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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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省绿办留存,一份报中心: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 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 产品执行标准
7.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 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 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 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 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 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 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 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 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申请人及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a.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b.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c.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2、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绿色食品文审要点及评判标准
一、申请认证材料完整性、规范性
1.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缺项;
(2)无申请材料目录;
(3)未装订成册。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2)出现(3)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装订。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封面
1.审查要点:
(1)是否填写和盖章;
(2)申请单位全称是否与公章全称一致。
2.评判标准:
出现未填写和盖章,或全称不一致,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三、“表一生产企业概况”
1.审查要点:
(1)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未盖章;填表人未签字;
(2)“产品名称”是系列产品名称或集合名词;
(3)年销售量大于实际年生产规模;
(4)实际年生产规模单位未换算成“吨”或“ kg”单位;
(5)“原料供应单位情况”栏“年供应量”大于原料单位生产规模。
2、评判标准:
(1)出现(1)、(2)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2)出现(3)、(4)、(5)任何一种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四、“表二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1.审查要点:
(1)此表填写不完整;缺填表人或种植单位负责人签字;
(2)此表填写不规范;填写单位及公章单位不符合要求;
(3)此表有关农药使用栏目随意涂改;
(4)“农药使用情况”与“主要病虫害”不符;
(5)使用了无“三证”农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号);(6)使用了绿色食品禁止使用农药;
(7)农药使用量超标;
(8)农药使用次数超标;
(9)使用了混配有机合成农药,且表中同时又有单一成份的同种农药;(10)末次使用与收获时的间隔期小于该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11)由于采摘周期长,无法判定末次使用与收获时的时间间隔;(12)“剂型规格”填写不完整,无法计算每次用量(有效成份);(13)使用的商品肥料无登记号;
(14)只施用了化肥,而没有施用有机肥;
(15)使用了硝态氮肥或复混(合)肥中含有硝态氮肥或稀土肥;(16)使用了氮磷钾复混(合)肥;
(17)使用了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