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说明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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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的分类见表A.A-1。
(二)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A-2系数计算。
(三)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石方开挖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四)“土石方回填”项目中的“夯填”适用于沟槽回填、室内回填。
(五)土石方场外运输应按本章有关项目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
二、土方工程
(一)建筑物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A.A.1中平整场地项目计算。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挖孔桩等的挖方,满堂基础按挖土方项目计算。
(三)挖土方、沟、槽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四)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超过8m以外者,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有关项目的说明
1.“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应注意:(1)可能出现厚度≤±30cm的全部是挖方或全部是填方,需外运土方或借土回填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应描述弃土运距(或弃土地点)或取土运距(或取土地点),这部分的运输不包括在“平整场地”项目内。
(2)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挖基础土方”项目适用于基础土方沟槽、坑开挖。应注意:
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3.挖土方(包括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挖土方”项目乘以系数1.3。
三、石方工程
(一)“石方开挖”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人工打眼爆破、机械打眼爆破等,不包括场外的运输。应注意:
1.石方打眼爆破项目内,已包括基底摊座和炸药的防水费。
2.石方爆破的超挖量,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二)设计要求采用减震孔方式减弱爆破震动波时,应按 A.A.2中预裂爆破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二、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石方不再计算人工挖死角。
三、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四、挖土方、地槽、地坑需放坡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放坡。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且挖土深度超过或等于1.5m时,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注: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原槽做基础垫层时,放坡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五、基础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注:原槽做基础垫层时,基础的工作面应自垫层的上表面开始计算。
六、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七、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
八、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九、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①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②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③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十、土石方场外运输: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机械挖土方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距离≤1k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
十一、人工挖孔桩按挖孔截面面积乘以挖孔深度以“m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