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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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司发通〔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cma证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cma证书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CMA证书一、了解CMA证书CMA证书(我国计量认证)是由我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颁发的一种专业认证,专门针对检测、校准、检验和医学实验室等实验室开展。

该证书是由我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CA)认可的,并且具有国际上的认可性。

1. CMA证书的作用CMA证书是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具有国际上的认可性,可以为实验室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国际交流的可能性。

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在进行检测、校准、检验和医学实验室等活动时,其测试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2. CMA证书申请条件申请CMA证书的实验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实验室必须合法注册、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通过严格的评审后,才有资格获得CMA证书。

3. CMA证书的意义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代表了其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上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对于提升实验室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的拓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CMA证书1. 单位介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国家一级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同时也是一家拥有CMA证书的实验室。

该研究院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团队,为各类司法鉴定和技术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CMA证书的应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拥有CMA证书,代表了其在检测、校准等领域具有国际上的认可能力,可以为司法鉴定和相关的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为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CMA证书作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的重要证明,对于提升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一家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其拥有CMA证书更是为司法鉴定和相关技术服务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结与回顾CMA证书是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持有CMA证书的实验室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高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9〕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第三条遴选工作的原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突出工作重点。

第四条遴选工作应当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布局合理、专业结构优化、鉴定功能齐全,保证诉讼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第五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按照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类别进行遴选。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构建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构建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构建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已经进入到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中,这也为各类社会领域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而在法医毒物鉴定专业中,其具备着法律以及科学两种属性,这就应当保证其满足规范性以及科学性的基本需求。

然而,由于各类客观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导致目前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化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了整体体系的完善优化。

因此,文章首先对法医毒物鉴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加以明确;其次,对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构建的目标与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构建措施引言法医毒物鉴定,其在本质上属于司法鉴定当中的专业领域,主要任务就在于对各类案件以及事件所涉及到的毒物展开全面的分析鉴定,进一步判断案件或事件是否存在毒物性质或是毒物含量,从而为涉毒案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因此,为了有效提高法医毒物鉴定的准确性,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构建出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标准体系,确保法医毒物鉴定能够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实际作用。

一、法医毒物鉴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法医毒物鉴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其早在1992年就已经开始了,当时的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根据社会的基本需求建立了毒物分析技术委员会,而在多年来的发展进程中,其先后发布了59项安全行业标准,这也在潜移默化之间为法医毒物鉴定活动的规范化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且提供了重要的质量保障。

而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面改革过后,我国的司法部门在2010-2016年期间,组织了行业内部的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规范技术74项,其中与法医毒物鉴定相关的技术规范为17项。

而在法医毒物鉴定标准化的发展进程中,内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医毒物鉴定标准化体系并没有进行系统性设计,其内部并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再加上缺乏规范容进行引导,使得大部分人只是根据科研积累来制定相应的标准内容,不同标准之间并没有紧密联系,导致法医毒物鉴定标准严重缺乏实用性与科学性;其次,标准化对象的设置存在问题,由于法医毒物鉴定标准化当中并没有进行顶层设计,导致标准化对象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在同一个标准化对象当中,其内部的不同构件可以进一步拆分为多个标准,并且根据性能的不同进行分析,也能够编制为不同的标准内容,这就引发标准数量过多的问题出现,整体标准内容的实用性与针对性比较低,很难满足法医毒物鉴定的基本需求;最后,一些较为重要的标准存在缺失现象,比如在技术标准层面上,并没有针对未知物鉴定方面构建出系统性的分析标准,而在管理层面上也没有针对质量控制以及工作人员等关键要素制定管理标准。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能力验证结果 异议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能力验证结果 异议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能力验证结果异议》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家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地位与作用至关重要。

在司法领域,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公正、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它的存在和发展对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在司法鉴定领域的能力验证结果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地评估和探讨。

二、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是指通过正式的比对试验和评价,确认司法鉴定实验室是否具有开展具体司法鉴定项目所必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能力验证结果直接反映了实验室在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能力验证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能力验证结果应当是客观、专业、权威的。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实验室的真实水平,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在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评估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技术实力、质量管理体系、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异议对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能力验证结果,如果有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申辩。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家权威鉴定机构,其能力验证结果不仅关系到实验室自身利益,更关系到司法鉴定活动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对于存在异议的能力验证结果,务必要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和处理。

在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携带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申辩。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应当认真对待相关异议,积极采取调查和证明的方式,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重新评估。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能力验证结果与异议方面,我个人认为需要更加重视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活动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其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于自身能力验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应当进行更加深入和严格的内部评估和监督。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工作结果往往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且关键的影响。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科学的鉴定服务,建立一套严谨的能力认可准则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首先要明确的是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要求。

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和明确的职责范围。

其组织架构应合理,各部门之间职责清晰,相互协作且监督有效。

在人员方面,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并且,要持续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法律要求。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也是重要的一环。

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标准的空间布局,能够满足不同鉴定项目的需求。

实验设备要先进、精准且经过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必须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对检测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质量控制是能力认可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到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结果报告,每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

要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和应用必须科学合理。

机构应遵循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经过验证和确认有效的鉴定方法和技术。

对于新的或非标准的方法和技术,应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并在使用前获得相关的批准。

数据的管理和记录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所有的鉴定数据和信息都应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录和保存。

这些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最终结果,以及与鉴定过程相关的各种信息,如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条件、操作人员等。

数据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的安全和保密原则,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或泄露。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新版CL08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析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新版CL08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析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新版CL08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析作者:高俊薇,唐丹舟,鹿阳,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6期收稿日期:2020-04-27基金项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2019MK13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科技项目(2019CNAS05)作者简介:高俊薇(1977—),女,副主任法医师,硕士,主要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实验室认可项目管理。

E-mail:******************.cn。

通信作者:王彦斌(1972—),男,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管理和认可技术、标准研究。

E-mail:***************.cn。

高俊薇1,唐丹舟1,鹿阳1,李彦军1,牟峻2,刘宇辰3,王彦斌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 2.长春海关,吉林长春130062;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摘要: 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应用说明实施2年以来,司法鉴定机构在现场评审中出现的不符合项具有一定的分布特征,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短板。

有些不符合项的发生与司法鉴定机构对CNAS-CL08:2018中的新要求执行不到位直接相关,而有些不符合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中薄弱环节的集中体现。

为了让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及早预防不符合项的发生,CNAS把梳理和分析现场评审不符合项、进行示例说明并及时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工作。

相信开展不符合项的要素分布统计和分析,对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主动发起改进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提升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析中图分类号: DF79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6.012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6-0074-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于2018年3月1日发布了新版CNAS-CL08: 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下简称新版CL08)及其8个鉴定分领域应用说明文件[1]。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关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申诉意见

关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申诉意见

关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申诉意见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

在与玉田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对其所提供的《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中的“石福祥”签名和指纹均不是本人按捺指印及《转入记录》的‘石福祥’的签名进行前后相互比对鉴定。

然而经玉田县人民法院委托我本人选定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是司法鉴定机构仍然没有认真详细地进行分析、研究、考虑签名人的签写时的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书写的习惯也不相同,同时忽视了签写时的用力程度和视觉限制。

并且没有详细的询问当事人签名时的心理和环境等具体身处地的详细情况,忽略了我就是病人当时是在ICU的心脏重症监护室情况,在有监护仪器监护下同时手背上还扎着输液针,连输十几小时,躺在病床上是不能签写舒畅和书写的力度程度及视觉受限等具体情况。

鉴定人没有按照司法部和司法监督管理局2010-04-07联合颁发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之中的条款详细规定而鉴定:签名鉴定具有签名笔迹字数少的特征,重复的机会少,无词汇、语音、语法性特点,笔迹本身就反眏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有限,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增加了检验的难度和鉴定的复杂性,书写特征反映不明显,笔迹特征的本质不好把握等难点。

签名是在特定的文件上的特定部位书写姓名的一种特殊的书写活动,表示书写人对整份文件或文件部分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其行为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

然而司法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没有认俩个‘石福祥’比对笔迹签名的区别差异!同是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差异悬殊,就不值得你们高级工程师怀疑吗?有辱“科学“二字!!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的司法鉴定中心就武断的出具了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二十二、二十九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第十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鉴定研究院)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发展,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鉴定研究院的成立旨在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首先,鉴定研究院致力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鉴定研究院设有多个研究部门,包括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等,涵盖了司法鉴定的各个领域。

这些研究部门通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和研究新的鉴定技术和方法,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水平。

其次,鉴定研究院开展鉴定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与培训。

鉴定研究院不仅致力于科学研究,还积极推广和普及先进的鉴定技术和方法,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鉴定研究院通过开展鉴定技术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向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传授最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专业性。

此外,鉴定研究院还致力于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是非常重要的。

鉴定研究院着力推动鉴定科学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鉴定研究院积极参与司法改革,推动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制度,增强司法鉴定的互信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鉴定研究院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研究院的成立对于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一)申请类型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
国家承认的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有十所,其中包括以下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官网信息为准。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访问相关论坛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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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 可 证 书 附 件
(注册号:CNAS L1484)
名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签发日期:2009年08月21日 有效期至:2012年08月20日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附件1 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CHINA NA TIONAL ACCREDITA 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APPENDIX OF ACCREDITA TION CERTIFICA TE
(Registration No. CNAS L1484)
NAME: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Justice, PRC RESS :No.1347, Guangfu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Date of Issue: 2009-08-21 Date of Expiry: 2012-08-20 Date of Update :2011-01-25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 可 证 书 附 件
(注册号:CNAS L1484)
名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签发日期:2009年08月21日 有效期至:2012年08月20日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0日
附件3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及领域
CHINA NA TIONAL ACCREDITA 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APPENDIX OF ACCREDITA TION CERTIFICA TE
(Registration No. CNAS L1484)
NAME: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Justice, PRC RESS :No.1347, Guangfu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Date of Issue: 2009-08-21 Date of Expiry: 2012-08-20 Date of Update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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