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民法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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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知识点

思修法律知识点

思修法律知识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越来越普遍。

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加强对思修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规范我们的行为。

下面将结合思修和法律,从多个角度来论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第一,法制观念的形成和培养。

法制观念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它是一个人对法律和法治的一种认同和尊重。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理解法律的含义和作用,养成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习惯。

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法律宣传和教育,促使更多的人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第二,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具体发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我们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和作用,明确宪法对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提高对宪法和法律的解读和运用能力。

第三,法律责任和法律意识。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树立追求法律正义的意识和信念,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它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更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第四,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它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学会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

同时,我们还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刑法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刑法

刑法一、刑法概述1、刑法概念:以国家的名义颁布、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方法2、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幸福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A排斥习惯法B排斥绝对不定期刑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溯及既往相对不定期刑量刑区间3年以下6个月~3年实现法的灵活性(2)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构成(1)概念: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管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4、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分子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6、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最基本的,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精神病患者限制刑事刑事责任能力人:14~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6周岁以上7、犯罪主管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活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就是故意犯罪。

前提:明知故犯类型: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去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犯罪。

大一思修常考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修常考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修常考法律知识点在大一思修这门课上,法律知识点是我们经常需要掌握和理解的内容。

下面将介绍一些大一思修中常考的法律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法律分类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不同的法律分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规范对象,掌握不同法律分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的运行机制。

三、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使用和解释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的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规则的解读和运用等内容,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四、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需要承担责任的违法行为、事物或者事件。

了解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对于判断案件中的责任归属和处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权益,而法律义务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个体行为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实现的前提。

六、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七、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合同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学习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有助于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八、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是调整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法律。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考试重点复习资料一.认识大学生活特点1 大学是知识的海洋2 大学有教书育人的老师3大学有浓厚的学习研究和成才的氛围二.大学生活的显著变化1 学习要求的变化2 生活环境的变化3 人际环境的变化4 社会活动的变化三.提高独立生活能力1 确立独立生活意识2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3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四.树立学习新理念1 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2 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3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4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五.树立优良学风1 勤奋:就是要发奋努力、不畏艰难、锲而不舍,永不懈怠。

2 严谨:就是要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做到严谨,做到严肃、严格、严密。

3 求实:就是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不轻信,不弄虚作假,不贪图虚名,“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4创新:就是不拘陈规,敢为人先,进行创造性地学习和思维。

六.肩负历史新使命1 继往开来,复兴民族伟业2 勇于开拓,创新中华文明3 积极努力,为世界和平进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七.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1 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2 在现实的基础上迎难而上八.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1 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类容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九.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1巩固马克思主义领导地位才,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2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3用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4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时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一.1.理想: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

2.理想不仅受时代的制约,而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3.理想的类型划分: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理想有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按理想的时序划分,理想有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从理想的对象上划分,理想有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理想有社会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大一思想品德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想品德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想品德法律知识点在大一阶段,作为大学生,我们需要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的思想品德和法律知识点,以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下面将从思想品德和法律两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些大一学生应了解的知识点。

一、思想品德知识点1. 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大一学生应尊重师长、尊重他人,礼貌待人,注重待人接物的方法和技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传递爱心和关爱;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遵守社会公德,不乱扔垃圾,文明出行等。

2. 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指个人对自己行为、思维、情感的自我调控和约束。

大一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充足的休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立积极向上的心态;培养自律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克制欲望,遵循规则。

3. 团队合作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需要与他人合作。

团队合作是指人们在共同完成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相互支持,共同达成目标。

大一学生应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尊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学会与他人有效沟通,有效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学会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

二、法律知识点1. 宪法基本原则大一学生应该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民主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2. 社会公共秩序大一学生应了解一些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如不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禁止非法拘禁、侮辱、殴打他人等。

3. 知识产权保护大一学生应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4. 遵守交通规则大一学生应认真学习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乱扔垃圾,保障交通安全。

5.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大一学生应了解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如不传播虚假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不参与网络欺诈等。

6.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大一学生应了解校园安全法律知识,如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禁止违法办学等。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归纳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归纳

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知识点归纳思想道德与法治是大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旨在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大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的主要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基本概念思想道德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

思想观念上的道德,是指人们在思想、信仰、行为等方面秉持的正确价值观。

法治是指社会管理和人际关系规范化的方式,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治理。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合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超越宪法、法律及其他上位法。

2. 公正平等原则:法律必须公正平等,不分人种、民族、性别、职业、财富等差异。

3. 人权保护原则:法律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和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4. 自愿原则:法律的适用应该遵循公民的自愿原则,不得侵犯公民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

5. 必要性原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合乎社会的需要,不能过度干预个人正当行为。

三、宪法与法律1.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的制定和效力: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是国家规范公民行为的具体规则。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收益权、财产继承权等。

3. 平等权利: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

4. 参政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等。

5. 法律义务:公民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普遍认同和积极践行的一套基本价值观念,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十六个方面。

六、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价值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大学生进入社会做好必要的准备。

大一思修法基知识点

大一思修法基知识点

大一思修法基知识点思修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其中法基是思修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基是介绍法律基本知识的课程,通过学习法基,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概念、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大一思修法基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权为基础,通过行政主管机关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不同的领域。

每个领域的法律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三、法律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2.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4. 等应知原则:法律的责任、权利、义务等都应当平等适用于国家机关、个人和组织。

5.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权。

四、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的案件、争议进行解决和管辖的过程。

法律的适用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五、法律的效力和效果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社会效果,包括强制约束力、促进作用和保护作用等。

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在实际应用中对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和效果。

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社会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公民的义务是指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七、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建设法律意识是指个人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程度,是公民法治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和建设法律意识有助于人们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大一思修法基知识点包括法律的概念、分类、原则,法律的适用、效力和效果,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大学思修民法刑法知识点

大学思修民法刑法知识点

民法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包括: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 、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自愿原则:1、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

其实质是:尊崇选择。

其基本内核:自主参与、自己责任。

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

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总结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总结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点总结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这门课程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思想道德修养部分1、理想信念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目标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理想信念对人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态度,集中表现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为保卫祖国和争取祖国的独立富强而献身的奋斗精神。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

在当代,弘扬爱国主义需要坚持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和传承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坚持立足民族又面向世界。

3、人生价值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人生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是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

4、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道德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道德具有认识、规范、调节等功能。

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大学思修法律部分要点归纳

大学思修法律部分要点归纳

宪法部分教学要点: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我们国家的国体
3.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5.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6.宪法相关法有哪些
7.宪法实施、依宪治国
8.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9.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10.公民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11.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12.公民的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民法部分教学要点
1.民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6.法人的概念
7.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
8.非法人组织主要有哪些?
9.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10.民事责任的形式
11.诉讼时效
刑法部分教学要点: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犯罪的概念
4.犯罪的特征
5.刑事责任年龄
6.犯罪构成
7.正当防卫
8.紧急避险
9.共同犯罪
10.刑罚的概念
11.刑罚的种类
劳动法部分教学要点:
1.劳动法的概念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4.劳动保护制度
5.劳动争议的处理。

大一思想道德法治重点知识点

大一思想道德法治重点知识点

大一思想道德法治重点知识点大学生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希望的群体,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作为现代青年人,大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治基础,才能更好地应对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困境。

因此,大一思想道德法治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我将重点论述大一思想道德法治重点知识点。

第一,思想道德基本原理。

思想道德的基本原理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遵循的准则和规范。

在大一的思想道德法治课程中,我们学到了许多关于思想道德的基本原理,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奉献和团结等。

这些原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大学生成长为有道德修养的人的关键。

第二,法治基本概念。

法治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指导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大一的法治课程中,我们了解到了法治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来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法治的实施需要每个公民共同维护,大学生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第三,公民权利与义务。

公民权利与义务是指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责任。

在大一的思想道德法治课程中,我们学习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

公民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而公民义务则包括守法、纳税、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

了解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每个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品质和责任。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一系列基本价值观念。

在大一的思想道德法治课程中,我们学习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重要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中国人民的共同精神追求。

大学生要具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民主法治精神。

民主法治精神是指尊重公民权利,依法决策、依法治理,实现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和态度。

思政课民法刑法程序法笔记

思政课民法刑法程序法笔记

思政课民法刑法程序法笔记
民法
1、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

自愿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商法规则的背后的内核,很多时候,当大家做题遇到困难,发现记得不牢固的时候不妨想想基本原则,也可以解题。

别忘了自愿原则可是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2、自然人、法人
民事行为主体是法考中一大重要考点,尤其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做了改变,监护制度上也重新做了更为详细的设定,例如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置也和从前的民法通则规定不同,尤其注意法人独立性的内涵,这一点同样可以在后面的解题中运用。

刑法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被害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行为方式是性关系,既包括奸淫,又包括猥亵。

3、如果同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程序法
民诉的特点是细致,需要记忆的地方较多,但民诉在法考复习中性价比很高,属于认真学就能多拿分的科目,考试陷阱比较稳定,容易与刑诉知识点混淆。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大一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大一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大一一、思想道德基础知识1.哲学:哲学是研究宇宙、人类和世界观的学科,涉及一系列关于存在、知识、价值和道德的问题。

2.中国哲学:中国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总称,包括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不同学派的思想。

3.伦理学:伦理学是探讨人类行为规范和道德价值观的学科,研究人类如何应对道德问题和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十二个方面的价值观。

二、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法律系统中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法律原理包括公正、平等、竞争、合法、合理等。

2.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

宪法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

3.刑法与民法:刑法是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类型等内容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4.行政法与劳动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管理权力的法律;劳动法是规定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5.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护经济秩序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法治:法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行使权力、保障权利、调节利益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整体。

4.法律文明:法律文明是指社会成员在法治环境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执政的一种文明形态。

5.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法律起作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法律权威得到有效维护的社会。

四、思想道德与法治实践1.公民道德修养:公民道德修养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大一思修刑法总结

大一思修刑法总结

刑法一、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③罪责刑相适应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分类1、刑法的空间效力..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概念: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概念的类型:1、犯罪的形式概念..2、实质概念..3、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课本P233犯罪客体的分类:①一般客体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二不作为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犯罪主体概念: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特征:1实施了危害行为..2自然人或者单位..3依法应承担责任..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认识能力认识自然性质、社会意义..2、控制能力..二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限制责任能力..三责任能力的判断1.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2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4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8周岁..单位犯罪主体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二、单位犯罪的处罚有两种方式..1单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多都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2.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4.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五、犯罪故意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犯罪故意的类型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六、犯罪过失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七、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1、防卫的限度:1手段的必要性;2法益的相当性5.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大一思修知识点总结法律章

大一思修知识点总结法律章

大一思修知识点总结法律章思修课程是大学必修的一门综合性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本文将从法律章的角度,对大一思修课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与作用法律是指国家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性规则,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保障公民权利:法律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3. 解决纠纷与矛盾:法律提供了一套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

4. 促进社会发展:法律为经济、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保障,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章: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与地位,不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歧视。

2.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除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外,个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3. 禁止自证不清: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权益,否则法律认定其责任。

4. 有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认定嫌疑人有罪,需要由嫌疑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第三章:宪法与公民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公民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自由权等。

2.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支配权、继承权等。

3. 言论自由: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但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人身自由: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保护,禁止任意拘禁和虐待。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刑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刑法定原则:罪行与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定或变更。

2.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与罪行的性质、情节相适应,不得过轻或过重。

3.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法律确认其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4. 刑事附带民事原则: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思想品德与法治大一知识点

思想品德与法治大一知识点

思想品德与法治大一知识点思想品德和法治是大学生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思想品德和法治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可以提高大一新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本文将分别介绍思想品德和法治的相关知识点,帮助大一新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两个领域的重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知识点1.道德概念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规范。

它与个人的行为和品质密切相关,是社会风气的体现。

2.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个人对自己内心世界的管理和调节,是培养和提升道德品质的过程。

通过对道德标准的认同和实践,个人的道德修养可以得到提高。

3.自律与自由自律是指个体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约束和管理自己的行为。

自由是指在合法范围内按照个人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

自律和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自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自由。

4.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个人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义务和行为。

每个人都应当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5.道德困境与抉择道德困境是指在特定情境下,个人面临两种或多种道德行为选择,但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会对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面对道德困境,个人需要进行道德抉择,并在实践中追求最大的善与最小的恶。

二、法治知识点1.法治概念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的政治制度。

2.宪法与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范,包括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3.正义与公正正义是指符合道德、合理和法律的原则。

公正是指在处理事务和分配资源时公平、公正进行。

正义和公正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追求和原则。

4.法治与个人权益法治社会保障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应当依法享有自由、人权、财产权等。

同时,个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一法律与道德修养知识点

大一法律与道德修养知识点

大一法律与道德修养知识点大一学生在法律与道德修养方面需要了解一些基础知识,以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本文将介绍一些大一法律与道德修养的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相关知识点1. 法律的定义与分类法律是国家对人民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 法律的层级与效力法律按照层级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的效力分为强制性和惩罚性。

3. 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包括适用法律的地域、时机和主体等。

法律的适用原则有普遍适用、适用有特殊规定等。

4. 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5. 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律教育大一学生应该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认知。

法律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二、道德修养相关知识点1. 道德的定义与特点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道德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实践性等特点。

2. 道德规范与道德评价道德规范是道德行为的准则,包括礼仪、道德法则等。

道德评价是对道德行为进行价值判断。

3.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道德是民主法治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4. 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与培养道德修养对大一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大一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道德修养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与培养来提高。

5. 道德的社会作用与价值道德在社会中起到了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等作用,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三、大学生法律与道德修养实践1. 参与法律常识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大一学生可以积极参与法律常识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律意识与道德修养。

2. 加强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大一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问题,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3.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培养大一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修养,提升其社会公民意识。

大一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点

大一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点作为大一新生,了解和学习思想道德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知识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几个大一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点,帮助新生们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并且遵守法律法规。

一、宪法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它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

作为大一新生,我们应该培养宪法和法律意识,明白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泄露和利用的风险。

大一新生应该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好习惯,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三、尊重他人和包容多样性大学是一个多元文化交汇的地方,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包容不同的观点和思想。

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歧视、侮辱和伤害他人的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相处,促进和谐的校园氛围。

四、诚实守信和学术道德诚实守信是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大一新生要注重诚实守信的品质培养,不撒谎、不欺骗他人。

在学术方面,我们更应该遵循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进行抄袭、剽窃等不道德的行为。

五、安全防范和法律意识安全是每个人的需求,我们要时刻关注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大一新生应了解校园安全规定,遵守消防、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注意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通过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大一思想道德法律知识点的学习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道德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大一新生,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

通过以上几个知识点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建立起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成为有担当、有责任感的一代青年。

大一思修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大一思修与法律基础知识点

大一思修与法律基础知识点大一思修课程作为一门全面普及人文社科知识的课程,对于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思修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大一思修与法律基础知识点展开论述,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的概念及意义法律基础知识是指了解和掌握法律的一些基本常识和基本原理的知识。

它包括法律的定义、分类、特征、产生和变化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

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可以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提高遵法守法的能力,避免违法行为和维权困境。

二、民法基础知识点1. 民法的定义、作用和内容民法是规范公民在平等主体地位下,通过民事行为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

2. 民事主体与民事能力民事主体是指拥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能力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所具有的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

3.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三、刑法基础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作用和分类刑法是规范国家通过刑罚手段来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

刑法可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前者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后者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

2.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情节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

刑事免责情节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刑原则、个别化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点1. 行政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行使、行政行为、行政协助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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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包括: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 、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自愿原则:1、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

其实质是:尊崇选择。

其基本内核:自主参与、自己责任。

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

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某些特定场合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

其中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与自然人不同: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相等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断带呼吸说。

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

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

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

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有: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

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一种可能性权利,要将权利由可能转变成现实,必须要有自然人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标准:年龄、主观形态1、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理智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代理指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以实施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1、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的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2、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

4、从发生的根据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民法通则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1、保证:时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必须以书面约定为凭。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得为担保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提供财产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

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4、定金:是指为确保债务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行为。

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它不可转让,也不得剥夺和继承。

人格权: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权利。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如署名权。

(2)监护权。

(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死者没有肖像权。

继承: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

遗嘱: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有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即遗赠)两种。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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