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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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
主讲人:煤业公司安监部郭军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法律:
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二)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三)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法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二、立法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组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快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9、《关于印发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11、《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劳动部)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5、《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6、《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动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
(四)地方法规
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
(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