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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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不合理怎么办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如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果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估价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示及咨询)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第三十一条(复核评估与鉴定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报请的材料。

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申请的依据。

(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三、复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五)《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复核结果进行技术鉴定,其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的具体事由;

(三)被申请鉴定人的名称(评估机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及复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符合受理条件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其鉴定为最终鉴定。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6复估和鉴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改变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未改变估价结果的,应出具书面通知。

第三十八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委员会对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存在差错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改、调整,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估价机构对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当面对评估的不合理的结果的时候,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尽早的请律师介入也不失为一种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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