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请求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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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可撤销婚姻中,请求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及法律后果

导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此种撤销权在行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法信干货小哥带你来看相关干货。

A2.F4500 因胁迫结婚

裁判规则

1.因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林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以不答应结婚就对对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进行损害为要挟,采取自残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审理法院: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2016-05-09

2.一方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徐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方被对方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对胁迫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7)浙0281民初336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马某与郑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一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案号:(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9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专家观点

一、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和申请时间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对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本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依据本条的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二、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以后的结果相同,都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二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以后,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这样对子女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这是由自始婚姻关系无效决定的,自始无效的婚姻,也就没有婚生子女。对这一点,许多学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对可撤销婚姻。因为婚姻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如果子女在婚姻撤销之前是婚生的,撤销以后是非婚生的,让人不可思议。好在我国还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

财产在婚姻关系消灭以后分配,这也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双方被认为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但是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一方的除外。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要照顾无过错方。如果是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劳动所得和取得的其他非法律规定的一方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协议或法院判决都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出现在诉讼过程中,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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