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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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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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 过高收费。
第七条(定调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新设立学校除外 )和拟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新设立学校除外), 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新设立学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除外),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 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
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成本核定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 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 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 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办学者依法办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做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自我清理和整改工作。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对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延长学制,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擅自增设未经批准的课程,擅自与未经批准的第三方合作办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颁发外国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不实招生广告自行进行清理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和项目名称。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认真核对及调整现有名称。

为准确反映办学的性质和层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应在其名称中增加“进修”或“专修”字样。

三、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制年限、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四、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通过网络等渠道将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和类别、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

第五条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

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

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瑞士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瑞士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瑞士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9
•【字号】沪教委财〔2015〕39号
•【施行日期】2015.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瑞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39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中瑞合作国际商务学历(三年制专科)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沪工程财﹝2015﹞3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瑞士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复函》(沪价费﹝2015﹞7号)精
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校与瑞士库尔技术与经济学院合作举办国际商务(旅游及商务管理)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合作项目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2500元。

二、上述学费收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你校若向社会承诺的收费标准高于复函收费标准的,按复函标准执行;若向社会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复函的收费标准,按承诺的标准执行。

三、学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帮困资助办法等,需通过招生简章、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关于“允许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培训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强培训服务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作举办,面向社会提供非公益性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学科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技能类职业所开展的相关经营性培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作培训机构不得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不得从事宗教、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情况一、项目设立情况和收费学院于2015年9月获得上海市教委批复(沪教委外【2015】73号),与美国莱托诺大学合作举办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办学许可证编号为:PDE31US3A20150862N,开设专业: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代码:520506H),学制3.5年,办学层次和类别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

招生起止年份:2015-2018年,每年招生人数:100人。

招生方式: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招生计划。

批准书有效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上海市物价局核准该专业学费标准为(沪价费【2017】2号):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2000元人民币。

二、项目变更情况2017年2月,上海市教委同意该项目专业名称由“航空机电设备维修”变更为“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沪教委外【2017】20号)。

2018年1月,上海市教委同意将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与美国莱托诺大学合作举办的中美合作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高等专科教育项目中,未出国学生的修学年限由3.5年变更为3年,自2017级学生起实施(沪教委外【2018】4号)。

三、项目评估情况本项目自2017年9月开始首届招生,自2017年起,每年均按上海市教委要求,提交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在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和年报信息。

2018年6月,向上海市教委评估院提交了本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到期评估自评报告并通过评估审核。

四、项目延期批复2018年10月,上海市教委批复同意本项目延期,招生起止年份由2015-2018年延期为:2015年-2021年(每年1期),每年招生人数:100人。

招生方式: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招生计划。

批准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五、项目招生情况2018年,招生计划100名,录取100名,实际报到95名。

六、课程设置及教材选用本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有:(一)公共基础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述、高等数学、体育、大学英语、英语听说、英语沟通技巧(外方授课)、计算机应用基础、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指导、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市教委背景介绍上海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全球重要城市之一。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并大力推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教育界境内外的学校组织开展教育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办学位认证的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教育项目,并在本国、境外两地或多地实施教育过程,经过核准、标准化程序最后获得教育部或其所属教育机构的认证的一种教育模式。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简介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

目前,上海市已与欧美、亚洲等地区的100多所高等学校合作开展教育项目,其中涉及了经济、管理、法律、医学、工程、设计等多个领域。

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经成为了上海市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和窗口。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上海市的高校和企业能够吸收国际先进的人才和技术,提高本市高校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还促进了中外教育交流和互动,提高了上海市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上海市教委的角色作为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教委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上海市教委内设了专门的联合理事会,负责管理监督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样也负责管理其他与中外合作办学有关的教育事务。

上海市教委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包括学校的申请、审批、评估等方面。

同时,上海市教委也督促和指导高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管理标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的规范化。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影响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不仅增强了上海市高校的国际化程度,还为上海市的经济、文化和人才培养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大提高了上海市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这些项目吸引了国际一流的教育机构和专业人才,为上海市的高校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力量。

其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作用。

随着上海市不断建设自由贸易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我们需要更多的本地高端人才和国际化专业人才。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教委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教委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海教委近年来,在全球化趋势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世界经济中心的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上海教委积极推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了一系列高质量的课程和先进的教学理念,为上海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意义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方高校与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合作或共同创办的学校或教育项目。

这种教育模式可以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对于双方高校而言,通过合作深化两国教育、文化及学术交流,提升自身教育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教育合作领域的深度合作有助于两国加快发展和交流互鉴,提高全球化教育水平。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历史和现状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历史悠久,历经多年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上海市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进外资办学。

最初引进的是英语培训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大学英语教育项目。

从此开启了上海中外合作办学园区的建设。

目前,上海市已有1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涵盖了中小学、高职高专、本科教育和博士教育,涉及多个学科领域。

上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带来的优势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生提供了体验不同文化、接触不同思想和习惯的机会。

学生可以借助留学之机深度了解两种不同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状况,提高其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往能力。

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吸引优质外籍教师来到中国,这些教师带来了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教学体验和先进的教学理念。

同时,中国教师也可以与外国教师深度交流,了解外国先进教学理念和新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推动中外高校交流与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推进中外高校交流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校之间不仅可以交换学术技术,还可以加强师资培训、科研合作、学科交叉等,促进校际间的合作与发展。

上海教委发挥的作用上海教委作为上海市教育系统的管理机构,在推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各类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和授权办班。

下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意识,加强对合作办学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核审批1.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高校及所属院系(或部门。

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承办院系”)与校外机构(合作单位)开展各类合作办学须经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或校领导。

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审核批准(或授权)。

高校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应报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高校所属二级学院(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独立二级学院”除外)和系(或部门),均不能以学校或院系(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办学活动。

2.高校内设各职能处室(或其它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原则上均不得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3.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选择具有相应办学资质和教育教学资源条件的办学单位。

无相应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的社会办学机构(或单位)、社会非法人单位(机构或部门)和公民个人,不得与高校开展合作办学。

14.高校与国外(或境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二、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职能和责任1.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归口统一管理制度。

高校一般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校长办公室。

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归口统一管理职能。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指由外国学校与中国学校进行经费、教师等资源合作,共同招生、培养学生,使学生全面了解世界文明,培养具有国际
视野的人才,丰富中国教育资源的办学模式。

二、管理条例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按申请批准,在中
外双方达成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协议,制定合作框架后予以批准。

(二)中国学校在外国学校的教学指导下负责对学生的综合教育,促进学校合作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中外双方要形成共赢的合作机制,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把
握新的教育动态,心无旁骛,共同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加大咨询及监督力度,确保中外双方
运作步调一致,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合格及国际化标准。

(五)中外双方分别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展不同学科研究,整
合各方资源,提高中外合作的行业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
(一)中外双方要遵守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
法制保障,促进项目顺利开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沟通,确保
学校有效运作,项目实施有序顺利。

(三)中外双方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管理过程中素质达标,强
化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四、考核机制
(一)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宣传、管理、服务等进行评估,严
格把关中外双方协议执行情况,核实培养效果。

(二)定期对学校实践教学和学生学习成绩进行监测,督促教师
做好职业教育指导,做到教育质量可持续提升。

(三)实行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确保中外双方的合作有序发展,确保有关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中英合作、沪台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中英合作、沪台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中英合作、沪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4]8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中英合作、沪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4〕85号)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与英国、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沪新侨院﹝2014﹞19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中英合作、沪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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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二条(定价形式)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价管理)
公办学校以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办学收入与支出,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含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3倍限额的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

第四条(信息报送)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含3倍)的项目,学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登录“上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
(/wjj/)”网站进行收费信息报送,学校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

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网上收费信息报送时需填写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影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收费审批)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超出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的项目,学校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出调整下一年度学费标准申请,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经组织专家评审,三部门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情况、要求核定的学费标准和突破最高限额的理由和依据,并对项目发展定位、建设方向和水平、合作方资质、师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成本及学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2、申请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相关专业的办学质量自评估报告;
3、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生均成本预测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外双方合作办学的协议;
5、调整学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估报告;
6、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收费公示)
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费标准、依据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相关材料中注明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第七条(收费周期)
学校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学校调整学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学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

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价格公示、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收费标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检查部门检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可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切实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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