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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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用被检单位的设备、人员进行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五、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六、计量收费抵减检测成本后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国家拨付购置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手段(包括计量仪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和国家拨付事业费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视收费数额的情况,商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用于上述开支的多余部分,抵减财政部门事业费拨款。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七、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九、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计量标准考核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公报费按实书 (包括计量授权证
书) 证 10.00 际支出收取
2 计量标准考核〖〗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每项〓每项〓每项〓每项〖〗8
00 00〓400 00〖〗200 00〓100 00
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1)型式批准证书 (2)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
定级鉴定) (3)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
收取特殊、复杂〖〗每个品种〖〗最高5000 00〖〗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
5万元以上。比较特殊、复杂〖〗每个品种〖〗最高3000 00〖〗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
、复杂或仪器价值1 5万元。一般〖〗每个品种〖〗500 00以下〖〗鉴定试验项目简单
或仪器价值1万元以下。〓〓〖〗每个品种〖〗200 00以下〖〗〓〓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1)正式型式批准〖〗按产品系列〖〗每个系列〖〗2000
00 (2)临时型式批准〖〗按产品批量计算〖〗每个批量〖〗200 00 (3)进口计量器具
定型鉴定〖〗〓〓〖〗每个品种〖〗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二倍收取〖
〗外商或其代理人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
收取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每个型号〖〗100 00〖〗〓〓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每个型号〖〗80 00〖〗〓〓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计量认证证书〖〗国家级、省级〖〗每证〖〗10 00〖〗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计量认证〖〗国家级〖〗每个质检机构〖〗1500 00〖〗〓〓省级〖〗每个质
检机构〖〗1200 00〖〗〓〓
五、仲裁检定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单位〖〗收费标准 (元)〖〗备注
1〖〗仲裁检定〖〗〓〓〖〗每台件〖〗按计量收费标准加收20%〖〗由败诉方承担
2〖〗索赔期仲裁检定〖〗〓〓〖〗每台件〖〗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二倍收取〖〗〓〓
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是指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合格与不合格,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修理后的检定不再收检定费。
二、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
由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三、申请到现场检定,申请检定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检定场所、交通运输工作、辅助人员等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在周期检定计划外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安排检定的计量器具,另收20%检定费。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按受现场检定,检定时按收费标准加收50%检定费。
五、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1.拖期1~10日免缴30%;
2.拖期11~20日免缴50%;
3.拖期21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4.无故拖延不予检定,超过60日,按检定收费标准1~3倍赔偿滞检费;
5.造成送检单位严重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7.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审查属实,不受以上限制,但应及时通知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
六、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