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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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相关性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六)“情节与后果兼顾”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最终处罚结果的确定,应充分考量违规行为的情节以及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范围包括:(一)资产风险分类形

态为可疑或损失类的;

(二)不良资产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

(三)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

(四)发生案件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或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适用对象为授信业务责任人,具体可划分为授信操作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包括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授信后管理等授信业务全过程。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实行总行、分行两级管理体系,分别按权限履行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职能。

(一)以下事项由总行负责实施:

1.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的单户业务余额200万元以上个人经营类、10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

2.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且业务办理环节涉及总行人员的个人经营类及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

3.发生案件的;

4.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二)以下事项由分行负责实施:1.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

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单户业务余额200万元

(含)以下个人经营类、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且业务办理

环节不涉及总行人员的;2.分行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事项。

总行有权监督、检查分行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第八条总行设立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管理领导小组”),由总行行长任组长,分管法律合规的副行长任副组长,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群监察部、审计部负责人参加,负责管理全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体系;

(二)负责评议总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

(三)负责审议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总行设立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问责管理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高级管理层和问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

查和问责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体系的建立;

(三)负责牵头组成尽职调查组,开展总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分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五)负责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六)负责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分行参照总行模式设立相应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负责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在开展小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问责评定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尽职调查和问责评定工作:

(一)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作

为尽职调查组和评议会成员;

(二)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并能证明尽职调查组和评议会

成员可能对其做出不公正结论的,可向问责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如情况属实,由问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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