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令第11条说明--建设单位预评价报告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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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6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
4、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
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
(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
(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
(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
(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6)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所提建议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