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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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1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设立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松山湖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文化专项资金;
(二)文化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年度文化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文化专项资金的用途:
用于扶持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松山湖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打造知名品牌文化项目、奖励文化产业成果、补助文化企业贷款利息。
第五条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文化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
文化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文化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七条成立由松山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现代服务业办公室),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统筹管理文化专项资金。
第八条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负责制定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文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对一般性文化产业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向管委会报批文化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组织成立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文化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征集,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核定聘请。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松山湖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参与文化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松山湖制定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十条文化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资助)、奖励和补贴三类。
第十一条配套资助、奖励和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资助、奖励和补贴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市财政给予资助、奖励和补贴的经费额度,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奖励和
补贴(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松山湖各级财政资助、奖励和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70%。
第十二条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重点文化企业资助
1、对经认定的松山湖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认定的松山湖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原创动漫游戏项目前期资助
1、对在松山湖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画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助,资助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至1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享受本条第一款重点文化企业原创研发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资助。
2、对重点文化企业已立项并投入制作的原创动画片,如与省级以上电视台(含)签订正式播出合同,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播出奖励标准,给予提前支付不超过50%的播出奖励资金,其余部分在动画片播出后发放。
对未按合同播出动画片的企业,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动漫游戏原创题材创业资助
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松山湖创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金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享受本条第一款重点文化企业原创研发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资助。
(四)动漫原创版权登记资助
鼓励动漫原创企业积极进行版权登记,对成功登记动漫原创版权的原创设计机构和企业,版权登记实行全额资助。
(五)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机构资助
鼓励动漫企业设立衍生产品研发设计机构,对利用自有原创动漫版权或经授权使用的动漫版权从事动漫衍生产品研发的专业研发设计机构(包括动漫原创企业内设研发设计中心),按研发设计机构投资额20%给予资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六)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原创动画电视作品播出奖励
对经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电视作品,给予以下奖励:
1、原创动画作品在中央台首播的,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每分钟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原创动画作品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10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每分钟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原创动画作品在地级市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5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原创动画作品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500元,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3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原创动画电影公映奖励
动漫企业在东莞市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原创动漫作品发行奖励
动漫企业出版发行的原创动漫作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按其
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
企业创作游戏作品题材经审核通过,游戏正式上线运行后,对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游戏产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动漫游戏获奖奖励
1、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根据其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2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根据其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50万至100万元;获得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动画电影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作品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东莞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项的原创动画和游戏作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原创作品版权授权奖励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展原创作品版权授权业务,按照原创企业衍生产品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奖励
鼓励利用动漫形象开发设计动漫衍生产品,每年奖励10个优秀动漫形象系列衍生产品,奖励额度从2万元到10万元不等。
(八)动漫衍生产品获奖奖励
获得国际性重大设计奖项的动漫衍生产品,根据其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设计奖项的动漫衍生产品,根据其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10万至20万元;获得省级重大设计奖项的动漫衍生产品一次性奖励2至10万元;
获得东莞市级重大设计奖项的动漫衍生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大型骨干动漫企业奖励
对企业纳税营业收入连续3年超过5000万元的大型骨干动漫企业,按照企业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松山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十)管委会设立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租房补贴
进驻松山湖的文化企业(单位)可以享受以下房租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协议,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作为其他用途。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5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24/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1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给予三年1000平方米以内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3、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从迁入(或新设立)年度起,给予三年100平方米以内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二)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
1、文化企业因启动原创研发项目、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每年贷款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文化企业因向动漫原创企业购买版权、开发生产衍生产品购置新设备,向银行借贷资金的, 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和贷款
贴息,贷款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企业每年贷款担保费补助和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
经管委会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建设方落实资金来源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30%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使用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园区文化企业使用经管委会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原创设计和作品制作,按照实际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对文化企业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比例为80%。
(五)参加文化活动补贴
园区文化企业参加园区组织的国内外文化产业相关活动、会议、培训,在园区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确定。
园区文化企业参与园区以外单位组织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经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批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上述活动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园区文化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园区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给予报销50%的费用,每次最高报销5万元,每年报销次数不超过两次。
(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补贴项目。
第十五条已获得松山湖其他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和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奖励和补贴。
第十六条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文化产业项目,由企业向松山湖文化资金办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同一企业(单位)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文化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对差额部分予
以奖励、资助。
第四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八条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一般性项目,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文化专项资金采用年度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松山湖文化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所有获批项目或企业(单位)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向文化专项资金托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松山湖文化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文化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文化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