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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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在天津的专业技术人员注意喽!这继续教育学时可是有要求的呢。

一般来说啊,不同的专业可能会有点小差别,但大致上每年都得有一定的学时数。

比如说,好多专业要求每年得学满90个学时左右。

这90个学时可不是随随便便凑数的哦。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占了30个学时,就像一些大家都得了解的政策法规啊、职业道德之类的通用知识。

剩下的60个学时就是专业科目啦,这部分可是跟你自己的专业技术紧密相关的知识,像你搞工程的就得学工程相关的新技术,做医疗的就得学医疗领域的新进展啥的。

你要是想评职称之类的,这继续教育学时可必须得达标,要是不够的话,那可能就会在评审的时候被卡住哦。

所以啊,平时就得抽空去学习,把这些学时慢慢积累起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津人教[200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试行)
的通知
(津人教〔2005〕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将《指南》介绍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让他们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觉选择学习科目,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

在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同时,还要结合本
地区、本系统的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各自特点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进一步推动我市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

联系人:曹鸿斌电话:23326381、23111341(传真)
二○○五年三月四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指南(试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学习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15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要求,为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家和我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

二、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学习《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普及,要深入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宣讲政策、解疑释惑、提供服务,为《规定》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1年12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薛尚恩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4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1人。

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吸收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与会委员一致同意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下面,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继续教育的目的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

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继续教育的目的应当包括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知识的更新、补充和拓展。

法制委员会审议中吸收了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

”二、关于继续教育的原则草案第四条规定了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修改意见中提出,根据当前形势和企业、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结合《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市委下发的《2001—2005年天津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都应将“按需施教”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原则提出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津人教[2002]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
法》的通知
(津人教〔2002〕3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研班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示范形式。

第三条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参加。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研班的课题应当紧密。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问答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问答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问答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何时颁布?1989年天津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颁布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1年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自2002年2月开始施行。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什么?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哪类人员需要参加?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每年需要完成多少学时?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按照每天8学时换算,12天相当于96学时;18天相当于144学时。

5、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形式包括什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规定,自201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两大类。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的工作规范。

《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是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申领、编号、发证、考核和年度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网络培训,攻读学历、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习内容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全市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等的具体课程、项目名称。

学习时间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

学习时间按学时记载,也可转换成学分记载。

学习成绩 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记载。

凡领取相应证书的,应注明证书号。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 月 日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每人每年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天。

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要求

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要求

天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时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和挑战。

天津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持竞争力,天津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

天津市教育局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的继续教育课时,以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具体的课时要求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参加更多的课时,以满足其更高的职业要求。

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相关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技术创新和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这些课程,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保持与时俱进。

2. 软技能培训:除了专业知识外,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软技能,如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领导能力等。

通过参加相应的课程,可以提升这些软技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3. 法律法规培训: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天津的继续教育课程也包括了法律法规培训,以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4. 创新创业培训:天津一直致力于推动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

因此,继续教育课程中也包括了创新创业培训,以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领域有所突破。

天津市教育局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参加5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这些课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得,包括线上学习、实地考察、交流研讨会等。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方式和课程内容。

天津市教育局还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课程的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参加的课时数量和学习成果等方面。

通过考核,可以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效果和继续教育的实际效益。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1. 嘿,你知道吗,在咱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得持续学习呢!就像学骑自行车,你不一直练,技术能好吗?比如一个医生,不继续教育,怎么能掌握最新的医疗知识去救人呢!
2. 咱天津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建房子得打好地基一样。

一个工程师要是不继续教育,怎么能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要求呢,还怎么建牢固的大楼呀!
3. 天津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那是必须的呀!这不就跟跑步一样,不一直跑就会落后呀。

就说那会计吧,不更新知识,怎么能把账算得明明白白呢!
4. 哇塞,天津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很严格哦!这就像战士要不断磨练自己,不然怎么上战场呢。

一个老师要是不学习新的教学方法,怎么教出优秀的学生呢!
5. 哎呀,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不继续教育怎么行呢!这跟船在海上航行一样,不跟着潮流走就会迷失方向呀。

一个设计师不继续教育,怎么能设计出新颖又实用的作品呢!
6. 嘿,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吃饭一样重要。

比如一个科研人员,不继续教育,怎么能有新的科研成果呢,那不是白干了嘛!
7. 天津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真的很有必要!就如同汽车要定期保养,不然就容易出故障。

一个程序员不继续教育,怎么能编写出高效的程序呢!
我觉得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能够让他们不断提升自己,更好地为天津的发展做出贡献。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津人教[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人教〔2002〕30号)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条例》第三条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1、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4、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5、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监督办学单位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6、搞好执法队伍建设,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7、受理因履行培训协议发生的人事争议;8、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区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1、制定本区县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并推动实施;2、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条例》在本区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5、总结、交流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6、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3)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考核体系;(4)负责审核、认定继续教育学分,颁发继续教育证书;(5)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继续教育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2. 继续教育教师职责:(1)按照教学计划,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2)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教学质量;(3)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4)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改革,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意见和建议。

3. 继续教育教辅人员职责:(1)协助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工作;(2)负责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3)负责继续教育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4)负责继续教育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

四、继续教育内容1. 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2.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需求,开展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3. 开展创新创业、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4.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教育。

五、继续教育形式1. 线上教育:通过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学、在线学习等;2. 线下教育:开展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3. 企业内训: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

六、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1. 继续教育考核采取学分制,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视为完成继续教育;2.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3. 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10.1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11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受聘于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

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凡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管理工作)的人员,都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天津市人事局副局长荣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01年7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我市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1989年10月11日经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这个规定的颁XXX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实施,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人才和人才的素质能力建设在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上特别强调指出,开发人力资源,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已成为关系当今各国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明确提出,要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新理念,倡导全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终身学习,拓展与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时代在前进,事业在发展,党和国家各方面对人才的需求必然越来越大,要抓紧做好培养、吸收和用好各方面人才的工作。

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以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新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津人教[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教〔2002〕27号)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一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是对其业绩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

第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编号、发放和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保管。

第五条《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办学单位、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分、考核(考试)成绩等。

第六条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计算(每天按8个小时标准换算),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提高公需课程培训质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2016年我市将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时间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时间自2月1日正式开始,12月28日结束。

各区县、各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在此时间内,完成2016年公需课程学习任务。

二、学习形式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时要求为32学时,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建设》(6学时),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学习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目录》(附件1)中挑选课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也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

三、有关要求(一)学时登记1.“必修课”学时登记。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容园林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保障市容园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全系统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切实增强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各单位要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保障。

二、依法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市容园林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作为有效增强专业水平的重要渠道、作为更好履职尽责的基础工程;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三、严格按照《继续教育条例》完成规定学时。

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1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现将做好2016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部署,紧密结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专业技术岗位需求,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龙头,以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培训工作为抓手,以培养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贯彻落实《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加强京津冀三省市继续教育合作,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贯彻落实《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能,落实好各项规定,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力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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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1228(颁布时间)
20020201(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文号)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经济、科技、卫生、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进行先进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学习。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
(六)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经营困难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办法,要利用停产、半停产或者转产的空余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十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的师资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服从单位安排。

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十八条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的;
(五)未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侵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津人报[2001]22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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