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几个税务稽查行为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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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个税务稽查行为的风险及防范
面对新形势、新常态的税务工作和稽查执法的新要求,现就目前的一些稽查行为谈谈风险及防范。
一、税收政策数量巨大,变化频繁,政策把握不准的风险。各类指导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变化快,频繁出台、修改、废止,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及时地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在执法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漏洞。例如,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按月征收的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500元,这个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享受不享受起征点的优惠。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的“单位”中的“企业”范畴。诸如此类,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出台,旧的政策不断废止,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不及时的学习和掌握势必会出现在政策的执行上出现错误,给国家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风险。还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左右为难,无所适从,从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例如《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后者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如果遵守法律,只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追缴税款,就会在执法考核中受到责任追究;如果执行规范性文件,既对扣缴义务
人处以罚款,又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在行政诉讼中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为行政诉讼高位阶法律的效力肯定优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增加了执法风险。
二、税收执法人员风险意识欠缺,带来的稽查风险。在整个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征纳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纳税人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在没有大的利益冲突面前,不愿意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产生冲突,这使得部分执法过错没有暴露出来,造成部分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执法不存在执法风险,对税收执法风险的关注和估量不足,风险防范控制措施不力。
三、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造成的稽查风险。如今,许多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大大提高,他们聘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担任企业的会计或财务总监,负责企业的纳税事宜,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些高素质人才专门研究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执法程序非常熟悉,为企业合理避税出谋划策。与企业相比,税务机关由于人员更替较慢和对新的税收政策及企业相关会计知识培训不足、学习不够,导致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进步相对缓慢。
四、税收执法人员执法道德水平有差距。有的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执法随意性大,比如当纳税人业务场所与生活居所一致时,我们能不能直接进入检查呢?在这个问题上,税务人员如果草率地运用检查权对其场所进行检查,就会导致侵犯了公民住宅权的结果。征管法赋予了检查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实地检查权,但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住所一致时,能否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该权力的行使不当,将构成非法搜查罪,产生执法风险。
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
“防患于未然”是化解执法风险的上策;“亡羊补牢”,
是解决执法风险的无奈之举。税务机关应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是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风险意识。税务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风险及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同时也反映着税务稽查人员风险意识的强弱。因此,强化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降低税务稽查风险,必须从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入手,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水平的途径除了需要税务稽查人员加强自身的学习与磨炼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全体税务稽查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使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实现业务的规范化操作。继续加大将稽查战线迁移至高校,将理论和实际想交锋,实践和模拟相碰撞,形成符合实际的稽查操作规范。
二是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筑牢道德底线。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所造成的。算清事业帐、家庭账和经济账,时时自勉,处处自警,事事自省。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必须规范其职业道德。
三是健全防范机制,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一要严格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梳理稽查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防患于未然。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和监督力度,促进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两制责任书”追究责任。二要建立税收执法风险预警机制。在税务机关执法之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四是建立健全交叉检查和上级复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交叉检查虽然是针对整个税务稽查的质量控制而言的,但对于某一税务稽查的项目来说,也是一种质量上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交叉检查的存在,客观地提醒各个税务稽查机构要注重
每一稽查项目的质量,防止交叉检查中抽查的税务稽查项目质量不高,这种检查可以帮助税务稽查机构遵守质量控制标准,督促税务稽查人员遵循税务稽查规程,提高税务稽查质量,从而大大降低税务稽查的风险。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上级稽查局应当严格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已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这样可以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杜绝稽查无人监督的真空地带,从而使稽查风险大大降低。
五是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教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以检察院的角度做好每一起案件,使广大稽查人员受到教育、达到以案使警、以案明纪,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双重作用。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