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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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自行运维单位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校准校验、比对监测、仪器检修、数据审核、运维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鼓励自行运维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行运维单位可以把本规范全部或部分运维内容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同时作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自行运维单位和第三方公司考核的依据。
2日常维护
自行运维单位应保障运维正常进行,运维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2.1每日现场检查。每日至少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检查排污口是否正常;
2.1.2检查在线仪运行是否正常;
2.1.3检查在线仪和数采仪数据是否一致;
2.1.4检查站房辅助设施(电源系统、空调系统等)是否正常;
2.2每周现场维护,每周至少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1检查排污口运行情况,流量测量是否正常;
2.2.2检查、清洗采样管路;
2.2.3检查在线仪运行情况,查看历史数据和设置参数;
2.2.4检查数采仪运行情况,查看数据是否正常采集;
2.2.5检查站房辅助设施(电源系统、通讯系统和空调系统等)是否正常;
2.2.6现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2.3每月现场维护,每月至少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3.1校准和校验。废水:在线仪自动或手动校准通过,在线仪质控样校验合格;废气和VOC:在线仪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通过;
2.3.2按在线仪厂家说明书要求维护在线仪各单元;
2.3.3按在线仪厂家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易耗品;
2.4每季度现场维护,每季度至少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4.1在线仪比对监测通过,上传在线仪比对监测报告;
2.4.2上传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检报告;
2.5每年现场维护,每年至少一次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5.1废水在线仪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性能试验通过;
2.5.2在线仪计量年检通过,上传在线仪计量年检报告;
3仪器检修
3.1在线仪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3.2在线仪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临时停运,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3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小时内进行现场处理。
3.4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 8 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设备。
3.5影响测量结果的部件经过维修或者更换后,废水在线仪在正常使用之前应通过校准和校验,废气和VOC在正常使用之前应通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
4运维记录
4.1每日现场检查记录通过手机APP填写,软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提供,硬件和网络传输由企业自行解决;
4.2现场维护记录通过安卓平板填写,软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提供,硬件和网络传输由企业自行解决;
5监控数据
5.1每日12点前审核前一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小时数据;
5.2审核后有超标数据的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6其它
6.1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
6.2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的应在当年第一个季度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