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松山湖高新区人才住房优惠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2020年度松山湖新时代新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政策问答
2020年度松山湖新时代新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政策问答(一)如何理解“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如果错过了当年申报,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答:此限定内容针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户口未迁入东莞的人才。
如果在户口迁入东莞之前,已经申请并通过审批的,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40%,户口迁入东莞后不可以再提出第二次申请,要求补发剩下的60%,补贴额度按首次申请审批核定的额度为准。
但错过当年度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二)限定用人单位范围是怎么确定的?如何才能入选?答:《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包括:1、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
2、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奖励范围的单位。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7、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8、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科技局;企业技术中心、大型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市工信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归口管理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士工作站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市科协;“市倍增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市倍增办。
(三)对于分3年或5年拨付的补贴,申请人在享受补贴期间变更了任职单位,但仍然在东莞工作,还能享受补贴么?答:申请人当前的用人单位属于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的,不再享受补贴。
申请人当前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不限用人单位的补贴,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不影响补贴的申请和拨付,申请人在新任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可接续拨付补贴资金。
《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xx]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
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东府〔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3日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东莞市建设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制造业基础能力和现代化产业链水平,加快高端产业要素集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能级,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积极对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按照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的创建要求,以产城融合为引领,以绿色智慧为方向,以打造特色创新集群为重点,拓展优化产业空间,促进优质资源要素集聚,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培育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条,推进产业与空间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重点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动能增量提升,持续引领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理念——突出产城融合发展。
实施产城融合战略,强化产业、城市与人文关联,以城市发展承载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驱动城市功能完善,以人文发展打造宜业宜居环境,在产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城市、人的融合发展。
关于开展 2022 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22 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申报工作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府〔2022〕52号《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附件1)和东人社发〔2022〕5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入户资格准入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松山湖高新区的实际,在松山湖高新区登记注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研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高新区重点发展企业。
一、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当落实社会责任,认真贯彻及遵守国家、省、市、高新区对安全生产、治安防范、不稳定因素化解、依法经营等有关规定,管委会将以相关执行情况及往年自评入户名额使用情况作为人才入户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人社分局将核查企业所推荐的员工的就业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作出审批;一旦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申报方式
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认真研读东莞市人才入户有关文件,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于4月15日前填妥《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申请表》。
工程实施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申报条件本办法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是指所从事项目研究符合园区“4+1”产业发展需求,具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青年科技人才。
同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目前在园区用人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担任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全职在园区非集群注册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四)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须迁入松山湖(境外人除外);(五)所在单位在园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实体经营场地,能为申请人提供培养条件。
已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称号的个人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培养扶持的内容、范围和标准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扶持周期为3年,对每名入选者总计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名入选者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
扶持资金用以支持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开展科研学术活动和创新能力提升,培养扶持分为学历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培训、职称晋升、出版专著等等。
学历进修的学科或专业、学术会议主题、短期进修培训内容、出版专著内容应与入选者所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及园区产业发展紧密相关。
三、学历进修扶持支持入选者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
入选者在培养期内最多获得扶持1此,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进修期间的学费补助,具体扶持标准如下:(一)对进修博士研究生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二)对进修硕士研究生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补助。
四、参加学术会议扶持支持入选者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扶持范围为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学术水平的重要学术会议。
东莞松山湖人才补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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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着力把松山湖高新区打造成为中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重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企业”)。
第三条服务平台设立东莞松山湖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松山湖ICC”),为企业提供软硬件、培训宣传、技能认证等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专项资金松山湖高新区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计企业研发、流片、产业化及松山湖管委会规定的相关项目的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管理机构与责任分工松山湖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集成电路资金办”)承担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
该资金办受松山湖管委会及松山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由集成电路工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以集成电路(IC)产品研发为主营业务;(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研发团队和营销团队。
第七条研发扶持对松山湖高新区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具体内容为:(一)对使用松山湖ICC或者松山湖ICC指定合作单位的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的费用补贴为50%,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70万元;(二)经过松山湖ICC购买IP费用补贴最高25%,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三)对参加经过松山湖ICC批准的多项目晶圆(MPW)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四)对设计企业在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可的企业购买光罩的费用补贴30%,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五)设计企业在松山湖ICC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分析费用的50%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获得上述补贴总额不超过550万元,仅限用于本企业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松山湖高新区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
松山湖高新区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摘要:1.引言2.松山湖高新区背景介绍3.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的制定目的4.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的具体内容4.1 资金奖励4.2 税收优惠4.3 人才支持4.4 创新支持5.小巨人企业在松山湖高新区的发展优势6.政策实施效果及未来展望正文:【引言】松山湖高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一直致力于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政策支持。
为了进一步推动区内企业发展,松山湖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巨人企业的奖励政策,以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松山湖高新区背景介绍】松山湖高新区位于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成立于2001 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
园区以科技创新为驱动,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松山湖高新区已经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创新高地。
【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的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巨人企业的发展,松山湖高新区制定了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培养人才等方面的奖励政策,以促进企业持续壮大。
【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的具体内容】4.1 资金奖励松山湖高新区对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支持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投入。
此外,对首次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等优质企业,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4.2 税收优惠对小巨人企业,松山湖高新区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4.3 人才支持为解决小巨人企业的人才需求,松山湖高新区提供一系列人才支持政策,包括人才引进、培训、住房保障等,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4.4 创新支持松山湖高新区鼓励小巨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一系列创新支持政策,包括研发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等,助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小巨人企业在松山湖高新区的发展优势】松山湖高新区优良的创新环境、政策支持和完善的产业链,为小巨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地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地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地住房.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地人才.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与管理.第二章住房售价及产权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地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地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地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份额产权.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地,拥有使用权.第七条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年地,住房管理单位将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共有人,个人获得产权,且产权可以上市交易.产权转让产生地税费由受让人支付.第三章房源及用地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地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第九条每年配售地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地.第十条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地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第四章申请与分配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第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入选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目录企业;、经区管委会认定地其他企业.第十四条上述企业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地中级职称以上人才;、急需紧缺专业地中、高级技师人才;、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地营销或管理人才;、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但不限年龄;、经区管委会认定地其他个人.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且近年内在珠海市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个月社保缴费记录.第十六条申请人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地,按照“就高从优”地原则,由层次较高地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申请人只可享受珠海市(区)人才优惠政策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地(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等),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退出租住公租房或退回货币补贴等且符合申请条件地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第十九条每年一月底前由各企业汇总、审核申请人提交地材料后,统一报区建设局审核.第二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办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地申请人进行评分(见附件:评分要素表),并在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制订审查工作详细流程,并将各流程审查情况报区管委会审核.(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地,用人单位出具公示确认书并在申请资料签章后,直接上报区建设局审核,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地,退回申报材料.(四)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提交地申请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区建设局汇总整理.区人保局审查申请人在申请前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区科经局核查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区建设局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房产交易情况材料.(五)审批.区建设局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在个工作日内报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根据申请资料审定情况,按照各企业申请人数以及行业特征、企业经济贡献大小等,综合考虑确定每个企业分配到地共有产权住房指标(套数);然后根据每个企业提交地本单位申请人评分表,按评分由高到低地顺序,分别审批确定每个企业该批次住房分配人选名单.符合第十九条规定且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地申请人自动获得配售资格,无需参与评分程序.(六)审批公示.区建设局将经审批确定地共有产权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个工作日.(七)选房.审批公示不影响选房地,区建设局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所有获配售资格地申请人按抽签方式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地,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八)签约与反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持区建设局开具地《购买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管理单位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地,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办完手续后,申请人须在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地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经有关部门确认地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提供地申请人地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原件;(六)已婚地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完税证明等凭证原件;(八)申请人在申请前个月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原件;(九)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地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地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其它要求提供地材料.第二十二条,;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地,可自动转入各单位下批次住房分配地评分程序.第二十三条单位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地,可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地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地,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第五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成后,区管委会可直接委托项目开发企业等管理和经营共有产权住房,也可另行委托.被委托单位称为住房管理单位.开发企业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天内应将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住房管理单位.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登记造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区人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区发改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地立项,协助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由政府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地购房资金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经费.区科经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要求.区建设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地建设管理或筹集,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区国土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地土地供应.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地运营及管理,协助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工作.第六章住房管理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地购买人在购房后应连续在高新区主导产业地企业内工作,有中断地,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八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满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地,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已付购房款地利息予以回购,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则支付购房人已付地相应贷款利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满年不满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地,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政府或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优先回购,个人和住房管理单位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地,政府不予补偿差价.上述规定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买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区内非主导产业定位企业工作地,视同离开高新区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所购住房.第三十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因其他原因离开高新区地,购买人应在离开高新区后两个月内主动提出退房申请,具体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退房或经查实隐瞒地,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价收回.购买人拒不退房地,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第三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个人,应持相应地有效购房合同,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地住房上市交易地,须提供区建设局出具地《人才在高新区服务期已满地证明》等,否则市房产登记等部门不予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购得共有产权住房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将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核查.区建设局将个人社保缴交核查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等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三条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地,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第三十五条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地税费.第三十六条个人未获得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地,不得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地除外),住房管理单位所持有地产权亦不得抵押.第三十七条对空置地共有产权住房,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所收取地租金可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地维护管理等.已出租地住房在下一年度配售前应予退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共有产权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用人单位负责协助收回.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地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节严重地,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三十九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地,住房管理单位不得将持有地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该购房人,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四十条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地,区管委会将按原价格收回住房.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地行为及组织、个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地管理期限不受此年限限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负责解释.(珠高字〔〕号年月日印发)。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
### 第二章运营管理主体第三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主体为:1. 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2. 各区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做好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中涉及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工作。
5. 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涉税事项的办理工作。
### 第三章房源分配与调整第四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人才类别、工作性质、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
第五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程序:1. 申请人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分配人才公寓。
第六条人才公寓房源调整程序:1. 申请人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调整人才公寓。
###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2. 严格按照租金标准收取。
3. 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维护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舒适和整洁。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 为入住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3. 维护人才公寓的公共秩序。
###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入住者在以下情况下,应退出人才公寓:1. 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地区。
2. 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
3. 违反租赁合同的。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入住者退出程序:1. 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东府〔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
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导言】在不断推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进程中,高新区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极和创新创业高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高新区实施了一系列人才政策,其中包括住房保障。
本文将为你介绍2023年高新区第二批人才住房申请指南及项目分配方案,帮助你深入了解人才住房政策并进行有效的申请。
【正文】1. 什么是高新区人才住房?高新区人才住房是指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住房保障政策。
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优质、经济实惠的住房条件,为人才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激发其创新创业的潜力。
2. 申请条件及流程2.1 申请条件- 具有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在相关领域具有杰出成就的人才;- 在高新区内工作或创业的人才;- 户口信息在高新区或具有合法稳定住宅区域的人才。
2.2 申请流程2.2.1 资格审查申请人须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工作单位证明、户口信息或住宅区域证明等。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申请条件。
2.2.2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相应网站进行线上或线下的申请。
2.2.3 项目分配根据高新区的住房资源和人才需求,经过评审和筛选,符合条件的人才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住房分配。
3. 申请指南3.1 准备材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唯一识别信息、护照等;- 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信、聘任合同等;- 户口信息或住宅区域证明: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等。
3.2 申请准备在进行申请前,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具体申请时间、申请途径和申请材料的要求。
对个人的工作成绩、创新成果等做好全面的准备。
3.3 申请流程根据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申请。
注意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确保齐全和准确。
4. 项目分配方案4.1 分配原则高新区人才住房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平原则:根据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和筛选;- 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住房的分配;- 紧缺人才优先原则:对于高需求、紧缺的人才,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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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 数的 48.4%。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51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20.4
2023-06-29
TOP8
关于【东莞松山湖北区三路概预 算编制】中选结果的公告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 顾问有限公司
18.2
2022-09-19
TOP9
关于【东莞松山湖滨湖派出所结 算审核】中选结果的公告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 顾问有限公司
17.9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
TOP10 东莞松山湖园区排水管道清淤修 价 咨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
TOP6 关于【东莞松山湖阿里山路支线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23.3
概预算编制】中选结果的公告 公司
2023-01-07
TOP7
东莞松木山水库人工湿地与库尾 截排工程-湿地处理工艺系统工程 结算审核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 价咨询事务所有限 公司
2023-05-15 2023-07-11 2023-04-26 2023-05-17 2023-05-05 2023-03-28 2023-08-17 2023-06-21 2023-08-28
(2)工程造价服务(7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关于【生态园南城智科园概预算 编制】中选结果的公告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创造,为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和“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我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肇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在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只租不售的周转用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使用原则是: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四条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是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房源分配、租住、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人才公寓的管理部门。
其中: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情况、职务级别情况,协调人才公寓相关工作;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受理、入住资格审核等工作;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房管)负责人才公寓审批、退出、监督等工作;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资金投入、日常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协助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申请人缴纳社保、名下房产信息情况。
第二章申请对象第五条在我区工作,并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提供聘用合同或协议),连续购买社保3个月以上(或在区税务部门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的个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的工资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高新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下列人才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长江学者,广东省领军人才;(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珠江人才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含副省级城市)级以上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五)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具有3年以上担任同一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才;(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技术能手、博士后和博士;(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律师、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政人才和获得其他科技或人才部门奖励的人才;(八)具有中级职称人才、企业高管、其他通过国家统一注册类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才和正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九)硕士、中级技师、区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具有副科级职务的党政人才;(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初级职称、初级技师、高级技工或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毕业五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十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才。
松山湖安居房申请条件
松山湖安居房申请条件松山湖安居房申请条件,这事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简单。
我有个朋友老王,在松山湖工作了十来年,一直租房子住。
去年听说松山湖要建安居房,高兴得跟什么似的,以为这下终于能有个自己的窝了。
结果一打听申请条件,老王的脸立马就垮下来了。
首先,你得是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员工。
老王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规模不大,注册地也不在松山湖,这就直接把老王给pass了。
老王说,这条件也太苛刻了,难道我们这些小公司员工就不配有个家吗?我说老王,你别急,政策嘛,总有它的道理。
其次,你还得是本科及以上学历。
老王一听,更郁闷了。
老王说,我这大专学历,当年也是辛辛苦苦考上的,怎么到了松山湖,连个安居房的门槛都够不着了?我说老王,学历这事,政策上也没办法,人家要吸引高素质人才,咱们也得理解。
再者,你还得是已婚家庭。
老王说,我这单身狗一条,难道就活该一辈子租房住?我说老王,你别急,政策上也有照顾单身人士的,只不过名额少,竞争激烈。
最后,你还得是松山湖的纳税大户。
老王说,我这一个月工资就那么点,纳税能纳多少?我说老王,纳税这事,政策上也有规定,你得看你公司的情况。
老王听完这些条件,整个人都蔫了。
他说,这安居房,简直就是给那些高学历、高收入、已婚有娃的人准备的,我们这些普通人,只能望房兴叹了。
我说老王,你也别灰心,政策总在变,说不定哪天就放宽条件了。
再说了,租房住也没什么不好,自由自在,想搬就搬。
老王叹了口气,说,话是这么说,可谁不想有个自己的窝呢?我说老王,你这心态得调整,房子是重要,但生活更重要。
你看看我,租了十几年房子,不也过得挺好?老王笑了笑,说,你这心态,我得学学。
我说老王,咱们都是普通人,生活嘛,总得有点盼头。
安居房申请不上,咱们就努力工作,争取早日买上自己的房子。
老王点点头,说,行,听你的,咱们一起努力。
我说老王,这就对了,生活嘛,总得往前看。
松山湖园区人才房分配协议书范本
松山湖园区人才房分配协议书范本协议书编号: [编号]
甲方: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具体身份信息]
鉴于:
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松山湖园区人才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乙方具有相关条件和资格申请松山湖园区人才房;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分配房源:
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向乙方分配一套位于松山湖园区内的人才住房,具体地址为[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约为[面积]平方米。
二、使用期限:
乙方获得的人才房使用期限为[使用期限]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三、使用条件:
乙方必须在松山湖园区内工作,且其工作单位需为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单位之一;
乙方不得将其获得的人才房进行转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四、租金及费用:
乙方需按照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
乙方需承担相关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收回房屋等措施,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使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止有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业务公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业务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7.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业务公告根据《关于成立市发展和改革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的通知》(东机编〔2017〕14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已正式成立,并开展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管辖范围
松山湖(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等一园六镇。
二、业务范围
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运行机制的通知》(东府办〔2017〕44号)中“服务前移松山湖片区分局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部分)”执行。
三、办公地址、业务咨询电话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一号控股大厦404室;邮政编码:523808。
业务咨询电话:23305890。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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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
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入园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加快“人才聚集高地”的建设,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工作方案》,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实施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细则(试行)》自2012年1月13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根据《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工作方案》,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以优惠价格购买指定购房。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教授(正高级),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
(二)连续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满3年以上,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人员,且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占股份不低于35%或35万元人民币;或在高新区公共科技平台工作满3年以上,且所在平台已不在财政资助期间内,并已实行企业化方式运作。
—2—
第三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不享受本细则所指购房优惠政策。
(一)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所创办企业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施以重大行政处罚未满二周年的,以及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已享受高新区其他同等购房优惠政策的。
第四条配偶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视作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的实施工作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和审批;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权和工作职责,对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必要的资信情况调查。
其中,科技教育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取得的专利、论文公开发表、科技奖项、重大科技专项完成等科技成就进行审核与评分;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对申请人开展重大产业发展专项情况进行审核与评分;房产管理所负责对申请人购房情况进行审核;人力资源分局负责申请人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核与评分,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
—3—
业履行劳动法情况进行调查;工商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的注册、投资及持股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社保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地税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证等个人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婚姻登记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和调查;房产开发单位负责办理选房、购房手续。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申请公告,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在松山湖高新区网站上下载《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后,到指定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东莞市学历鉴定中心出具的学
—4—
历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能证明学习、研究经历的证明文件;(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行业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从业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近三年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部门鉴定),任职证明;(四)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属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持股证明;
(五)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六)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七)连续三年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八)专利证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技类奖项,以及其他科技成就证明文件;
(九)获得有关奖项、称号的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三)、(四)款规定的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所在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三章审核
第八条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做好登记,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5—
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资料后,根据审核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
审核完成后,将全部资料交还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全部资料审核完成后,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评分进行汇总整理,由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申请人最后评分及评分排序。
第十一条根据评分情况,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调查小组,对相关申请人通过电访、走访、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形成初步分配意见后报管委会。
第五章审批、公示与公布
第十二条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在松山湖高新区网站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在松山湖网站和《东莞日报》上公布审批结果。
第六章执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评分排序,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由房产开发单位统一组织办理选房、付款手续。
—6—
第十四条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可享受以管委会提供的优惠价格购买指定购房,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购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价计算,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不予补差。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支付享受优惠价格后的所有购房款项。
申请人享受的购房优惠资金在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房产开发单位。
申请人与管委会签订所购购房10年内不得出租、转让的经济协议。
第十六条如获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放弃选房或被取消选房资格,则按照评分排序,由下一位申请人进入审批环节,经审批、公示后,由房产开发单位协助办理选房、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获审批通过并享受本细则所指购房优惠的人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年以内不得出租、转让所购购房,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必须继续在松山湖高新区工作满10年。
10年期满后1个月内,购房人员须提交近10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松山湖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者,房产开发单位退还个人已支付款项并收回购房及房产证明,退还高新区财政支付的购房优惠资金。
特殊情况经管委会同意,购房人员可根据签订合同之后在园区服务年限,按比例补交管委会支付的购房优惠资金,即计算公式:补交优惠资金=优惠资金总额×(1 -服务年限/10年),房地产开发单位向高新区财政退还此部分购房优惠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个人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松山湖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优惠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企业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优惠购买购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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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标准
附件: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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