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然资源单行立法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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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现状及管理建议

我国自然保护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现状及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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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论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3年第 2期 ( 总第 1 3 6期 )
论我 国地方立法存在 的问题及其解决
周 伟
( 河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法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1 1 )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地 方立 法是 我 国立 法的重要 内容 , 我 国地 方 立法存 在 缺 乏 必要 性 、 具 体性 、 越权严重、 冲 突
文化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享有 自 主性立法解决地方特定政治 、 经济文化 问题。面对 中国各地 的具体 情况 , 在 中央立 法完 成之后 , 各地 还应 该根 据地 方 的实 际情况 制 定 富有 地方 特 色 的地 方 立 法 , 确保 中央 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 。因此 , 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 , 没有地方性的地方立法是无谓 的立法。 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 , 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 : 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 、 地理资源 、 历 史传统、 法制环境 、 人文背景 、 民情风俗等状况 , 适合本地实际。在 突出地方立法针对性的同时, 应将执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0 9 5—3 2 7 5 ( 2 0 1 3 ) 0 2— 0 0 6 6— 0 8
地方 立法包 括 地方权 力机关 的立 法 和地方 行政机 关 的立法 。地 方权 力机关 的立 法权 源于 宪法 和组 织 法及立 法法 的规 定 。近年来 , 地方 立法 被广 泛运用 , 并 保 持着 上 升势 头 , 其 逐年 递 增 的 比率 远远 大 于 中央立法 。 由于主 客观方 面 的原 因 , 使得地 方立 法存 在诸 多 问题 。


地 方 立法存 在 的问题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及原因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及原因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及原因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形势日趋严峻。

据中国统计局的调查显示,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对我国自然资源的环境影响极大,而且还给我国经济和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一方面,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展强度过大,使资源的消耗量大幅增加,资源的利用率远低于核心强国的水平,进而导致资源的短缺,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提出“哪些资源可以开发?”“开发资源要如何使用?”“资源开发会带来哪些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由此给资源开发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资源开发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

此外,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高速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性不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滥用,致使多年来的资源积累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出现资源利用成本高、利用效益低的窘境。

另外,由于规划不合理和地质环境差,地下水资源继续减少、地表水资源也明显减少,环境污染加剧,空气质量下降,土壤污染加重,生态破坏等现象不断出现。

此外,国内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性也加剧了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使得国家资源禀赋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资源的垄断行为也加剧了资源的不公平性。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资源不足,利用率低,管理不完善,开发利用规范性不足,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垄断,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资源的保护,完善资源利用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制度;其次,实行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资源的综合优势;第三,加强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建立更有效的经济发展模式;最后,继续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增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

综上所述,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严重影响着环境质量。

只有按照上述方法开展有效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才有可能继续保护和开发资源,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8研究探索少我国自然资源产权上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利用关系混乱、自然资源过度利用所产生的“公地悲剧”问题造成的自然资源被严重滥用、自然环境恶化、生态环境破坏。

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产权的归属不明确,责任主体监管不力,缺乏相应合理的保护制度,由于资源的权属不明确,所有人和使用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明确,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只有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公地悲剧”现象的产生。

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必要条件。

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也是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对于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更是目前影响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

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多种属性,具有多种价值和功能,既能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娱乐等需求,又能为人类提供多种生态系统服务。

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不仅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可以说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具有全局性的作用。

我国自然资源多年来开发利用模式粗放,虽然资源的开发有力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和特殊国情的影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

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的前提。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一脉相承。

产权制度是实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优化配置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产权制度明确才能实现资源有偿使用,资源有偿使用才能更好地推动资源的合理使用,也正是如此,要坚定不移地重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确定自然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改革任务。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在全面调查我国所有自然资源自然情况、权属情况与公共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清晰界定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边界,并由登记机关依法对自然资源相关事项进行记载的过程。

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但同时,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水质污染、土地破坏和生态失衡等。

因此,如何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然资源的宝贵性。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它们的开发利用是为了满足人们对食物、能源和材料等需求。

但是,我们在进行资源开发时应该注意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免牺牲环境的利益。

尤其是有些资源是无法再生的,如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它们的开发和利用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对这类资源的依赖,转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其次,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环境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

保护环境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是对我们后代的责任。

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例如,在矿产开发中,应该采取科学的采矿方法,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在能源开发中,应该优先考虑清洁能源的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等,以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另外,我们也应该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确保资源开发的过程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影响。

然而,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资源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土地和水资源,这就带来了环境破坏的问题。

例如,过度的森林砍伐导致了生境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的措施往往限制了资源开发的范围和速度。

例如,一些环境敏感地区的开发被限制,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为了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源开发符合环境法规和规范。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工作冲突是在职场中很常见的情况,而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工作冲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常见的工作冲突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工作任务分配冲突由于自然资源部涵盖的范围广泛,工作任务通常涉及到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制定政策等。

在工作任务分配上,有时候不同工作人员之间可能会存在意见不合或者任务过多与时间紧迫的情况。

解决方法:1. 讨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让每个工作人员可以提出自己对任务分配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最佳的工作安排。

2. 任务优先级:制定明确的任务优先级,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 资源协调:通过合理协调和利用各种资源,以减轻工作压力,确保每个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任务。

二、团队合作冲突在自然资源部中,工作人员通常需要与其他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以共同完成某项任务。

然而,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有时候会出现利益冲突、意见不合或沟通不畅的情况。

解决方法:1. 沟通交流:加强与其他部门或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减少合作中的误解和矛盾。

2. 团队建设: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提升团队协作和合作力。

3. 冲突管理:当出现冲突时,及时介入并寻求解决办法,可以通过磋商、调解或者其他途径来化解团队之间的分歧。

三、工作压力与个人发展冲突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较大,由于工作内容的特殊性,有时候可能会与个人发展方向产生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需要在工作中投入大量精力并承受巨大的责任压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自身的职业发展。

解决方法:1. 自我管理: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关注自身的身心健康,提高抗压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工作压力。

2. 职业规划:制定明确的职业目标和计划,通过培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逐步实现个人发展与职业目标的统一。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

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

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

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

”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

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

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

理解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冲突与合作

理解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冲突与合作

理解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冲突与合作在当今社会,自然资源的管理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和对资源需求的日益增长,资源管理中出现的冲突与合作现象愈发显著。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矿产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和目标的差异,导致了在资源管理过程中冲突的产生。

一方面,经济发展的需求常常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

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过度开发矿产资源、砍伐森林或者大规模占用耕地,这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威胁到了未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比如,某些地方为了建设工业园区,大量征用农田,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引发了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不同行业之间对资源的竞争也会引发冲突。

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之间的矛盾就是一个常见的例子。

在干旱地区,水资源本就稀缺,当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同时需要大量用水时,如何分配水资源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农业减产、工业生产受阻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不同地区之间对资源的争夺也时有发生。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限制资源的流出,而资源匮乏的地区则会想方设法获取资源,这之间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地区之间的紧张关系。

然而,在面对这些冲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合作的可能性和重要性。

合作可以带来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通过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可以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例如,不同省份之间可以共同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修建水利工程,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既满足了农业用水的需求,也保障了工业用水的供应。

合作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在资源管理方面,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各自的优势和经验。

通过合作,可以分享这些经验和技术,共同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资源管理模式。

比如,一些先进的环保技术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为了实现资源管理中的合作,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平台。

新形势下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与考验,如何有效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与策略,全面优化提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成效,备受业内关注。

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自然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分析了自然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体系等多个角度与方面,探讨了提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效的方法路径,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认知。

关键词:自然资源管理;现状问题;方法对策;政策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特别是在基层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由于其处于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最前沿,问题尤为突出。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基层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1自然资源管理简述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到的领域众多,覆盖了资源调查与评估、资源利用与开发、资源保护与修复、资源核算与评价、资源法规与政策、资源信息化管理、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资源市场与价格、资源空间规划与布局、资源产业与协同发展、资源教育与科技以及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自然资源管理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协同合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1新形势下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1.1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包括过度开发、污染和缺乏有效管理等。

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断利用,许多资源储备急剧下降,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1.2基层自然资源管理能力的不足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执法巡查、变更调查以及配合上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繁重,人员配备少,致使基层陷入疲惫状态,推动力不足。

论我国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

论我国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

[摘要]:随着中国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

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随之法律冲突的情况也日益严重,这不仅影响法制统一,也损害了法律主体的利益。

本文从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入手,从内部、外部、认识论根源三方面揭示了法律冲突的原因,并提供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冲突成因对策自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

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

这些年来,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日益突出。

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法律冲突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

因此,探讨法律冲突的成因,寻求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的权威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冲突及其表现近几十年来,在西方国家,通过对与冲突有关的问题的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冲突学。

这是一门介于社会学、心理学、对策论等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冲突学就是冲法律角度研究冲突的特点。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通常而言,法律冲突只是社会冲突的变种。

目前而言,法律冲突本身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指国内的法律和法规同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第二,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本国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第三,它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规定,导致它们相互抵触或不一致。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冲突正是指第三种含义上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1、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的冲突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就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整改措施

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整改措施

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整改措施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自然资源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的系统法治建设,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一、强化法律法规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整改措施中,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各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资源的规划和管理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对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在整改措施中,应加强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起全面、准确的资源数据库。

基于资源数据库,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三、完善资源权益保护机制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需要明确的产权和权益保护机制。

在整改措施中,应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资源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资源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资源使用权的监管和审查,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是推动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整改措施中,应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

加强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推广先进的资源利用和保护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自然资源管理面临着监督和执法的难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在整改措施中,应加强对资源利用和保护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冲突和解决方法工作冲突在任何组织或机构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部门也不例外。

在这个高压和复杂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冲突可能会显得更加突出和棘手。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常见的工作冲突,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一、任务分配冲突自然资源部的工作需要团队合作,而任务分配是团队合作的基础。

然而,由于人力资源的稀缺性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任务分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一些员工可能感到某些任务过于繁重,而其他员工则觉得自己的任务不够挑战和有意义。

解决方法:1.建立公正的任务分配机制:制定明确的任务分配准则,将任务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化,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任务。

这可以减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猜疑。

2.合理评估员工能力和兴趣:根据员工的能力和兴趣分配任务,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增加工作满意度和效率。

二、意见分歧冲突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涉及到各种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意见分歧冲突也是常见的。

有时员工之间对于一项政策或决策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这可能导致紧张和冲突。

解决方法:1.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就意见分歧进行开放、坦诚的讨论,促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

可以举行定期的团队会议或小组讨论,让员工有机会分享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2.寻求妥协和共识: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鼓励员工寻求妥协和共识的解决方案。

通过集思广益,找到一个能够被各方接受的最佳方案,从而减少冲突和紧张氛围。

三、权力和地位冲突在自然资源部这样的组织中,员工之间的权力和地位差异可能导致冲突。

例如,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可能与基层员工的利益相冲突,这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不满。

解决方法:1.建立公平和透明的权力分配机制:确保权力分配公正合理,避免不合理的权力集中。

高层管理人员应该与基层员工保持沟通和合作,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鼓励员工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支持,避免形成权力的斗争和对立。

自然资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自然资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自然资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防治对策然保护模式落后,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危及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模式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管理,其特点是管理目标明确,但是管理成本高,其实这种适合于数量不多的重点保护区和人口压力不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国情条件。

在这种保护模式中,国家和行政管理部门把重点都放在保护上。

国家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禁止人为对其进行采伐或狩猎并依靠科技力量来保护其中的物种以取得生态效益。

这种自然保护模式认为人的存在使野生动物被赶尽杀绝,植被遭到破坏,因此传统的自然保护政策的核心理念就是限制人的活动,希望通过一种行政界限割断人与自然的联系,从而达到自然保护的目的。

这种保护模式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主体定位失误;二是无视当地居民的利益。

所以说这种传统的保护模式是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家已经制定了各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行立法位阶低,约束力差。

另外,由于自然保护区间的特殊性,全国统一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规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适用所有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然而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自然保护区类型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保护的对象也无法完全穷尽。

所以,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应该需要不同内容的法律调整,才能实现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作用。

但是目前,“一区一法”的程度还很低,使得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其特有的问题而无从管理,在法律上也找不出相关依据,成为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一大障碍。

目前全省还有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多为县级)尚未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有的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不能够有效地对资源和环境加以保护。

、管理资金紧缺自然保护区大多数处于比较贫困的地区,目前很多自然保护区经费主要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引进投资和国外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相对较少。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农业、林业、环保、水利、能源等领域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是,在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不同资源间相互干扰、信息不对称、权益分散、统一标准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确权登记工作,解决上述问题势在必行。

自然资源不同资源间相互干扰问题具体表现为土地、水源、矿山资源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纠纷,这些矛盾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对于这种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资源协调,实行资源的“利益共享”,推进资源约束协调机制,强制执行资源市场法规,保护资源产权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不同资源间能够有序发展,共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核实持有资源权力者的信息时缺乏足够的资源信息、利益信息等。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分类别深入了解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加强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并改进信息传递方式,避免信息的死角,从而互相参考、对话、合作,达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根本目的。

权益分散问题主要体现在资源开发与利用批准人员分散,产权分散,各方面权益分散等导致的问题。

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整合现有拥有资源权益的权利主体,推进资源共享、利益协调机制的建设,对于土地、水源、矿山资源等种类不同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强制执行资源市场法规,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利益的合理分配。

统一标准不足问题造成的是因各方面间的理解和认知的不一致,资源确权的统一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有普遍的规范化标准,可以定制化、可量化,对于不同种类的资源进行对应的规则制定和完善,合理确立资源产权的产生、变化以及转移的流程和标准,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开采和利用。

綜上,应尽快制定完备的资源调查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资源评价标准,强化资源清查登记系统的科学性、权威性、全面性,确保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自然资源部作为我国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机构,在土地执法工作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高土地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土地执法的挑战在进行土地执法工作时,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主要挑战包括:1. 资源管理和监督的复杂性。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使得其管理和监督工作变得十分复杂,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增加了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

2. 土地执法的隐蔽性。

一些违法行为常常在隐蔽的环境中进行,例如非法占地、违规建设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经过系统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执法行动。

然而,隐蔽性带来了执法难度的增加,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

3. 执法资源的匮乏。

土地执法工作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自然资源部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人手和相应的设备,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二、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土地执法中的挑战,自然资源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1. 制定综合管理方案。

自然资源部应该在土地执法工作中制定综合的管理方案,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这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执法团队,提供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来实现。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加大执法的力度。

2. 加强技术支持。

自然资源部应该注重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利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工具,对土地资源进行监测和勘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打击。

3. 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自然资源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和能力。

通过组织内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增加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工作的水平。

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合理规划利用自然资源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工作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信息不对称在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工作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许多决策都需要依赖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

然而,现实中存在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信息不完整、信息更新滞后等问题。

解决方案: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信息的获取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技术手段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遥感技术等,改进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方法,提高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加强对外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自然资源信息的国际化水平。

二、问题:各部门协调不畅在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工作中,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存在协调不畅的情况。

这导致了自然资源规划和管理的一体化难度增加,甚至会出现决策不统一、资源浪费等问题。

解决方案:1.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协调决策,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高效流动和统一行动。

2.强化规划整合: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承担整体规划的责任,统筹各部门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决策的碰撞和重复。

3.加强协作能力建设: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各部门间协作的能力和水平,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为自然资源规划的协调推进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条件。

三、问题:社会参与度不高自然资源规划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制定规划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导致规划结果与实际需求脱节,影响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解决方案:1.加强信息公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决策依据等,增加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张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

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优选份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优选份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优选份论我国的立法冲突 1论我国的立法冲突冲突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各个领域概莫能外。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初衷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冲突、解纷息争的模式,以规范协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在一种规则的指引下有秩序地发展。

但随着立法数量的日渐增大,立法部门的日渐增多,法律内容的日渐扩大,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立法冲突及其协调解决遂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

研究立法冲突的类型、成因,立法者的态度,寻求解决立法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无论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尊严,还是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增大法律的实效,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当前我国法治的研究而言,立法冲突更具现实意义。

立法冲突的含义与表现笔者认为,方法冲突是指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撞和侵越,以及不同的立法文件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内容上的差异并由此导致的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立法冲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的冲突和立法文件内容和效力上的冲突。

(一)立法权限的冲突立法权限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内容上它通常包含起草、提案、审议、通过、公布、批准修改、解释、编篡、废止等项权力。

其中,通过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尤其重要,它们是研究立法冲突的基点。

立法权限与立法部门具有密切联系,立法权限的冲突是以立法部门的非唯一性为前提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__、__会;__;省、县级权力机关、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以及这些地方的政府;__各部委,都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这么多正规的立法部门,再加上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立法部门(如__、__各直属部门、非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拥有解释权的部门,立法冲突势必不可避免。

在弄清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后,我们具体地来研究一下我国立法权限冲突的具体表现。

立法权限的冲突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下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以下事例可以为这个断言提供有力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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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资源单行立法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摘要: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但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的约束和协调,部门分割管理自然资源的行政体制导致的部门分割起草自然资源法律的
立法体制,加之立法者对部门利益的重视,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规打架”现象。

主要体现在立法体制上的矛盾、各单行法之间内容上的矛盾以及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的矛盾三方面。

因此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应从宪法基本原则开始,自上向下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自然资源单行立法;立法冲突;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2
一、我国自然资源的立法现状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

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些单行法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作出很大贡献。

到目前
为止,我国颁布的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领海和毗连区法》等。

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却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

而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进程缓慢,发展不充分,经常出现“法规打架”现象。

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形成一个结构科学合理、内容充实完备、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矛盾与冲突
(一)立法体制的矛盾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单行资源法主要由相对应的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

这样的立法体制导致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很难统筹考虑,而更多的是从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出发,从本部门的角度来设计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的种种措施。

这种“法群状态”下的单行法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无法形成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相反,容易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并且相互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难以真正发挥综合效应。

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的约束和协调,部门分割管理自然资源的行政体制导致的部门分割起草自然资源法律的立法体制,加之立法者对部门利益的重视,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规打架”现象。

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够健全,虽然我国宪法和自然资源法规定,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或集体到底是以什么身份参与自然资源的管理,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还是管理者?由于在制度上没有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所在地公民的权利义务。

因此,实际上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已被部门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社团所有和个人所有这样一种非正规的资源所有权体系所取代,形成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二)各自然资源单行法之间的矛盾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各种单项自然资源法集合为法
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但是自然资源单行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

目前我国十余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之间存在调整对象交叉、内容重复、法律效力层次混乱等现象,从而导致资源管理部门利益倾向严重、资源执法权力争夺或推诿等情况时有发生,自然资源法律的整合效应难以真正发挥。

例如,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导致同一土地资源同时受到多个资源法律的调整,使有关法律主体无所适从,也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从而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虽然现行自然资源法律涵盖了自然资源的大部分领域,但仍然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如对资源的安全、资源的综合利用等还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基础性资源、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以及重要能源如耕地、石油、天然气等缺乏相应的单行法予以保护;对野生植物资源、海洋资源
和湿地资源的保护也缺乏应有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矛盾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工作。

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

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

由此可见,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尚未形成一个结构科学合理、内容充实完备、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

加强自然资源立法,完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以法制手段根本遏止我国严峻的自然资源态势,使之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完善
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其表面上是如何利用资源。

实质上是追求人与自然资源的一种和谐,以及人与人在自然资源问题上的公正、公平和正义等。

通过人与自然资源物质关系的调整而达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健康发展。

法律通过明确的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定,更好地解决和协调各方的利益矛盾。

同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自然资源问题,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应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始,自上向下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一)提升自然资源立法理念。

伴随着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的预警,全球范围内一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新的法律变革正悄然而生。

传统法律观念正面临从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生态本位的更新,传统法律重心正经受从保障自由权、生存权到保障环境权的移转,传统法律价值取向正遭遇从注重当代人眼前利益到兼顾当代人、后代人长远利益、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适应国际资源法律制度变革的新要求,提升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理念无疑是完善相关立法的重要前提和核心所在。

为此,要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要求为指导,以生态中心主义和法律生态化为根本,以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为追求,注重生态伦理价值和生态综合效益,全面提升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理念,并将其充分体现在相应的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中。

(二)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

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

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

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

《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
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三)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和立法目的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换进保护的决定》提出,“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而发展循环经济是以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为前提的,它要求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

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可以消除或者减少纵然资源因为充分利用而造成的浪费和对生态环境带来的
污染和破坏,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对于改善自然资源的现状有巨大的积极作用。

因此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为有效解决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对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资源安全等关注不够的缺陷,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度、自然资源安全影响评价制度、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与资源综合决策制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同时”制度。

参考文献:
[1]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6,(2).
[2]李龙亮.中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反思及其完善[j].资源科学,2008,(4).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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