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钻井船翻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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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钻井船翻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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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翻船事故一、事故慨况及经过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渤海二号钻井船自原井位迁至新井位,航距117海里。为安排“渤二”迁移的拖航任务,该局于11月22日上午由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张某主持召开了拖航会议。会上读了“渤二”队长于20、21日自海上发来的3份告知3号潜水泵落水,要求派潜水员打捞和要求卸载,并派3条船拖的电报。经讨论决定不在原井位卸载和捞潜水泵(为避免潜水泵将平台顶破,确定浮力舱与平台之间留—米间隙),为了能够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里处设过渡点升船一次,捞泵卸载,如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设过渡点,不再捞泵卸载;采用282一条拖船(84马力拖航,航行43小时,航速2.5~2.7节)由钻井处副处长、总调技师、282船长、“渤二”队长和副队长等5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拖航作业现场指挥。11月23日上午,在282拖轮启航以后,在局长马某主持,副局长王某、副总工程师谢某等参加的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副总调度长李某简要地汇报了拖航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未经讨论予以认定。按照拖航会议的规定,11月23日晨,282拖轮离港,当晚驶抵“渤二”处,抛锚待拖。
11月24日7时30分,局副总调度长李某向值班员了解各气象台气象预报的情况,被告知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均发布大风警报。随即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做了汇报,并提出估计(“渤二”)不会降船。
当日早晨8时03分,282拖轮靠近“渤二”准备带缆,但因海浪大,失败;8时59分,第二次带缆成功,随即降船。10时44分开拖。20时以后,风力逐步增强,由于干弦低,甲板没在水里。25日晨2时10分,通风筒被打坏,海水涌进泵舱,3时10分至20分,“渤二”用明码报局电台“我船开始下沉”,几分钟后,又用内部频率发出“SOS”(呼救信号)3次,同时告282拖轮救人,3时35分后,282拖轮已看不到“渤二”灯光,“渤二”已翻没海中。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没有排出压载水。按规定,拖航作业应排出4个压载舱(亦称沉淀舱)的压载水,总重约2400多吨。加上其他应卸而未卸的载荷,使总载荷从应为7700吨而增至11047吨,从而大大加深了吃水,从应为7.08米而实达10.86米,加深了3米多,使应为3米以上的干舷,实际上才达1米左右,这样低的干舷稍有风浪便经不起袭击。
2.平台与沉垫舱没有贴紧。因没有打捞怀疑落在沉垫舱上的潜水泵,就无法做到平台与沉垫紧靠,确定平台与沉垫舱保留1米间距的违章错误做法,从根本上丧失了排出压载水的条件。
3.没有卸载。根据该局事后测算,“渤二”负有可变载荷751吨,按已知规定超载将近1倍。虽“渤二”队长刘某几次电报要求卸载,但未被接受,没有卸载,违反拖船安全要求。
还有拖航降船也是违章进行的,且航速又不符合规定,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条是造成“渤二”翻没的致命原因。
从性质上讲,这次翻船属一起严重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至于造成72人死亡,则不仅因为船的翻没还同抢救不得力有关:
1.“渤二”临危和翻船后,282拖轮未按航海规章发出国际求救信号(“渤二”已发出,但用的是内部频率,港监、海上行船等收不到,局收到后也未指示282发)。如按规章发出,距“渤二”只3海里左右的大庆9号油轮只需要二三十分钟就能赶到现场抢救,必将会减少死亡。2.282备有救生艇和救生筏,但均未投放救人,使现场的救生设备没起到救生作用。
3.该局收到呼救信号后,约40分钟第一条抢救船才离开码头前往事故地点,到达现场已过7,8个小时,指挥船在事故后3个小时左右才离岸,故到达现场就更晚,实际上只能去打捞尸体,根本起不到救生作用了。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国务院于1980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9月2日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骏祥有期徒刑四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三年,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