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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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重庆市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重 庆市 的法 医类 、 证类 和声 像资料 类 ( 物 以下 简称 “ 三
大类 ” 司法 鉴定 机构 进入 认证 认 可实 施 阶段 以来 , ) 取
得 了一些 初 步 成效 , 索 了一些 有 效 做 法 , 发 现 了 摸 也

些 困难 与问题 。在 回顾 前 阶段 工作 的 同时 , 就进 一
有 1家 国家级 司法 鉴定 机构 ; 4家 已通 过 国家级 实 有 验室 和检查 机构认 证认 可 。 此类鉴 定机 构 的规 模化 建
种 新 的建设 和管 理 理念 的 引入 。 广大 司法 鉴定 工作
者有 一个 从 陌生 到熟 悉 、从 茫然 到释 然 的渐进 过程 。
重 庆市本 着 不畏 困难 、 不懈 探 索 、 不断 创新 的精 神 , 努 力 找准切 入 点 , 量避 免走 弯路 , 走 回头路 。 尽 不 11 抓 学 习培 训 。 高 思想 认 识和 实 践 能 力 . 提 为 帮助 广 大 司法 鉴 定 人 和 司 法鉴 定 管 理 者尽 快
丁 洁
( 庆 市 司法 局 司法 鉴 定 管 理 处 , 庆 4 14 ) 重 重 0 17
摘 要 :按 照 司法部 和 国 家认 证认 可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开展 司 法鉴 定机 构认 证认 可试 点 工作 的通 知》 排 , 安 重庆作 为 全 国的试 点省 市 , 已进行 了两年 多的认 证认 可试点 。据 此 , 舍重 庆 市试 点的 实 际情 况, 结 回顾此 项 工作 取得 的初 步 成 效 , 析此 项 工作 面 临的主要 问题 , 出进 一 步推进 此 项工 作的 思考 建议 , 分 提 以期 对 更好 地 全 面推进 司法鉴 定机 构 的认 证

中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概述

中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概述

像 资 料 类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约 20 家 。 这 些 司 法 鉴 定 00
机 构 主 要 有 两 种 类 型 , 类 是 检 查 机 构 , 要 从 事 一 主
室 和 检 查 机构 认 证 认 可 在 社 会 经 济 的各 个 领 域 发 挥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本 文 回顾 了中 国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 工 作 的 起
源 和 发 展历 程 对 中 国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 制 度 及 其 作 用 进 行 了重 点 论 述 。
[ 摘
要】 司法鉴定机构 认证认可是 《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全
法 制 度 ” 胡 总 书 记 的 重 要 论 述 对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提 。 出 了 明确 的要 求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是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认 证 认 可 工 作 对 推 , 动 司法 鉴 定 的规 范 化 、法 制 化 和 科涛 总 书 记 在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要 “ 范 司 法 行 为 ,建 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社 会 主 义 司 规
[ 稿 日期] 0 8 0 — 0 收 2 0 — 9 1 [ 一 作 者 简 介]肖 良(9 4 )男 , 主任 。 第 16 一 , 副
中 国 实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认 证 认 可概 述
肖 良 李 文 龙 宋桂 兰 赵 秀水 , , ,
( . 家认 证 认 可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京 ,0 0 8 2 中 国合 格 评 定 认 可 中心 北 京 , 0 0 0 1国 北 10 8 ; . 10 2 ;
3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山东 济 南,5 0 4) 20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114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12【实施日期】2012.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国认可〔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内容及其发放等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式样,切实维护广大获证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就规范和管理各类认证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有关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向获证组织颁发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样本报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今后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式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重新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010-822627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国认可〔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认证机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上新认证项目不断进入认证市场。

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对认证机构为企业组织提供的特殊认证服务予以备案,现将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前,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境外投资者拟在中国开展获得有关国际组织授权或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特殊认证业务时,应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应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三、认证机构可通过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或其他方式递交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见国家认监委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办事指南专栏或认可监管部子网站公布的“认证机构申请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指南”。

国家认监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同意备案的,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栏目内公布备案结果。

不同意备案的,向申请者发函告知。

四、开展备案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措施,约束获得备案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如实宣传备案认证结果、正确使用备案认证标志。

五、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应遵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参加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参加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参加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
验证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京司鉴协通[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关于参加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京司鉴协通[2021]5号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司公通[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请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通知》内容及能力验证项目目录,按要求及时报名参加2021年度能力验证活动(报名网址:
),报名截止日期为3月20日。

联系人:付一鸣联系电话:55578958
附件: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司公通[2021]5号)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2021年2月23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认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检验检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基础知识讲座

检验检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基础知识讲座

1 总则 理解要点: 1.1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目的: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2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中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国家认监委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 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特殊性,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
3术语和定义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 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 织。
理解要点:
1、B2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2、B3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组织,共6条/6款)理解要点
1、法律地位文件: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类:法人、其他组织。 B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 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 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组织结构图(内部、外部) 4、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并解决或将其 降低到最低。 B5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备金等措施,保证其能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司 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职能、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受理条件。 5、司法鉴定机构若需要,可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例如: 5.1技术委员会(职责):标准方法的证实、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方法偏离的技术判断、方法 的制订。 5.2风险评估委员会(职责):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预防,减少风险,或将风险降到 最低。 5.3申诉投诉委员会(职责):及时处理申诉投诉,将客户的申诉投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 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和考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1•【文号】国认法[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认法[2005]47号)各部室:《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第3次委务会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对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增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是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人员(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对象)的认可、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检查、检测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专项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加强计划性。

各业务部门除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应在结合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报委务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和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承担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检查任务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

五、专项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业务部门确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认法[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9]5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认证执法监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附件: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08年至2009年,国家认监委在10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6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认真部署、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并探索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

为在全系统进一步推广和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借鉴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致力于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提高认证执法监管效能、创新服务理念;坚持围绕履行质量宏观管理职能的工作重心,强化认证执法监管的体制与机制建设,提升认证执法监管和服务的能力;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认证执法监管体系的建设工作;坚持强基础、重实效的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从基层入手,构建适应本地区发展的认证执法监管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一、申请(一)申请类别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

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体系、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9.21•【文号】司办通[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司办通[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和鉴定能力,现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司法部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开展一次培训工作,现就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培训目的和要求按照《决定》的要求,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在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中国司法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熟悉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增强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自觉规范执业活动,维护鉴定秩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决定》上来,统一到司法鉴定的各项规范要求上来。

二、培训对象和培训原则培训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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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

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

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

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

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三)认证认可机关
1.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CNAS)负责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的受理和评定。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受理对象和条件、有关评审要求等具体事宜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附件)。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

司法部、国家认监委依据各自职责,统一部署、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认可委,推荐资质条件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并积极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工作。

认可委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认可工作和能力验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组织宣传动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宣传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认证认可知识培训,把认证认可知识作为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尽快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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