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剪纸艺术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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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剪纸艺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剪纸艺术委员会(简称中国剪纸艺委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民间剪纸艺术家组成的专

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剪纸艺术家和剪纸爱

好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

针,广泛团结民间剪纸艺术家和民间剪纸爱好艺术工作者,繁

荣和发展我国民间剪纸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中国剪纸艺委员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协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民间剪纸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会以最广泛的团结民间剪纸艺术家和民间剪纸爱好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民间剪纸艺术家和民间剪

纸爱好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和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

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

平。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剪纸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

传播,发展民间剪纸艺术理论,繁荣民间剪纸事业。

第七条本会积极培养民间剪纸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剪纸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剪纸活动的联系,

促进民间剪纸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民间剪纸"山花奖"和各种形式民间剪纸的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民间剪纸艺术家和重要的民间

剪纸艺术成果,民间剪纸艺术、民间剪纸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剪纸艺术爱好者予以奖励和

表彰。

第九条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民间剪纸艺术、民间剪纸文学艺术家及民间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

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第十条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剪纸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剪纸组织、机构的联系,努力对世界文化

的发展和各国民间剪纸艺术家、在民间剪纸艺术家学者的友

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间文艺家协会剪纸艺术委员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全国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

会剪纸艺术委员会凡具备一定条件者,经申请并由主席团

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剪纸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有民间

剪纸研究文章和著作,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者出版,有民

间剪纸作品参加过全国性展览者, 在民间剪纸保护、收集、

组织和发展作出成绩者对剪纸艺术有特殊贡献者,本人申

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协

推荐,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因工作流动等特殊原因的申请者,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

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

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

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

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

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主席团负责每年召开

中国剪纸委员工作会议。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确定本

会工作的大政方针,审议会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

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产生办

法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团体会员推举驻会主席、

副主席或秘书长一人为当然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一定数额的理事。理事会中团体会员理事工作变动后,由

所在单位另行推举替换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和顾问不担任本会

理事。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

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依照国家法规,逐渐完善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兼职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违纪违法、违反会章

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及时予以撤换、调整

或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由主席团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通报全体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章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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