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房地产审批权限一览表
房地产审批权限一览表房地产审批权限一览表一、市级房地产审批权限1、城市规划审批权限:1.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1.2 审批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1.3 审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4 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1.5 审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2.1 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2 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2.3 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
3、不动产登记及证明核发权限:3.1 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3.2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3.3 核发不动产权籍证明。
4、产权交易及登记权限:4.1 审批房地产交易合同;4.2 办理房地产交易备案;4.3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4 办理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4.5 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
二、区县级房地产审批权限1、土地审批权限:1.1 审批农村土地建设用地指标调整;1.2 审批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1.3 审批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1.4 审批农村土地使用权续期;1.5 审批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
2、建设项目审批权限:2.1 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2 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2.3 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2.4 审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3、住宅销售及登记权限:3.1 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2 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3.3 办理住房买卖网签备案;3.4 办理住宅交易过户登记。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的长期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功能定位等内容。
由市级规划局负责编制和修订。
2、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指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满足的规划要求和标准,包括用地条件、建筑面积限制等。
3、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指城市建设项目全面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建筑布局、交通配套等内容。
5、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建筑物设计、建筑平面图等的审批。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高土地开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有必要对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总结。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高土地开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1.1 法定依据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政府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1.1.2 综合协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供应、需求和开发利用情况,做出合理安排和合理决策。
1.1.3 公开公正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审核过程公正公平,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4 知情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核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1.1.5 风险防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科学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风险,提前预防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1.2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实施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用地规划、招标、评审、审批等环节中必须遵守该制度。
1.3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审核管理程序2.1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阶段、遴选招标阶段、评审审批阶段和实施监督阶段四个环节。
2.2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的审核程序是指申请人根据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2.3 遴选招标阶段的审核程序是指申请人根据规定程序提交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其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招标程序公平公正。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地征⽤的审批权限有哪些⼟地征⽤简称“征地”。
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所有的⼟地并依法给予⼀定补偿的⾏为。
在⼀定意义上讲,征⽤就是强制购买。
中国征⽤⼟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经济、⽂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集体所有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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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的审批权限有哪些(⼀)⼟地征⽤的程序⽤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地的使⽤权,须按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进⾏。
根据我国《⼟地管理法》及其《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014修订)的有关规定,征⽤⼟地⼀般要履⾏以下程序:1、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经过批准,建设单位⽅可申请⽤地。
需要征⽤⼟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件,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地申请进⾏审核。
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案。
⽤地范围及建设⾯积估算之后,⼟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地的补偿、安置⽅案。
4、划拨建设⽤地。
建设⽤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发给建设⽤地批准书。
⼟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地。
5、核发国有⼟地使⽤证。
建设项⽬竣⼯后,建设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地。
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地。
经认可后办理⼟地登记⼿续,核发国有⼟地使⽤证。
(⼆)征地批准权限《⼟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实⾏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民政府征⽤⼟地的审批权。
建设用地报批的组件和填报要求讲义
(四)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臵途径可行性及妥善
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⑻安臵途径:包括货币安臵、用地单位安臵、农业安
臵、征地款入股安臵、社会保险安臵、土地开发整理 安臵等,应按实际安臵途径具体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臵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对关于被征地农民 安臵途径,除以上安臵办法外,又提出了新的意见, 如重新择业安臵、异地移民安臵等,按照实际安臵情 况填到对应栏中。 涉及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需安臵劳动力人数按照实 际安臵人数填写。 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征收土 地方案”填写。
建设用地报件的组件和填报要求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2008年11月
第一部分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
组件和填报要求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 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3、补充耕地方案
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臵。
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 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内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由 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 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 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今后,未经自治 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不 能作为已补充耕地填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湘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土地征收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省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用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现未依法履行拟征地程序、瞒报谎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省自然资源厅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核发用地批复文件。
用地批复文件样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原则上“即来即办”。
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进行归集共享。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办法核定:(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核定,并须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保持一致。
如拟用地的调查地类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地类不相符,且确属年度变更调查错误变更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变更调查中更正,再组织报批用地。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在土地权属数据库中显示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对拟用地的调查中发现有争议的),应提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争议各方出具的同意征收土地书面说明。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五、省级审查要点(2)
• 省级审查意见(报告)内容
– 1、工程情况
• 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 • 工程设计标准 • 总额投资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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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审查要点(3)
– 2、农用地转用方案
• 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 • 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 • 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 农转用面积(其中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 (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 文件
•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 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 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及压覆登记书)
•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 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 合标准
• 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方案是 否可行
– 5、供地方案
• 用地指标审核情况 • 功能分区具体情况 • 供地方式
– 6、结论性意见
• 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 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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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审(2)
(2)预审原则: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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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标准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土地利用年度打算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3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利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利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治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治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期,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用地并单独选址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3)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
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扩张用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
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应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
(3)地、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是:(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有关权限、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及时限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有关规定一、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一)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3、地灾评估报告及矿产压覆报告4、城建规划部门核准的红线图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林业部门审核项目涉及林业用地的报告6、项目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项目征地协议(用地单位与当地村组签订的预征协议)8、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方案、用地规模、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等情况说明材料9、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超出县级预审权限的,由县级国土部门逐级上报)(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1、递交申请2、实地踏勘3、审查材料4、办理时限(县内预审5个工作日、市级预审20个工作日,省级预审30个工作日)二、项目先行用地审批(一)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二)申报材料1、省国土资源厅报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文件2、部批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3、项目工可批复文件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6、项目先行用地位置示意图(三)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1、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项目先行用地申请报告2、县、市国土部门向省国厅上报先行用地请示文件3、省厅向部报送项目先行用地请示文件4、随文提交申报材料送部窗口审核5、部有关司局会签审核及批复6、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三、项目永久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2、项目立项、工可、初设批复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纸许可证4、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5、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6、报批组卷有关材料(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审批表、勘测定界有关图件)(二)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1、递交用地申请2、提交有关部门的前置批文及报批组卷资料3、报批材料审查4、派员现场勘察5、组织用地会审6、签订征地有关协议7、缴纳有关税费8、各级国土部门审查会签9、政府审核批准10、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税费激清后,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三)项目审批权限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或永久用地超过7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余项目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
用地审批公众咨询的常见政策、问题及答案
用地审批公众咨询的常见政策、问题及答案(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即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过程。
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范围外将其审批类型分为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被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手段。
(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②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划分不同审批权限: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其他事项有哪些?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2012]5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漳政综〔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建设,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权限。
下放的权限主要为原需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转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采用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为:1、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核审批。
包括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办出让用地、收回用地(规划调整、改变用途等)有偿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含出让方案)供地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确认。
但经营性用地(含收回土地调整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审核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审批。
即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3、按闽政办〔2007〕190号文规定的增加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审核审批(漳州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外)。
上述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一经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将坚决收回有关权限,并依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结束——。
建 设 用 地 报 批 共18页
七、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征收土地办理程序:
一、应向我局耕保科提供以下资料 1、征收土地申请(用地单位对拟建设项目进行用地情况概述提出用地 申请),2、土地预审(国土局地籍科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审核看是否符 合规划),3、项目立项(经发局办理),4、城建定点(住建局办 理),5、可研报告(项目单位委托国家承认有资质的机构办理),6、 征收土地协议书(项目涉及占用哪个村组的土地,提供与哪个村组鉴 定的征地协议),7、勘测定界报告(由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公 司办理),8、项目设计图纸,(项目单位自己提供)9、安平报告 (安检部门办理),10、环评报告(环保部门办理), 11、政府纪 要,(政府提供)特别强调一点,就是建设项目在那级立项,就在同 级部门办理土地预审,安评、环评报告。
4、划拨用地概念----是指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 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 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 (如监狱等)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特点---经龙门煤化申请用地的例子 可以归纳总结为,项目建设申请征地,就是申请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也可以这样理解, 凡是建设项目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都要报省政府 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者申请占地面积超过省 级批准权限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报批
赵五一
一、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区域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
1、批次用地的概念---就是最低以区县级人民政府为单位, 拿咱韩城来说就是以韩城市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将一 宗,或者好几宗项目用地资料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 成整体资料,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每年第一次 申报就叫该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次申报就叫该年度第二 批次,以后以此论推。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2.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2月20日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初设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 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目录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问题解答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审批
政策背景
1.国家层面
202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年修
订)施行
2020.03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 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1号)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 、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 12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实 施。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国家土地业务审批权限说明
审批权限说明一、国务院与市人民政府农转用、征收审批权限(一)、征收权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二)、农转用权限:1、根据项目立项区分: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外),涉及农转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3、占用未利用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只占用国有为例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1、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2、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与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一)、市局审批事项共6项,具体为: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国批)4、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国批)5、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6、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二)、区局审批事项共7项,具体为: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3、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4、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审批5、农民建房用地审批6、存量房地产补地价7、临时用地审批(三)、市局、区局依权限审批事项共12项,具体为: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土地储备审批3、协议出让用地审批4、土地租赁用地审批5、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6、国有土地划拨审批7、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8、划拨决定书核发9、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10、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补发1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12、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四)、市局、区局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的分工:1、用地预审的分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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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04-08-09 09:56:58点击数:2683【打印本文】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权限
1.下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征用下列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用地;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授权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2.征用土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4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面积在4公顷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2.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1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市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以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足4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批准权限为: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它耕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程序是这样的:
房地产公司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向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向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进而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上资质证书的基础上再向建委申请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在以上前提下,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还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才能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