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贷款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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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贷款的相关要求

外管局珠海中心支局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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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328202

一、几个概念

为便于操作过程中的理解,特明确几个概念:

1、外债贷款:外债贷款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非常设机构借入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这里仅指境外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的外

币贷款。外债贷款种类的了解可参阅《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2、外汇贷款:指我行作为债权人发放的外币贷款。

3、Libor、Hibor标准:若无特别说明,指3个月linbor、hibor值。

4、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

式向境外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提供的担保。

5、借款主体:以下借款人仅指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由于申请外债需得到外管部门

的特别批准,因此不在此范围内。

二、外债贷款的一些规定

1、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2、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核定。

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

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

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企

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

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4、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

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

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

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5、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

途。

6、如果贷款合同只规定债务人有权提前还款,而未有债权人提前收回本金条款,则原

则上不予办理提前还本核准手续。

7、外债登记统一在当地外管部门操作。

8、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外债贷款适用范围

1、借款人需是外商投资企业;

2、借款人拥有投注差1;

3、借款人有适当的担保条件。

四、外债贷款的好处

1、可以结汇人民币用于流动资金需求;

2、贷款成本低(2007.11.7.标准):

五、外债贷款的操作流程

外债的借入流程:

借款人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办妥所有在境外银行开户、转款等手续)——借款人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在我行开立外债专户——提款登记——结汇核准—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还本付息核准——外债专户关闭

(一)流程中所需资料

1、办理外债登记所需资料:

1)首次办理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成立批复、章程、可行性报告、历次变更批复、验资报告,登记后仍需向外债管理部门报备变更批复;

2)借款合同正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

3)年检后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应经外汇局事前审批的外债须提供外汇局批件;

6)填写《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7)若发行债券的,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8)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2、开立外债专户所需资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债登记证》(《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销户时需持银行即期余额对帐单(银行盖章)、原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原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债提款所需资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帐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收原件)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3)《外债登记证》(〈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验原件后返还);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原件后返还);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外债结汇所需资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债登记证》(《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验原件后返还);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验原件后返还);

4)结汇资金用途证明(如发票、工程合同、购货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对一次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要求支付人民币资金的企业的书面支付命令及其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对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可不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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