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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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转让合同
篇一:光伏电站产权转让居间合同
光伏电站产权转让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同目标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寻找收购方,并促成收购方与甲方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提供符合光伏电站交易的一切合法文件及法律效
应委托书,具有合法的售卖权,甲方所陈述的光伏电站所有信息内容要完全符合,如出现内容不符的情况后果甲方自负。
甲方确实陈述及提供的上述光伏电站产权清晰,无光伏电站产权、所有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光伏电站产权纠纷及所有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处理。由此给乙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将光伏电站产权过户到受让方的名下,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乙方对于受让方的确认,须促成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有效合同。乙方前期联系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负责,且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第三条报酬的支付
乙方的信息费用为总合同额的5%(百分之五),即成交合同总额扣除元后的其余费用作为乙方的信息费用。
付款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根据受让方支付给甲方的资金进度按比例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每收到受让方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费用打到乙方指定的账号。
第四条其他
若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收入,甲方除及时支付乙方应得收入外,还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报酬总额的%作为滞纳金。
若甲方绕过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受让方实现交易。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总成交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的授权下不得将甲方的资料泄露给
第三方。甲乙双方发生不能协商解决之争议,双方均有权在各自的所在地司法机关起诉或仲裁。
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此合同,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
对方,并经过对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截止到年月日,自甲、乙双方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签字:
公司章:
年月日
乙方:
法人签字:
公司章:
年月日
篇二:关于光伏电站“路条”买卖那点事儿
近年来,国家对光伏电站项目施行政府补贴以及其他利好政策,各类社会资本对光伏电站项目趋之若鹜,并由此导致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以及倒卖光伏“路条”等各种问题。其中,“路条”买卖行为给光伏电站市场良性竞争造成的冲击尤甚。
一、何谓“路条”
“路条”是指发改委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一
般形式是由发改委部门下发的《关于同意某某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之前,光
伏行业有大小路条之分,一般来说,仅拿到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被叫做“小路条”,文件名称一般为《关于某
某公司开展某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
这个文件中确定了项目的场址等信息,从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需尽快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矿产压覆以及电网接入等前期工作事宜。在完成以上环节以后,再获得《某某发改委关于某某项目核准的批复》的光伏电站项目,则是被认为拿到了“大路条”。拿到“小路条”需要半年时间,而“大路条”需要的时间则更长。
国家能源局在20XX年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只有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才可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已没有“小路条”概念,只有“大路条”。
二、“路条”买卖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路条”买卖从一开始就有,从未间断,无论国企还是民营都参与其中。“路条”的本质是资源的开发权,其性质
与煤矿、铁矿的开发权完全一样。这个开发权可以为投资人带来可观收益,因此投资人才愿意支付一定费用购买“路条”。
国家能源局将权力下放到地方并采取备案制,但受补贴
规模限制,中国光伏电站每年新增装机有上限,备案制是有限资源下的备案。谁能备案,怎么备案,由地方政府决定,而且往往是一个主管领导来拍板决定,形成事实上的隐形审批权,其不透明更甚于审批权。光伏“路条”分配是行政制,开发却是市场制,自然无论出台何种政策都无法杜绝黄牛党作为中间环节,起到资源二次分配的作用。
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公司和投资方(主要投资股东)属于我国《公司法》下的企业法人,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利用当地资源和渠道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续投资方一般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倒卖”项目权益和项目备案文件等目的。可见,“路条”买卖在法律上实际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有权向第三方自由转让其股权,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价格等。
三、打击“路条”买卖的那些政策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为了整顿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环节出现的一系列投机乱象,保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国家能源局继20XX年10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文”)及《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450号文”)后,又于20XX年10月28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477号文”),为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施加了又一记重拳。
445号文中指出: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与445号文和450号文相比,477号文的内容更加细化,措施更为有利,其整顿范围包括规划、资源配置、备案管理、路条倒卖、地方保护等光伏领(:光伏电站转让合同)域面临的各方面问题。其中,477号文特别强调,要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具体而言,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
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
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