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自查报告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严禁非法终止妊娠,加强对妊娠药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和发放等记录。
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应有专人验收入库、专人保管。
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各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一月一盘存,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三、药学部加强此类药物的采购管理,各药房严格按照妇产部门的需求制定请领计划,采购和保管认真汇总请领计划,综合考虑制定采购计划,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四、终止妊娠药由药房负责统一领取,妇产科定期到药房领取一定备用数,并签字备查。
五、妇产科详细记录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情况,孕妇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引产原因、孕周引产方式或药物名称,经主治医师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六、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
七、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米非司酮片;
米索前列醇片;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缩宫素注射液;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中心卫生院禁止非医学需要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镇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保持正常,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按照市县《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制订此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有关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
2、要严格执行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有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 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3、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手术行为。
4、必须做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情况上报卫生局基妇科,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欺报瞒报。
二、奖惩办法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者的《医师资格证》,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严重者开除公职。
因工作不到位影响我院成绩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对孕妇使用B 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乡镇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乡镇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两禁止”的决定,维护并保持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根据市、区统一部署,决定从今年8月中旬日到12月底,在全镇开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两非”专项整治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和市人口计生工作“三合一”会议精神,巩固去年“两非”整治工作成果,继续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基层得到认真贯彻,进一步造浓整治“两非”的舆论氛围。
(二)禁止、防范“两非”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在基层单位得到落实,监管措施取得实效。
(三)依法严肃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镇、村、组三级联动包保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孕情跟踪随访到位,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三、工作重点(一)查处的重点对象1、进一步造浓集中整治“两非”行为舆论氛围。
2、依法严肃查处一批“两非”案件,实行公开处理,扩大警示效应。
3、加大对b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销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4、加强对怀孕妇女的随访服务与管理。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个体诊所、药店等。
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中旬~9月)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
关于20XX年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自查报告
关于20XX年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的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了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通过狠抓宣传教育,广泛营造氛围,开展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20XX年春节前后
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自20XX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
各项制度的建立和。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卫基妇[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治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决定在全省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两禁止”专项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人口结构是人口安全的重大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对婚姻家庭结构、劳动力结构、消费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组织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第一篇: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XXX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根据上级《通知》的要求,XXX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采取了集中打击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明察暗访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在全镇辖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
在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委的大力配合下,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行动得到了有效开展,2011年6月开展了打击“两非” 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现将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了以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常务副局长为组长、副局长XXX和卫生监督所所长XXX为副组长、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全体工作人员为组员的打击“两非”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二0一一年度XXX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各医疗单位和诊所对违法违规开展性别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要治理整顿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营造打击“两非”氛围通过电视、社区通平台及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公开承诺实行匿名举报,对举报核实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起到了教育广大群众、震慑违法分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B型超声诊断设备、终止妊娠药品和引产手术的管理,按照《二0一一年度XXX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对各医疗机构严格推行“孕妇B超检查、引产和分娩实名制”,强调医务人员在为孕妇胎儿B超检查或施行引产手术前及入院待产时,都要查验孕妇身份证明,并要求认真、完整、准确分别在统一制作的《孕妇门诊就诊信息登记册》、《产妇住院信息登记册》、《孕妇B超登记册》、《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册》上如实填写,要求在为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实行双人开机、双人检查、双人登记制度和凭区计生局证明实施非医学需要的人工引产术。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7]10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07.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工作目标:在全市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加强B超管理和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制度和机制,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趋势,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的重点对象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4、非法购置、使用B超机,购置和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两非责任书
林西县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甲方:
乙方:B超室:妇产科药剂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明确各科室责任义务,本院特与相关科室签订责任书。
一、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全面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若干规定》,并传达到相关科室。
2、制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3、对特殊情况需实施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组织专家鉴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4、每月对相关科室、相关责任人督查、考核。
乙方职责:
1、认真执行《关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B超室、化验室与相关科室严禁利用医疗仪器、医疗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如需实施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凭医院的书面同意证明方可检查。
3、妇产科应严格执行“凭审批证证明引产”制度。
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须凭县计生局书面证明;非法怀孕妇女凭乡(镇)、街道、政府书面证明,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须凭医院书面诊断证明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许可证明书。
4、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使用B超,妇产科对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须进行专项统计,每月填写统计报表报医务科。
二、奖罚
参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三、本责任书双方执一份,院办、相关科室各一份。
甲方:XXX医院、所、站科室:
法人代表: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保证我市人口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对乙方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认真履行个人工作职责和法定义务,禁止利用超声仪器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三、乙方擅自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
1、调离现职岗位,吊销执业资格,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并处以罚款,或给予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甲方因乙方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乙方签字:
2015年月日。
“两非”“两禁止”妇产科责任书 (1)
中医院妇科门诊两禁止目标管理责任书妇科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切实加强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确保“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责任书。
1、严禁为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期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需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出具同意引产证明后方可实施。
科室在施术地点设置“两禁止”醒目标识。
3、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胎儿生命健康,需实施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必须有经省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并需要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同意引产证明。
4、凡怀孕14周以上孕妇需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严格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引产证明;属医学需要的,还要查验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
证件齐全方能实施引产手术。
5、凡孕期14周以上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和死胎需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须边处理边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不紧急的,则先请其到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同意引产证明,方能为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对此类对象,应详细了解其病史,确认引下胎儿的性别,判断其是否使用过终止妊娠药物。
对有疑点的,要随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并留存其血液、尿液或胚胎组织,以供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法医鉴定,看其体内是否存有终止妊娠药物成分。
6、凡孕期14周以上引产和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死胎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实名登记。
将受术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手术原因及手术结果等事项,登记在全市统一的《孕妇(妊娠14周以上)引产登记表》或《14周以上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和死胎、婴儿死亡报告登记表》上,并把手术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意引产证明和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及医学意见同其病历一起保存。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医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在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经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把严禁“两非”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
要根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严禁“两非”的行动措施,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打击“两非”的行动。
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
对其他机构和人员从事“两非”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沧政字[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第1号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有效地控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新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治理工作的领导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不单纯是一个人口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其主要原因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还会对未来的婚姻、家庭、社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势必影响文明幸福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峻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方,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陕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有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坚决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案件;(三)加强孕情跟踪服务、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人流和引产的管理;(四)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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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五、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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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取得的成绩:(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20xx年春节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自20xx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
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
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
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
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
职人员的处理都停留在经济处罚上,行政上的处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职。
这是这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关爱女孩的措施不够有力,农村生女户的养老问题还十分突出。
这是农村育龄夫妇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先进的婚姻生育观念,转变广大育龄人群的世界观,使他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做到自觉的遵守《生育法》和《条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施这些制度的督查机制,按照部门责任制,各行其职,各负其职,严格把好“性别比专项整治”的每一个关口。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要认真排查每一例“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对违犯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公职人员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二女户和独生子女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0xx年十月二十八日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
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
)步骤①的作用是:。
)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这个实验说明了:。
、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