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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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文创园)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东莞松山湖宣传文体局(以下简称宣传文体局)是松山湖的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创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申请认定文创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三)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东莞市、松山湖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文化产业占比60%以上;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及文明氛围良好;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以及融资等公共服务;
(六)文创园实际投资额应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已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15家及以上,且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
(七)文创园的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八)规范运营一年以上。
第五条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改办认定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厅认定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或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东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东莞市文
化产业基地”,直接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文创园认定采取年度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基地)管理单位均可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向宣传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近两年内无违规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五)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园区(基地)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八)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
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九)宣传文体局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以上(三)、(四)、(六)点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八条宣传文体局自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发给受理回执;不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第九条宣传文体局组织人员(可委托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包括资料核实与实地考察,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条通过审查的,由宣传文体局通过松山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宣传文体局反映或投诉。宣传文体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宣传文体局将拟认定“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对象,由宣传文体局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宣传文体局对文创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文创园运营主体应将文创园当年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送宣传文体局。由宣传文体局负责组织对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文创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宣传文体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创园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文创园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文创园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六)文创园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文创园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宣传文体局。如变更后不
符合文创园认定条件,由宣传文体局核报东莞松山湖管委会,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文创园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文创园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文创园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文创园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宣传文体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3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