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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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文本主要内容:
1.序言 2.六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第五部分——制度条款 第六部分——最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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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定义
• 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 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8)保障措施:应当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 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发展中 国家强调在多边框架内的任何保障条款应 允许其采取保障行动,一则是出于保障国 际收支平衡的需要;二则是为了对付由于 所有权集中、市场主宰和限制性商业习惯 做法而出现的局面,以及由此造成的对贸 易的消极影响。除此之外,任何保障条款 还应准许其设立服务部门、保护“幼稚” 工业以及纠正服务产业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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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 月中期审议前为止。
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 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 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 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 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 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 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 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 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 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 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 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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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续谈判和成果
• WTO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 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 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 议题中的重点:
(1)《金融服务协议》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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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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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
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 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各国 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 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 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 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 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 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 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 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 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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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 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 ①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 得相当的优势(例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新 加坡的航空运输业)。 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 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 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 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 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 (建议“双轨制”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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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无形贸易自由化法案》(欧洲经济 合作组织) 1960年:《资本移动自由化法案》、《无形贸 易自由化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协议中已经开始明确提出“无形贸易”这 个词。而且,二战以后相继签署的区域集团协 议中也涉及了服务贸易问题。 例如:
1957年:《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1983年:《关于建立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 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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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中国家则提出“肯定列表”方式,即 各国列出能够开放的部门清单,之后可随时增 加开放的部门数量,这对于服务业相对落后的 国家来说较为灵活。因为服务贸易范围广泛且 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难以预先将本国不能开 放的部门全部列举出来,如果采用“否定列表” 方式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后来文本采纳 了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等特定义务按“肯定列表”方式加以确定。
• 定义:
(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 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 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 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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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 • 一般纪律和责任的例外:……
• 补贴:…… •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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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特定义务
(1)市场准入:当一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场 准入义务时,他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 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在作出 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 明,否则一成员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 内维持或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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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 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 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 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 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 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 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 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写为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 《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 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
(5)国内规定:任何参加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 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在 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 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 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 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断。[为了消 除各国开展服务贸易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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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a)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
(b)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
机会;
(c)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
式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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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一体化:
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 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 。 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在参加方之间实现劳动力市场 完全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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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
(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经历 1979-198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 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 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 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 有140亿美元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 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 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 推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 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 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议“单 轨制”谈判方式)
(6)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协定要求签 约各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各种任职条件,并 最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加以合作。 [包括学历、职业资格等] (7)垄断与专营服务:协定并不反对创建和 维护垄断服务,但任一参加方在进行垄断 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服务 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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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 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 数量; (b)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 易或资产总值; (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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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待遇: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 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 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 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一般义务和纪律
(1)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 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 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 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最 惠国待遇有例外] (2)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 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 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 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 予以公布。 [透明度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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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 步接受。当美国起初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 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 由为: ①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 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 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 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 ②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 (例如,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涉及国家主权;信用 评级模型作为机密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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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
• 1986年9月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启动之 初,就确立了三大新的谈判议题:
第一、服务贸易; 第二、知识产权; 第三、投资。
• 1987年2月,GATT又将服务贸易从货物贸易中独立 出来,使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并列成为两 个独立的小组而分别进入各项议题的正式谈判,服 务贸易成为世人瞩目的话题。此后历经长达七年 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4年4月正式签署《服务贸 易总协定》(GATS)。
– 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 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 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就可 以了。 – 在总协定中,每个行业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尽相同, 而且一般都要通过谈判才能享受,所以各国在谈判中 给予其他参加方国民待遇时,都附有条件。这是服务 贸易国民待遇与商品贸易国民待遇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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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
(1)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 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 各国代表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在 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已达成共识,但在各国开 放和不开放服务部门的列举方式上,出现了 “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之争。美、加等 发达国家提出“否定列表”方式,要求各国将 目前无法实施自由化原则的部门清单列在框架 协议的附录中作为保留,部门清单一经提出, 便不能再增加,要承诺在一定期限逐步减少不 予开放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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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自由化
• 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目 标和技术目标相抵触的自由化方式,而且 发展中国家的逐步自由化应根据他们的市 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出口的实际水平来掌握, 而不应由假象的市场机会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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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条款
第3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WTO体制与服务贸易协议形成
• 服务贸易规则的历史演变 1929年:《Biblioteka Baidu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国际航空运输 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芝加哥) 1951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日内瓦) 1970年:《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伯尔尼) 这些协议或公约仅仅集中于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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