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法规解读(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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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法规解读(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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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相关

法规解读(公共部分)

(一)主体合法

(二)组织保障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1号)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

安全生产服务。

2、“明确企业内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

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概念: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建立的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核心: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原则:全员、全层次、全过程。

要求:符合法规;协调一致;可操作;有组织保证;有监督检查。

内容:

(1)横向: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纵向: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其他负责人

单位中层负责人

班组长

管理人员

岗位作业人员

3、“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三)宣传教育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转岗、复工教育及全员安全技能教育。”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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