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保障学校财务运作顺利、健康的基础,是机构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中外合作办学财务制度体系1.收费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学生权益。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
学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效率性。
2.财务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进行财务审核、制定资金使用规则等工作。
3.经费预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设备经费、科研经费等各项支出。
经费预算应当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经费预算应当由校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财务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财务监督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财务运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机构应当定期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5.风险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财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同时,机构应当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6.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合作协议应当具体、明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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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8月13日以粤价〔2010〕185号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本办法所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广东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合作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方式依法合作办学。
第四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教育、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管理原则】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原则。
第七条【定价依据】制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学质量以及办学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对经省政府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高校或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其学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90%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非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以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60%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学费管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属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非强制性培训或者提供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由办学机构根据学生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制
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公布收费标准30个工作日前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其他收费管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收费管理规定,按现行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备案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学费实行备案管理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公布学费标准的30个工作日前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申请表;
(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外语授课时间和比例;
(五)学生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提出学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办学机构应当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办学机构自律义务】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科学、合理地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计收学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办学机构收费公示义务】办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如实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校园中固定置放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收费支出】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结合办学质量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办学机构可以向
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办学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备案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一)擅自制定、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六)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散布虚假收费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除外规定】我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学分互认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的,其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与我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其收费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