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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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2012-01-11 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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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理论探讨

标签:

杂谈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谢海青律师】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而组织融通各种资金的一项业务活动,是我国现行的三种贷款形式(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中的一种。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为集中国家预算外资金和调集社会闲散资金提供了渠道和手段,促进了资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弥补了银行信贷业务的不足。正是由于委托贷款具有上述优点,所以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普遍采用。为了保证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其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协议。委托贷款合同作为一种独特的合同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委托贷款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

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它们彼此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分别与受托人(贷款人)的联系而最终实现自的经济目的。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贷款人)的资格有特别的限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客体是代理行为。委托贷款合同的客体不是资金,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代理行为。

(四)委托贷款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委托人事先拟定的,受托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但实际上只能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作为其签订贷款合同的内容。

二、委托贷款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贷款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身的名义代

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贷款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各类法律主体之间均可发生委托合同关系,而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贷款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从业资格。

(二)委托贷款合同与自营贷款合同的区别。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的差别在于:

1.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当事人的责任不同。委托贷款合同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自营贷款合同的风险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3.当事人的获利方式不同。委托贷款的贷款人是通过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取利益;自营贷款的贷款人是通过赚取存贷利差的方式获取利益的。

4.贷款利益的归属不同。委托贷款的全部收益归属于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而自营贷款的全部收益归属贷款人。

5.对当事人的限制不同。

(1)对委托贷款的贷款人来说,法律并不强制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对自营贷款的贷款人来说,法律强制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3个月以上,但没有上限规定;自营贷款期限只有上限规定,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3)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的贷款人没有资产负债比例的限制;而对自营贷款的贷款人来说,法律法规规定贷款人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规定;

(4)在贷款对象选择问题上,委托贷款的贷款人无权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而自营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三、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6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界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批复列明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两个诉讼,即借款关系纠纷之诉和委托合同关系纠纷之诉。在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受托人(贷款人)从借款人那里接受贷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借款人只对受托人(贷款人)负责,不直接对委托人履行义务,而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因此,从违约责任角度说,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违约责任,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最终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借款人也不能以受托人(贷款人)未受损害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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