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便清运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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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清运合同书
为保证朝阳区区域范围内厕所、化粪池的粪便清运工作顺利进行,净化首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第11号令,朝阳区人民政府(1992)第3号令签订本合同书:
一、责任:
1、朝阳区粪便清掏消纳中心是全区厕所、化粪池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双方均要接受环卫、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提供厕所、化粪池的建筑图纸、便于核定数量、金额。
3、甲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为乙方提供正常清掏得工作条件,否则影响清掏右甲方负责。化粪池内自然产生沼气,遇明火后,容易发生燃烧和爆炸,甲方单位对此范围内进行管理。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清掏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如化粪池满井、冒井、重大遗撒等)及时向清掏中心反映,仍不改进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依据第11号令处罚。
5、乙方负责甲方厕所、化粪池的掏挖、清运、消纳工作,工作是必须有清掏中心核发的清掏许可证,消纳许可证,否则按乱掏、乱倒处理。
6、乙方必须按环卫作业的有关清掏标准和要求进行服务,保证厕所、化粪池的正常使用,做到车容整洁、车走场净,沿途无遗撒。
7、由于乙方清掏不及时造成化粪池满井、冒井,导致城管监察部门罚款的由乙方负责。
8、过井和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甲方要求乙方协助时,服务及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9、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中途更改或终止合同,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10、收费标准依据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收费管理》的规定执行。若收费标准政策性调整从即日起执行。
合同编号:
甲方单位:签订日期:
乙方单位:签订地点:
二、项目
总计金额:
三、补充条款
四、付款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款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