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小组和评标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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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小组和评标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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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1、流程概况

2、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招标小组的成立及评标原则的确定

3.1.1招标小组由成本管理部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3.1.2招标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开标、谈判、评标工作,应指派相关人员代表参加,采购主办部门主管领导和采购主办部门负责人必须至少有一人参加且不能同时请假缺席。指定代表享有指派人的全部权利,指派人应充分尊重其指派代表的意见;3.1.3招标小组成员有同等表决权,应尽量考虑采购主办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表决

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3.1.4以方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的招标业务,由招标小组组织方案评标,采购主办部门根据方案评标结果组织商务谈判确定合同价款;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小组成员:

a)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招标小组成员有前面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1.6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1.7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否则按公司相关作业指引予以处罚;

3.1.8招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1.9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招标小组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3.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3.2.1招标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需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2.2招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作业指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作业指引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作业指引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公司设有成本价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3.2.3招标小组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作业指引的其他方法对投标

文件排序;

3.2.4招标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5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2.6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价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报法定定标人批准,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2.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司有关作业指引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3.2.8招标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2.9必要时,招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d)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的条件;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作业指引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作业指引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作业指引的,从其作业指引。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业指引。

3.2.10招标小组根据本作业指引3.2.5、3.2.6、3.2.7、3.2.8、3.2.9.1的确定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a)有投标被否决的,原则上公司应重新招标;

b)招标小组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废标和无效标,造成实际投标数量不足三家

的,原则上公司应重新招标,但经招标小组确认金额较小的项目除外。

3.3详细评审

3.3.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招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3.3.2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公司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3.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公司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3.4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3.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作业指引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作业指引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招标小组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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