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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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杭土资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09.13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

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土资发〔201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农业发展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钢架结构的玻璃房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置生产设施)、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等;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等;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生态科普、办公生活等管理用房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保鲜冷库和农产品分拣包装(含茶叶等新鲜农产品必要粗加工)等仓库用地;晒(堆)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粮食烘干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 500 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有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年度安排用地指标数量不少于当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永久性农业产业设施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招拍挂出让、留用地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予以供地,对于采取留用地合作开发方式供地的,其出让金可按当地规定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下同)与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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