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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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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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产业用地管理要求,完善和优化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颁布生效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

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是指M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生产制造厂房及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用房;科研用地是指C65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用途的产业用房。

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该类用地的准入、出让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准入第三条严格控制引进无实质性产业内容的平台型项目,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以下产业发展方向:(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 2025年)》和松山湖产业规划的产业类型要求。

(二)围绕精密制造,重点引进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新兴领域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产业项目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除外)须符合各产业用地性质对应的指标要求:(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1)申请人属于符合第三条产业方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精密制造业企业;(2)申请人已运营3年或以上,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东府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建设,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定义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以现代工业产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以发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现代生产制造为主体,主要发展符合我市资源禀赋特征以及我市产业体系高级化方向,有利于带动我市产业体系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集聚,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原则(一)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准入控制、规划管控”的原则,稳妥开展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工作。

经审核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可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应按“政府主导”的原则统筹安排以及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适当控制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总量,并通过探索实践后,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规范完善认定管理工作。

(三)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实行准入控制。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应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具有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的能力。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粤文市〔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3月17日以粤文市〔2016〕63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

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东府[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园区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2003]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我市工业园区建设的新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园区建设水平,规范园区管理,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及全市镇级工业园区。

第二条园区建设要充分考虑生态景观和环境质量,除园区内道路及工厂企业内绿地外,每个园区应预留不少于园区占地面积20%的公共绿地。

第三条严格园区内土地的转让条件,在项目未落实之前不允许向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的要限期收回,防止土地资源流失。

第四条在镇区工业园区内,外商或民营企业家独资或合资合作开发工业园,需要占用土地的,经镇政府(区办事处)严格审查后,采用预留土地、分期转让的办法办理,务求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一次性低价转让土地给外商或民营企业家。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用地单位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要进行项目调整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二)用地单位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三)用地单位不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园区内不准建设单家独院式农民住宅,在工业园区设立之前已建成的农民住宅要逐步搬出。

搬迁补偿费用可从市给予园区工业用地办证费的优惠中列支。

第七条园区内的土地纠纷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二)对于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三)对于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等在196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前已使用原农民集体的土地,迄今没有退还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后双方签订过协议等,其权属维持现状;(四)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国家所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东府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湖片区六个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8〕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城市公共服务布局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土地开发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招商共享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指导意见》《松山湖片区环境治理统筹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松山湖片区规划融合统筹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园区统筹组团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我市将以六大片区推动园区统筹组团发展。

松山湖与周边石龙、寮步、茶山、大朗、大岭山、石排六个镇(以下简称周边六镇)共同构成松山湖片区,承担了探索园区统筹组团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的重要使命。

为进一步发挥规划在推动片区园镇统筹发展中的统筹引领作用,根据《松山湖片区“1+6”统筹联动组团发展工作推进方案》要求,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目标。

围绕松山湖片区园镇统筹发展目标及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规划融合的思路方向、目标任务与行动抓手,指导片区下一阶段规划融合工作。

(二)突出重点。

突出规划融合的重点领域与重点区域。

强化园镇在产业、功能、交通、配套、空间、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融合。

将重要战略节点地区、园镇接壤区域等重点区域划定为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重点区域。

(三)有序推进。

规划融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结合松山湖片区实际,根据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专项与系统的关系。

特别政策地区作为园镇融合的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开展规划融合试点工作,探索规划融合的经验做法,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东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8日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建设,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对申请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施产业准入目录管理,园区进驻企业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

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创意产业类和配套服务类两部分。

(一)创意产业类根据现阶段我市产业升级需要,集中发展三大领域创意产业:1、设计研发。

重点发展与工业生产和计算机软件领域相关的设计研发行业,包括工业设计、产品研发、软件开发设计、模具设计、时尚设计、建筑(家居)与环境设计等。

2、文化创作。

包括出版发行、工艺美术、表演艺术、广播影视、广告、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新媒体、摄影摄像等。

3、咨询策划。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型商业、投资、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咨询策划服务的创意活动,包括专业咨询、专业服务、信息服务、市场调查等。

(二)配套服务类1、产业辅助配套。

包括:经纪、代理、检测、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衍生品开发转化、电商服务、收藏展示等为创意产业提供支撑辅助的配套产业。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引言概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是指为了促进松山湖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资金支持、场地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帮助,以推动文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经济增长。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正文内容:1. 资金支持1.1 资金补贴: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资金补贴,用于项目研发、生产制作、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费用支持。

1.2 创业贷款:政府设立专项贷款基金,为有创业意愿的文创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1.3 股权投资: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有潜力的文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帮助其扩大规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场地扶持2.1 场地租金减免: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2 孵化器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文创产业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支持。

2.3 创意园区建设: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文创企业入驻创意园区,提供良好的创作和交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效应。

3. 人才培养3.1 人才培训:政府组织各类培训班,为文创从业人员提供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3.2 人才引进:政府鼓励优秀的文创人才来松山湖工作和创业,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优惠待遇。

3.3 人才交流:政府组织文创企业间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和合作创新,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4. 知识产权保护4.1 专利申请支持: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保护创新成果。

4.2 法律援助:政府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文创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 市场推广5.1 展览会支持:政府组织文创产业展览会,为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平台,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5.2 品牌推广:政府为松山湖文创企业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包括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松山湖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个集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于一体的高科技产业园区。

为了引领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松山湖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创产业扶持政策,旨在促进创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鼓励创意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并发展。

为此,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首先,对于新注册的创意企业,政府将提供初始的资金支持。

这包括了贷款、补贴、创业基金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政府还将向创意企业提供免费的场地租赁服务。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创意产业园区内获得免费或大幅度减免的办公场地租金,减轻了初创企业的资金压力。

除了资金支持和免费场地租赁服务,政府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政府设立了创意产业培训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咨询意见。

这些培训和咨询服务旨在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市场拓展能力以及创意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松山湖还注重培育和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人才。

政府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提供合作研发项目的资金支持,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政府还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向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意才华的人才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吸引他们到松山湖发展。

此外,政府还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的对外交流合作。

对于与国内外相关园区和企业的合作项目,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并协助企业扩展国际市场。

政府还组织各类文创展览和交流活动,打造一个促进产业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总的来说,松山湖文创产业扶持政策为创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体系。

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场地租赁、培训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扶持和帮助。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松山湖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创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可以预见,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松山湖将迎来更多的创意企业和创意项目,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府办[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

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优质产业项目联合用地的空间需求,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松山湖发〔2020〕**号,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办法》)等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

其他区域的产业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多家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章联合体组建第四条联合体构成。

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

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

第五条联合竞买申请。

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六条资金处理方式。

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

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

第三章用地准入第七条准入条件以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各意向竞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指标要求。

(一)工业用地项目1.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东府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东府办〔2014〕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开发企业准入认定流程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确保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镇街申请。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园区)初审同意后,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基地开发目的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递交准入申请。

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受理扶持内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培育科研产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

(二)准入评估。

受理申请资料后,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行业协会等开展评估。

(三)征求部门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东府[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东府〔2010〕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文化强省,以及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决策,进一步繁荣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提高东莞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由文化新城向文化名城的跨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第一条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是,以实施文化名城战略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提高文化科学化水平为主线,以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建设文明和谐家园为核心,着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发展格局,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繁荣的良好局面,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东莞建设成为城市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底蕴日益厚实、公共文化服务成熟完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文化影响力强、城市形象好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

第二条从2011年起,共用5年时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亿元,设立“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打造文化名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资助等方式,用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建设、社科理论、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新兴媒体、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东府办[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为工业、文化等服务的智能创造业,是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的结合点,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方向。

创意产业园区由于技术、人才的高度集聚,被看作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孵化器”和“酵母菌”,是创意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和重要载体。

它对于激发全民创新意识、建设创新型城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领产业向高端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若能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无疑将有助我市产业经济从外延型扩张走向内涵型增长,跳出“双边缘”困境,对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十二届党代会提出,要结合发展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动漫设计、广告策划等创意产业,推动传统产业集群由“加工制造中心”向“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时尚中心”转型。

因此,为了扶持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城市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按照《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一、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重点领域指导思想:要紧紧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优化产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创意为核心,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创意产业园区载体建设,促进创意与经济的融合,突出“政府引导、机构引领、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推进模式,注重统筹,加强协调,逐步确立创意产业作为我市新兴产业的重要地位。

2019年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政策解读

2019年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政策解读

2019年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政策解读一、申报文件体系二、申报对象与条件三、申报具体内容四、申报具体流程五、注意事项及罚则目 录政策申报文件体系 1 2 3 4 5 6 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指南•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活动审批备案表•各资助申请配套表格合集 •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类展会参展备案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国内外文化产业类重要展会名录一、申报文件体系二、申报对象与条件三、申报具体内容四、申报具体流程五、注意事项及罚则目 录申报对象与条件(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必须满足下面条件之一:1、在松山湖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及其他中介组织,且其主导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规定,并且属于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鼓励发展方向: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服务。

2、经广东省、东莞市或松山湖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主体。

(仅针对载体认定奖励或载体建设补贴的申请)3、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4、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办法》规定的;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6、不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的;7、松山湖管委会依法依规认定不宜资助的其他情形。

一、申报文件体系二、申报对象与条件三、申报具体内容四、申报具体流程五、注意事项及罚则目 录申报具体内容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申报细则奖励载体与平台奖励1、载体认定奖励2、平台认定奖励企业运营奖励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2、财政贡献奖励3、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奖励4、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出版发行奖励5、原创游戏产品上线奖励6、品牌授权及工业设计成果转让奖励7、其他原创版权作品运营(发行)奖励原创版权文化获奖作品奖励1、原创影视和动画作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2、出版产品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3、创意设计成果获政府类重大奖项之再奖励补贴载体与平台补贴1、载体建设补贴2、平台建设补贴租房和装修补贴1、企业租房补贴2、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租房补贴3、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装修补贴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费补贴1、担保费补贴及贷款贴息2、保险费补贴展会和文化产业活动补贴1、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2、举办文化产业交流活动补贴3、举办文化产业类展览活动补贴原创版权登记补贴1、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补贴配套具体申报类目结合政策管理办法与申报指南针对每一个三级类目,申报指南上都有明确申报细则。

《东莞市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1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xx-2020)》、《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xx—2020)》,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设立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专项资金的(一)每年从松山湖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文化专项资金;(二)文化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三)上年度文化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第四条文化专项资金的用途:用于扶持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松山湖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打造知名品牌文化项目、奖励文化产业成果、补助文化企业贷款利息。

第五条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文化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

文化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文化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七条成立由松山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现代服务业办公室),由松山湖文化资金办统筹管理文化专项资金。

第八条松山湖文化资金办负责制定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文化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文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对一般性文化产业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向管委会报批文化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方法导语: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安康快速开展而设立。

下面是提供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文化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开展,实现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安康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xx〕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效劳、出版发行和版权效劳、播送电视电影效劳、文化艺术效劳)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效劳的国有和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效劳的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效劳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一)文化效劳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效劳企业,播送、电视(传输)效劳和电影效劳企业,文化艺术效劳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播送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文化企业集团及兼有文化效劳业企业、文化产品制造业企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企业中两类或两类以上企业的大型文化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条“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开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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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文创园)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东莞松山湖宣传文体局(以下简称宣传文体局)是松山湖的文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创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文创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三)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东莞市、松山湖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文化产业占比60%以上;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及文明氛围良好;有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以及融资等公共服务;
(六)文创园实际投资额应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已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15家及以上,且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
(七)文创园的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八)规范运营一年以上。

第五条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改办认定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厅认定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或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东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东莞市文
化产业基地”,直接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文创园认定采取年度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的方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基地)管理单位均可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向宣传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近两年内无违规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五)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七)园区(基地)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八)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
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九)宣传文体局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以上(三)、(四)、(六)点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八条宣传文体局自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发给受理回执;不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企业完善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第九条宣传文体局组织人员(可委托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包括资料核实与实地考察,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条通过审查的,由宣传文体局通过松山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宣传文体局反映或投诉。

宣传文体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宣传文体局将拟认定“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名单报管委会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对象,由宣传文体局授予“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宣传文体局对文创园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12月,文创园运营主体应将文创园当年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送宣传文体局。

由宣传文体局负责组织对文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文创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宣传文体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创园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文创园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文创园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六)文创园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文创园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宣传文体局。

如变更后不
符合文创园认定条件,由宣传文体局核报东莞松山湖管委会,撤销其“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文创园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文创园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文创园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文创园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宣传文体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东莞松山湖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3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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