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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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七冶华润山西岚县30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经理部
质量奖惩制度
为强化华润山西岚县30MW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实体质量,确保本工程建成优质工程,争创风电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华润山西岚县30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一章质量管理
1•本工程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内实行分级管理,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2.本工程实行质量检查“三检制”,质量检查员分单位(作业队)、分专业设置,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3.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要加强自检、报验前的检查工作,力求报验工作符合要求,一次通过。对于不重视自检,履次报验通不过的单位(作业队),将给予处罚。
4.严格履行工程交接程序,切实加强班组“互检”工作,无工序交接签证的,下道工序严禁施工。
5.切实抓好施工过程的“检验、试验”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检验、试验计划”
确保不漏检。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特殊检、试验要求应予特别重视,立即实施。
6.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采用口头通知、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工程停工令》的形式行使质量否决权。
7.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竞赛活动,要突出和奖励“亮点工程” 、“优质工程”,并对质量
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奖励
1.在施工过程中, 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严格履行施工程序和质量报验手续,在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时提供完整质量资料,且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通病,经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抽查一次达优的,给予该单位(作业队)100 —500元奖励。
2.工程经质安部抽查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的实体测量合格率达95% 以上,外观评定
95%达到优良),视工程量大小,分别给予该单位(作业队)200〜500元奖励。
3.工序质量经检查达到优良标准的,给予作业队、组奖励100 —500 元。
4.工程经检查达到优良标准并且混凝土表面观感美观光洁的,分别给予作业队、组500 —2000 元奖励。
5.安装工程经检查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给予作业队、组500 —1000 元奖励。
6.对在治理质量通病和改善施工操作薄弱环节中取得显著效果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
200 —500 元奖励。
7.对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蛮干,预防和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有功人
员,由施工单位(作业队)质量检查员写出书面材料经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及有关领导核实确认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嘉奖令,并视贡献大小给予200-1000 元奖励。
8.在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组织的月质量检查评比中,实体质量和软件资料取得第一名的,给予该单位(作业队)200 —1000元奖励。
9•在风电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成绩优异,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作业队),给予500 —1500 元奖励。
10.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受到表扬,或召开样板典型工程质量现场会的,给予该单位(作业队)1000 —2000元奖励。
11.在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查中,工程质量和软件资料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作业队),给予1500 —3000 元奖励。
12.在电力局质量监督总站国家级质量检查中,工程质量和软件资料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给予3000 —5000 元奖励。
1 3 .对于获得市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按建设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14. 集团公司质量奖励
14.1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中,排名前 1 至 3 名的单位,给予集体
10000-30000 元奖励;
14.2集团公司年度质量管理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集体20000-30000 元奖励,给予个人3000-5000 元奖励;
14.3在业主、监理、监督等单位质量检查评比中,名列前 1 至 2 名(参评单位总数不少于5 家)的项目经理部,给予集20000-30000 元奖励;
14.4在中冶集团、省(部)、市等组织的质量检查评比中,名列前 1 至 2 名的项目经理部,给予项目经理部30000-40000 元奖励;
14.5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经理部参加创优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10 万元;
14.6获省(直辖市)、部级、中冶集团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经理部参加创优人员及其他参
加人员15 万元;
14.7获行业协会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经理部参加创优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20 万元;
14.8获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经理部参加创优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50 万元;
15 .本公司质量奖励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对以下质量活动予以奖励。
15.1在公司组织的季度质量检查考核中,名列第一名的单位,给予集体10000 元奖励;
15.2创优质工程的项目,除按照《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奖励外,对重大获奖项目,公司将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15.3获公司年度质量管理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分别奖励5000 元、1000 元;
15.4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部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项目部或个人奖励5000-1000 元;
15.5对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三章质量处罚
1.每发生一次因不按施工程序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队)500 —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100 —200元罚款。
2•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问题的,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队)500 —1000元罚款。
3•每发生一起严重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队)1000-5000 元罚款。
4.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作业队)5000-10000 元罚款。
5.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逾期不报及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上报,擅自进行处理的单位(作业队),给予1000-2000 元罚款。
6.凡在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组织的月质量检查评比中获得最后一名或,给予责任单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