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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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
定和标准说明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的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技术骨干人员
1、技术骨干人员包括:
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国家实行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的注册工程师;
2)注册造价师;
3)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企业具有多个行业资质,只需配备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需配备一名符合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技术骨干。
(二)注册执业人员
1.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2.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如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若为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个月内应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持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经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领取资质证书,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并提供加盖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对于两家及以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合并申请资质的,原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均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对于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分立申请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认定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三)申报人员专业
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职称一致,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的,可以按照其职称证书的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为标准要求专业的相近专业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认定。相近专业涵盖范围另行制定。
5.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非标准要求专业,但脱产学习该专业不低于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按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6.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非标准要求专业,且差别较大的,达不到上述可认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四)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专业配备
1.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全行业设计资质时,所申报的每个设计类型所对应的主导工艺和土建公用要求配备的专业至少有1人。
2.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行业部分设计资质时,主导工艺人员数量及所对应的主要配备专业人员要求如下:
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只有1个专业时,该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有2个专业时,该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大于2个时,其中确定2个关键专业应至少各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其余主要配备专业人员应每专业至少配备1名技术骨干,关键专业按照专业配备表的前两个专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