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测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五个方面。
在每个方面的安全管理中,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程序和安全要求。
制定作业规程,明确车辆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明确对车辆的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等要求。
车辆的设备和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建立事故报告和故障处理制度,明确对事故和故障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任何事故和故障都要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二、安全教育培训1.对无轨胶轮车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车辆的结构与性能、操作方法、应急处理等内容,培训完成后进行评估和考核。
2.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包括通过讲座、宣传等方式,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车辆事故情况,培训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通过实际操作,提高员工应急处置的能力,增强危机意识。
三、安全设备设施1.确保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配备完善的安全装置,包括安全灯、防火器等设备。
安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为无轨胶轮车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网、防护罩等。
防护设施要安装牢固,有效防止物体的飞溅和车辆碰撞等事故。
3.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运行区域应设有清晰的标识和引导标线。
通过标识和标线,指示行车区域和通行方向,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
四、安全监测控制1.建立车辆运行数据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
包括车速、载重、加速度等数据的采集,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运行应设有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轨迹。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胶轮车,包括但不限于运送人员、物料、设备的胶轮车。
第三条胶轮车的安全操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章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四条胶轮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胶轮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 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伤;2. 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等是否正常;3. 车辆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4. 车辆的电气系统是否安全可靠;5. 车辆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胶轮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胶轮车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施:1. 防爆照明设备;2. 防爆消防器材;3. 车辆灭火器;4. 安全警示标志;5. 防爆轮胎。
第三章驾驶员操作规定第九条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工作服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操作胶轮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启动车辆前,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2. 在车辆启动过程中,注意观察车辆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平稳起步;3. 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安全;4. 禁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与驾驶无关的活动;5.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6. 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 驾驶员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吸烟、饮食。
第十二条驾驶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车辆运输规定第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物料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物料装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载;2. 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倾斜;3. 物料包装必须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损坏;4.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是煤矿井下运输中常用的一种方式,为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畅,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安全和顺畅,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的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矿领导层和相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全体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无轨胶轮车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无轨胶轮车的运输通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通道的畅通和安全。
第七条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按照矿领导层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私自开展运输行为。
第八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行驶速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严禁超速行驶。
第九条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应注意与其他井下工作区域的安全分隔,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条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处理,并及时上报矿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做到熟练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人员在行驶过程中严禁抛掷物品、打闹等行为,保持专注和警觉。
第十五条井下无轨胶轮车行驶过程中必须与其他车辆和人员保持安全距离,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井下无轨胶轮车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的状况和配件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井下无轨胶轮车行驶过程中如遇障碍物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刹车或换向,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无轨胶轮车的维护与检修第十八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由专门维修部门负责。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煤矿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提高矿井辅助运输效率,进一步加强无轨胶轮车管理,降低维护使用成本,提高服务年限,保证无轨胶轮车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建立无轨胶轮车管理台帐,建立健全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二条职责与分工设备中心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通防部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安监处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安监处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通防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第三条入井验收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设备中心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单位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第四条司机培训安监处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安监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通防部组织实施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必须进行井下运输专业知识、无轨胶轮车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以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32个课时;特殊车辆搬家车辆、10吨及以上铲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第五条使用管理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设备中心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每500m设置一个躲避硐室,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工作面辅运顺槽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2-2上煤层辅助运输大巷、41采区辅助运输大巷设置照明,照明灯每30m设置一个,巷道转弯处设置红灯,人车等候点设置照明灯,照明灯功率16w.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工作面辅运顺槽的路面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工作面胶带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二台灭火器.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上、下调度保持畅通.通防部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会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会车和停放车辆.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第六条维护和保养设备中心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日检: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旬检: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月检: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设备中心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电管理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第七条处罚规定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未按信号指令行车;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通过风门、弯道、联络巷门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的;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超宽、超长、超高;甩掉保护运行;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XX煤业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势利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矿有关领导与生产职能科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悉本规程各项具体规定,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所有从事矿井运输工作得管理人员与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知本规程有关得具体规定,经培训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所有入井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与执行本规程。
第5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程得规定,一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二章胶轮车运行管理通用规则第一节胶轮车辆第1条所有入井得胶轮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得防爆标准,取得国家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得《井下使用证书》。
第2条制定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审全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得有效期内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得,在车辆安全设施与制动系统、发动机系统、机车照明等正常有效得前提下,可由运搬队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3条胶轮车辆得防爆灭火装置、灯、笛、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使用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车辆。
第4条胶轮车辆应配备完善得通迅工具与瓦检仪。
第5条车辆得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得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度。
2)排出得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第6条胶轮车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节胶轮车辆运行第7条所有在井下运行得胶轮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得形体尺寸、用途与巷道设计定行驶得路线与范围,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运行航道中行驶时,必须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出行车区域,但抢险救灾时除外。
第8条车辆运行路线得坡度,货载外型几何尺寸与重量等都不得超过车辆设计与本规程有关规定。
无轨胶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无轨胶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轨胶轮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了《无轨胶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抓好贯彻执行。
无轨胶轮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井下无轨胶轮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井下无轨胶轮车辆,也适用于外委施工单位使用公司井下车辆,外委施工单位使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时,应无偿维修完毕后,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交回公司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科为无轨胶轮车辆运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无轨胶轮车辆运输方案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运行措施的审查、运行事故的分析,无轨胶轮车辆的年审,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为无轨胶轮车辆设备管理和维修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和管理无轨胶轮车辆设备台账,组织对无轨胶轮车辆完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制定无轨胶轮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及完好标准,制定无轨胶轮车辆大修计划,制定公司内部维修内容及要求,办理外委修理相关工作,组织进行无轨胶轮车辆故障的分析,组织进行新车及外委维修车辆的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生产调度室为无轨胶轮车辆运行的协调单位。
负责根据现场条件、车辆台数、施工队伍地点的变化等,对无轨胶轮车辆运行区间、运行台数、乘坐单位及人员等情况及物料运送工作进行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安监处为无轨胶轮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轨胶轮车辆运行和乘坐秩序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培中心负责无轨胶轮车辆司机和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区队为无轨胶轮车辆运行和日常检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区队无轨胶轮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按公司规定要求完成无轨胶轮车辆人员和物料的运输任务,做好无轨胶轮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和公司内部修理工作,按规定设置并管理好无轨胶轮车辆运行路线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及声光报警信号等工作。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从事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相关具体内容。
第3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4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运输安全监察员,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5条各单位应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管理制度,保证矿井运输安全。
第6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体系与领导职责第7条搞好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任务完成,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
集团公司各矿、公司总经理(矿长)对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矿(公司)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对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8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工作。
第9条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设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对全矿井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10条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区(队),运输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1条生产矿井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2条无轨胶轮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1、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并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有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矿用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矿用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加强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防止无轨胶轮车事故的发生。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蒲县宏源煤业集团“三违”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宏源集团各煤业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车辆所用柴油机具有防爆性能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不会点燃环境气体,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的浓度,应符合NT220的有关规定。
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防爆电气(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车辆外表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剂、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
6、车辆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
即瓦斯浓度达到0.5%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7、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二、巷道与配风1、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的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测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干300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酮室。
2、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300mm。
3、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硐室。
4、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5、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
人员躲避硐、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标志。
6、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4m2/min・kw三、车辆的使用1、使用前的检检(1)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
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无轨胶轮车的选型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输线路坡度、运输距离、巷道断面、顶板、安全设施设计等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等标准要求。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必须齐全,使用环境必须符合煤安证要求,其所属部件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电气部件)必须齐全。
第三条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无轨胶轮车原则上在轨道大巷平巷段及距离大于2000米且巷道倾角不超过6。
的采掘轨、运顺使用,对底板进行硬化。
特殊情况,根据现场评估确定。
第四条无轨胶轮车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共同组织对运输线路进行评估,验收通过后向总公司提出使用申请。
第五条无轨胶轮车车辆选型及运输巷道布置,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等组织会审后实施。
第六条新车和大修后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前,以及在用车辆每年需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运行。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一)调度所:负责对底板、巷道状况等出现的隐患安排相关单位处理。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日常检查、监管,组织事故追查,参与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的验收、评估。
(三)生产技术部、矿建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巷道地质状况评估及底板硬化质量监管。
(四)机电管理部、机电安装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制度建设,联系机车检测检验,安排机车大修,组织技术培训,审核设备、备件、材料计划。
(五)工程设计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的设计。
(六)物管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备品备件保供。
(七)运输队、机电工区:负责无轨胶轮车月检及以上检修项目;协助机电管理部、机电安装部指导、监管机车运维工作。
煤矿无轨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
车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胶轮车)在井下的使用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所造成的事故。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羊市塔一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望遵照执行。
一、一般安全管理规定1、使用的防爆胶轮车,必须具有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胶轮车使用单位要制定《检查、检修、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矿、科、队要定期组织对运行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车辆检查、检修要认真填写记录,已被待查。
3、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取得公安机关认可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并随身携带。
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结构和原理。
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4、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5、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否则禁止使用;6、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天必须试验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巷道中必须有车辆安全行驶的路标和警示,并遵照执行。
9、胶轮车必须规定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必须有经过队长审批的安全措施并告知相关单位。
10、胶轮车不得载人(包括跟车人)和运送爆破材料,确需载人的除制定安全措施外,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
但不得超过一人。
二、行车安全管理规定11、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结实牢固。
12、严禁超载、超宽、超高、超长运行,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不得随意拖挂其他车辆运行,确需托挂的,必须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运行。
13、胶轮车行驶,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原则,人车相距20米时必须减速停车,待人员在安全地方躲避后,方可继续行驶;行人严禁用矿灯照射驾驶员。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目标要求:建立规范的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畅。
第四条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五条主要职责:1. 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
2.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岗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
3. 作业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
第二章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第六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要求:1. 井下无轨胶轮车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 井下无轨胶轮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径行驶,不得越轨。
3. 井下无轨胶轮车必须保持良好的物理状态,确保制动、悬挂、转向等部件正常运行。
4. 井下无轨胶轮车必须安装有效的照明设备,确保夜间工作的安全。
5. 井下无轨胶轮车必须有有效的通信工具,保持与地面和其他车辆的联系。
第七条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措施:1. 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井下无轨胶轮车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2. 制定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确保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正常运行。
3. 对井下无轨胶轮车进行定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4. 建立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记录,记录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井下无轨胶轮车操作第八条井下无轨胶轮车操作人员要求:1. 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工作。
2. 必须了解井下无轨胶轮车的结构和性能,熟悉井下道路的情况,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
3. 必须严格遵守井下无轨胶轮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第九条井下无轨胶轮车操作程序:1. 在井下无轨胶轮车出发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功能正常。
2024年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4篇)
2024年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____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____%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____%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1第一节基本要求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2第三节制动系统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3第五节电气系统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4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5第八节消防装置5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6第一节运输线路6第二节硐室设置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10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11第一节车辆运行11第二节车辆停放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13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13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14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14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15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16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17第一节准入培训17第二节持证上岗17第八章附则18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第六条禁止选用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2020年12月28日后禁止使用.第七条胶轮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第八条采用平硐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第九条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巷道净断面尺寸、提升机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矿井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简称无轨运输)管理,提高无轨运输效率,保证无轨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二级公司要成立无轨运输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经理负责无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无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二级公司要明确无轨运输主管职能部门,明确无轨运输主管副科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无轨运输的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公司要建立健全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等标准要求。
第二章无轨运输车辆第一节车辆管理第六条各二级公司必须使用国家规定合格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辆(简称车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淘汰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第七条各二级公司使用车辆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应当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车辆用防爆柴油机应具有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发动机排气口温度不得超过77℃,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邮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第八条各二级公司采购(或租赁)新车辆,设备主管部门检查车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防爆合格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20年底,所有车辆达到国三排放标准。
超出使用年限车辆,或者在使用年限内经大修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性能指标要求车辆,应当及时报废(或退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的人员及相关设备设施。
三、安全管理1. 所有参与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 安全设施必须完善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护目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安全标识、安全提示牌等安全设施。
3. 搬运重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负载限制进行操作,避免超载运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4. 搬运过程中,严禁超速行驶,必须适当控制行驶速度,确保行驶安全。
5. 严禁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人员,将立即取消其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资格。
6. 定期进行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四、运输作业管理1. 所有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严禁擅自改变路线,以确保行驶安全。
2. 在运输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
3. 进行摆放和装卸作业时,应确保货物平稳,严禁乱堆乱放,避免货物滑落和坠物事故的发生。
4. 在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中,严禁超载运输,应按照规定的负载限制进行操作。
5. 进行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作业时,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管理1. 对于发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或故障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在遇到突发情况或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或停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部门所有。
该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制度范本严谨规范,涵盖了安全管理、运输作业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是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重要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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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1.1为了提高矿井辅助运输效率,进一步加强无轨胶轮车管理,降低维护使用成本,提高服务年限,保证无轨胶轮车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
1.3必须建立无轨胶轮车管理台帐,建立健全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职责与分工
2.1设备中心负责按计划购置无轨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
2.2通防部负责无轨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2.3安监处负责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2.4安监处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
2.5通防部负责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第三条入井验收
3.1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设备中心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3.2使用单位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第四条司机培训
4.1安监处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无轨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无轨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
4.2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4.3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安监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
和实际操作考核由通防部组织实施
4.4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必须进行井下运输专业知识、无轨胶轮车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以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32个课时;
4.5特殊车辆(搬家车辆、10吨及以上铲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4.6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特殊车辆每年一次,其它车辆每2年一次,复训时间24个课时。
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
第五条使用管理
5.1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1000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
5.2设备中心要加强无轨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无轨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
5.3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无轨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8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每500m设置一个躲避硐室,保证行人安全。
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2.3米、其它巷道不低于2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
5.4行驶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5°,最大不得超过7°;工作面辅运顺槽坡度不超过7°,条件特别困难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但必须硬化,且长度不得超过30米。
当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坡度达到7°时,其连续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5 2-2上煤层辅助运输大巷、41采区辅助运输大巷设置照明,照明
灯每30m设置一个,巷道转弯处设置红灯,人车等候点设置照明灯,照明灯功率16w。
5.6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工作面辅运顺槽的路面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0mm。
工作面胶带顺槽巷道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硬化,但必须保证路面平整、无淤泥、积水,质量符合《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
5.7运行无轨胶轮车巷道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保证巷道内氧气容积含量不低于20%(以干空气计算)。
5.8运行无轨胶轮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5.9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
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二台灭火器。
5.10 无轨胶轮车运输必须实现定位跟踪系统。
5.11 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与井上、下调度保持畅通。
5.12通防部要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5.13无轨胶轮车运行巷道空气污染检测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检验标准要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5.14井下必须设有无轨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
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15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
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
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5.16无轨胶轮车所用柴油的运输、存放、加注必须执行原煤炭部《煤矿井下柴油机用柴油的运输、储放、加注暂行规定》。
5.17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和各乘车点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乘车
人员必须在乘车点候车。
严禁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5.18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
上、下班高峰时期,井底人车场必须设置一名安监工负责维护乘车秩序,严禁抢车、挤车、超员乘座。
5.19无轨胶轮车司机要严格按信号行车。
会车执行“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料车让人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严禁在坡度较大的地段会车和停放车辆。
5.20 无轨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
5.21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22运输支架、重特大型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5.23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
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5.24未硬化道路应适时进行喷雾降尘,保证无轨胶轮车运行环境良好。
第六条维护和保养
6.1设备中心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无轨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6.2无轨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6.2.1 日检:
日检项目有:车体状况、各种油位、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燃油系统、各种仪表、各类过滤器、排气净化器、照明系统、喇叭、灭火器、排气系统及保护系统等。
6.2.2旬检:
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
6.2.3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
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6.2.4半年检: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中修。
6.2.5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3设备中心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各种无轨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6.4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6.5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有机电管理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七条处罚规定
7.1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7.1.1 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7.1.2 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7.1.3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7.1.4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7.1.5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7.1.6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7.2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7.2.1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7.2.2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7.2.3无轨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
7.2.4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7.2.5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7.2.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7.2.7 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7.2.8通过风门、弯道、联络巷门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的;
7.2.9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7.2.10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超宽、超长、超高;
7.2.11甩掉保护运行;
7.2.12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