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的决定【法规类别】驰名商标【发文字号】青政[2013]7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8【实施日期】2013.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的决定(青政[2013]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自实施品牌战略以来,全省一大批企业依托品牌优势,加快科技创新,在品牌建设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为充分调动企业重视品牌、争创品牌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品牌强省战略深入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以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根据《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圣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认定为“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2012年评定为“青海省名牌产品”的青海余禾生物有机肥料厂等16家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门源县寺沟白牦牛养殖协会奖励人民币6万元。
奖励经费共计1596万元,从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资金中列支。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狠抓产品质量,不断提升青海品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把我省的知名品牌和特色产业做大做强。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品牌争创活动,进一步加大品牌保护力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把青海品牌推向全国、推向世界,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2年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定结果的通知-青政[2009]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定结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定结果的通知(青政〔2009〕1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品牌战略工作,增强企业品牌战略意识,提高产品的总体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规定,经青海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省政府同意蓝天(图形)、格拉丹东、青重(图形)、西石、宝光、烟台山、青海湖、西北骄、一片绿、明杏、青百、玉玲珑、兴旺(图形)、烧鹅仔(图形)等14件商标为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
希望被认定为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维护企业信誉,严把商品质量关,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各级政府要把品牌培育工作作为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结合实际,突出特色,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重点扶持,集中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影响面大,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名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附:2008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名单┏━━━┳━━━━━━━┳━━━━━━━━━━━━━━━┳━━━━━━┳━━━━━┳━━━━━━━━━┓┃序┃┃┃┃┃┃┃号┃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号┃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 1 ┃蓝天图形┃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384849 ┃1┃钾肥┃┣━━━╋━━━━━━━╋━━━━━━━━━━━━━━━╋━━━━━━╋━━━━━╋━━━━━━━━━┫┃ 2 ┃格拉丹东┃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1410398 ┃5┃中药、藏药成药┃┣━━━╋━━━━━━━╋━━━━━━━━━━━━━━━╋━━━━━━╋━━━━━╋━━━━━━━━━┫┃ 3 ┃青重图形┃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981118 ┃7┃金属切削机床┃┗━━━┻━━━━━━━┻━━━━━━━━━━━━━━━┻━━━━━━┻━━━━━┻━━━━━━━━━┛┏━━━┳━━━━━━┳━━━━━━━━━━━━━━━━┳━━━━━━┳━━━━━┳━━━━━━━━━━┓┃序┃商标名称┃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号┃注册类别┃核定使用商品┃┃号┃┃┃┃┃┃┣━━━╋━━━━━━╋━━━━━━━━━━━━━━━━╋━━━━━━╋━━━━━╋━━━━━━━━━━┫┃ 4 ┃西石┃西宁石油机械厂┃3790759 ┃7┃石油专用泥浆泵┃┣━━━╋━━━━━━╋━━━━━━━━━━━━━━━━╋━━━━━━╋━━━━━╋━━━━━━━━━━┫┃ 5 ┃宝光┃西宁宝光金银首饰实业总公司┃1327928┃14 ┃珠宝、首饰┃┣━━━╋━━━━━━╋━━━━━━━━━━━━━━━━╋━━━━━━╋━━━━━╋━━━━━━━━━━┫┃ 6 ┃烟台山┃青海乐都华夏水泥有限公司┃1460888 ┃19 ┃水泥┃┣━━━╋━━━━━━╋━━━━━━━━━━━━━━━━╋━━━━━━╋━━━━━╋━━━━━━━━━━┫┃7 ┃青海湖┃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3944949 ┃29 ┃牛奶及制品┃┣━━━╋━━━━━━╋━━━━━━━━━━━━━━━━╋━━━━━━╋━━━━━╋━━━━━━━━━━┫┃8 ┃西北骄┃青海西北骄天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3574703 ┃29 ┃肉干、肉脯┃┣━━━╋━━━━━━╋━━━━━━━━━━━━━━━━╋━━━━━━╋━━━━━╋━━━━━━━━━━┫┃9 ┃一片绿┃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1967909 ┃30 ┃糕点┃┣━━━╋━━━━━━╋━━━━━━━━━━━━━━━━╋━━━━━━╋━━━━━╋━━━━━━━━━━┫┃10 ┃明杏┃青海明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215242 ┃30 ┃非医用营养胶囊┃┣━━━╋━━━━━━╋━━━━━━━━━━━━━━━━╋━━━━━━╋━━━━━╋━━━━━━━━━━┫┃11 ┃青百┃青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143941 ┃35 ┃推销(替他人)┃┣━━━╋━━━━━━╋━━━━━━━━━━━━━━━━╋━━━━━━╋━━━━━╋━━━━━━━━━━┫┃12 ┃玉玲珑┃青海玉玲珑有限公司┃1988297 ┃35 ┃推销(替他人)┃┣━━━╋━━━━━━╋━━━━━━━━━━━━━━━━╋━━━━━━╋━━━━━╋━━━━━━━━━━┫┃13 ┃兴旺图形┃青海兴旺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357298 ┃37 ┃建筑房屋┃┣━━━╋━━━━━━╋━━━━━━━━━━━━━━━━╋━━━━━━╋━━━━━╋━━━━━━━━━━┫┃14 ┃烧鹅仔图形┃青海利智达投资有限公司┃1430840 ┃42 ┃餐厅、快餐馆┃┗━━━┻━━━━━━┻━━━━━━━━━━━━━━━━┻━━━━━━┻━━━━━┻━━━━━━━━━━┛——结束——。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青高法[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高法[2003]8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需要解释的,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
各中院凡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的,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未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的,集中到一个业务庭的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
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收案范围下列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1.涉及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判前汇报和判后备案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判前汇报
和判后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1.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判前汇报和判后
备案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我省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了部分驰名商标。
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掌握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决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须判前汇报和判后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下判前应向我院汇报;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及电子文档报我院民三庭,由我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及青海名牌产品企业和协会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及青海名牌产品企业和协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青政[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及青海名牌产品企业和协会的决定(青政〔2009〕5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充分调动我省企业争创品牌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8年以来成功注册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协会以及被评定为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青政〔2008〕39号)的规定,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在国家工商总局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玉树冬虫夏草”等7个协会分别奖励人民币6万元;对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青海省著名商标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2家“青海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和协会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创建自主品牌,加强企业形象宣传,创新经营理念,提升经济实力,不断提高青海品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把我省的知名品牌和特色产业做强做大。
全省各级政府、各类企业要树立“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品牌争创活动,加大品牌保护力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把青海品牌推向全国、推向世界,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名单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协会名单3、青海省著名商标企业名单4、青海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名单单位名称商标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诃”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洁神”附件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协会名单┏━━━┳━━━━━━━━━━┳━━━━━━━━━━┳━━━━━━━━┓┃序号┃协会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 1 ┃玉树州冬虫夏草协会┃玉树冬虫夏草┃虫草┃┣━━━╋━━━━━━━━━━╋━━━━━━━━━━╋━━━━━━━━┫┃ 2 ┃祁连县黄蘑菇协会┃祁连黄蘑菇┃蘑菇┃┣━━━╋━━━━━━━━━━╋━━━━━━━━━━╋━━━━━━━━┫┃ 3 ┃循化县线辣椒协会┃循化线辣椒┃红辣椒┃┣━━━╋━━━━━━━━━━╋━━━━━━━━━━╋━━━━━━━━┫┃ 4 ┃湟源县马牙蚕豆协会┃湟源马牙┃蚕豆┃┣━━━╋━━━━━━━━━━╋━━━━━━━━━━╋━━━━━━━━┫┃ 5 ┃乐都县紫皮大蒜协会┃乐都紫皮大蒜┃大蒜┃┣━━━╋━━━━━━━━━━╋━━━━━━━━━━╋━━━━━━━━┫┃ 6 ┃互助县八眉猪协会┃互助八眉猪┃猪┃┣━━━╋━━━━━━━━━━╋━━━━━━━━━━╋━━━━━━━━┫┃7 ┃循化县核桃协会┃循化薄皮核桃┃核桃┃┗━━━┻━━━━━━━━━━┻━━━━━━━━━━┻━━━━━━━━┛附件3:青海省著名商标企业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青重┃┃┃1┃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切削机床┃┃┃┃(图形)┃┃┣━━━━╋━━━━━━━━━━━━━━━━╋━━━━━━╋━━━━━━━━━━┫┃2┃西宁宝光金银首饰实业总公司┃宝光┃珠宝、首饰┃┣━━━━╋━━━━━━━━━━━━━━━━╋━━━━━━╋━━━━━━━━━━┫┃┃┃蓝天┃┃┃3┃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钾肥┃┃┃┃(图形)┃┃┣━━━━╋━━━━━━━━━━━━━━━━╋━━━━━━╋━━━━━━━━━━┫┃┃┃格拉┃┃┃4┃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中药、藏药成药┃┃┃┃丹东┃┃┣━━━━╋━━━━━━━━━━━━━━━━╋━━━━━━╋━━━━━━━━━━┫┃5┃西宁石油机械厂┃西石┃石油专用泥浆泵┃┣━━━━╋━━━━━━━━━━━━━━━━╋━━━━━━╋━━━━━━━━━━┫┃6┃青海乐都华夏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山┃水泥┃┣━━━━╋━━━━━━━━━━━━━━━━╋━━━━━━╋━━━━━━━━━━┫┃7┃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湖┃牛奶及制品┃┣━━━━╋━━━━━━━━━━━━━━━━╋━━━━━━╋━━━━━━━━━━┫┃8 ┃青海西北骄天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西北骄┃肉干、肉脯┃┣━━━━╋━━━━━━━━━━━━━━━━╋━━━━━━╋━━━━━━━━━━┫┃9┃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一片绿┃糕点┃┗━━━━┻━━━━━━━━━━━━━━━━┻━━━━━━┻━━━━━━━━━━┛┏━━━━┳━━━━━━━━━━━━━━━┳━━━━━━┳━━━━━━━━━━┓┃序号┃单位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10┃青海明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明杏┃非医用营养胶囊┃┣━━━━╋━━━━━━━━━━━━━━━╋━━━━━━╋━━━━━━━━━━┫┃11┃青海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青百┃推销(替他人)┃┣━━━━╋━━━━━━━━━━━━━━━╋━━━━━━╋━━━━━━━━━━┫┃12┃青海玉玲珑有限公司┃玉玲珑┃推销(替他人)┃┣━━━━╋━━━━━━━━━━━━━━━╋━━━━━━╋━━━━━━━━━━┫┃┃┃XWJT┃┃┃13┃青海兴旺建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房屋┃┃┃┃(图形)┃┃┣━━━━╋━━━━━━━━━━━━━━━╋━━━━━━╋━━━━━━━━━━┫┃14┃青海利智达投资有限公司┃烧鹅仔┃餐厅、快餐馆┃┗━━━━┻━━━━━━━━━━━━━━━┻━━━━━━┻━━━━━━━━━━┛附件4:青海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国安”牌碳酸锂;┃┃1┃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安”牌硫酸钾镁肥┃┣━━━━╋━━━━━━━━━━━━━━━━━━╋━━━━━━━━━━━━━━━┫┃2┃中国石油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金昆仑”牌工业用甲醇┃┣━━━━╋━━━━━━━━━━━━━━━━━━╋━━━━━━━━━━━━━━━┫┃3┃北京昆龙伟业格尔木有限公司┃“昆龙”牌氯化钾┃┣━━━━╋━━━━━━━━━━━━━━━━━━╋━━━━━━━━━━━━━━━┫┃4┃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光宇”牌工业纯碱┃┣━━━━╋━━━━━━━━━━━━━━━━━━╋━━━━━━━━━━━━━━━┫┃5┃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沃土绿丰”牌酵素生物有机肥┃┣━━━━╋━━━━━━━━━━━━━━━━━━╋━━━━━━━━━━━━━━━┫┃6┃青海桥头铝电有限公司┃“桥头铝”牌铝锭┃┣━━━━╋━━━━━━━━━━━━━━━━━━╋━━━━━━━━━━━━━━━┫┃7┃青海金溢新型铝型材有限公司┃“金溢”牌铝合金型材┃┣━━━━╋━━━━━━━━━━━━━━━━━━╋━━━━━━━━━━━━━━━┫┃8┃格尔木玉玲珑有限公司┃“玉玲珑”牌昆仑玉饰品┃┣━━━━╋━━━━━━━━━━━━━━━━━━╋━━━━━━━━━━━━━━━┫┃9┃格尔木昆玉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昆玉”牌白玉饰品┃┣━━━━╋━━━━━━━━━━━━━━━━━━╋━━━━━━━━━━━━━━━┫┃10┃青海压力表有限公司┃“青海湖”牌压力表┃┣━━━━╋━━━━━━━━━━━━━━━━━━╋━━━━━━━━━━━━━━━┫┃11┃青海省贵德县泰丰农牧机械制造公司┃“泰丰”牌脱粒清选机┃┣━━━━╋━━━━━━━━━━━━━━━━━━╋━━━━━━━━━━━━━━━┫┃┃┃“互助”牌七彩互助;┃┃12┃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互助”牌八大作坊┃┣━━━━╋━━━━━━━━━━━━━━━━━━╋━━━━━━━━━━━━━━━┫┃┃青海祁连山生态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13┃┃“雪莲春”牌西海情白酒┃┃┃公司┃┃┗━━━━┻━━━━━━━━━━━━━━━━━━┻━━━━━━━━━━━━━━━┛┏━━━━┳━━━━━━━━━━━━━━━━━┳━━━━━━━━━━━━━━━┓┃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14┃青海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黄河”牌天路啤酒┃┣━━━━╋━━━━━━━━━━━━━━━━━╋━━━━━━━━━━━━━━━┫┃15┃青藏高原绿色肉食品有限公司┃“海拉里”鲜冻牛羊肉制品┃┣━━━━╋━━━━━━━━━━━━━━━━━╋━━━━━━━━━━━━━━━┫┃┃┃“三江雪”牌维生素饮料;┃┃16┃青海三江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三江雪”牌红景天饮料┃┣━━━━╋━━━━━━━━━━━━━━━━━╋━━━━━━━━━━━━━━━┫┃17┃青海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西海”牌菜籽油┃┣━━━━╋━━━━━━━━━━━━━━━━━╋━━━━━━━━━━━━━━━┫┃18┃青海省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河源”牌菜籽油┃┣━━━━╋━━━━━━━━━━━━━━━━━╋━━━━━━━━━━━━━━━┫┃┃┃“呀啦嗦”牌沙棘籽油软胶囊;┃┃19┃青海康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呀啦嗦”牌沙棘果蜜┃┣━━━━╋━━━━━━━━━━━━━━━━━╋━━━━━━━━━━━━━━━┫┃20┃青海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海青”牌沙棘果酒┃┣━━━━╋━━━━━━━━━━━━━━━━━╋━━━━━━━━━━━━━━━┫┃21┃西宁壹加壹食品有限公司┃“奇思派”牌牦牛肉干┃┣━━━━╋━━━━━━━━━━━━━━━━━╋━━━━━━━━━━━━━━━┫┃22┃巴颜喀拉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巴颜喀拉”牌芫根饮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修改)【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驰名商标【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1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3【实施日期】2009.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发展品牌经济,提升区域经济实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品牌产品,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省工商局对《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二○○九年一月)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青海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著名商标是指在青海省享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青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不收取费用的原则。
第四条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委、省商务、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组成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主管部门,负责青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驰名商标【发文字号】青高法[2009]6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17【实施日期】2009.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青高法[2009]67号2009年3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市场美誉的商标。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第五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其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及其他途径救济的,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青政办[2010]261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26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部署,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发生,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此次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高原特色新优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四区两带一线的商品制造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示范区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手机、汽车配件、药品(农药、兽药)、籽种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以下简称本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经过近七年的司法实践,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特别是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地承载了其他的意义。
对司法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一些审判人员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
如何依法加强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同时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迫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分别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发布)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中,对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
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3年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3年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青政[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3年青海省著名商标的通知青政〔2013〕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全省品牌战略工作,根据《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经青海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省政府同意认定(圣源)图形、宁食集团XFGC及图、三榆及图、七里寺及图、义海木里YIHAIMULI及图、高原雪、金塔及图、阿米雪、昆仑泉及图、白驼BAITUO、福来喜得、驼乡码头TUOXIANGMA-TOU及图、青藏牧场QINGZANGPASTURE、好地及图、聚珍堂及图、金骆GOLDENCAMEL及图、源鑫堂YUANXINTANG、(通力)图形、雪域八宝及图、黄河畜兴HHXX及图、力盟商业巷及图、(高原藏羚)GAOYUANZANGLING图形、鸥赛及图、(雪域八珍)XXBZ图形、山雨、沃土绿丰及图、雪域青藏XUEYUQINGZANG及图、伊品园yipinyuan及图、(东诺)图形、青唐城1035共30件商标为2013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
希望被认定为2013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强化品牌意识,严把质量关,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品牌培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培育知名度高、影响面大、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名单(30件)青海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6日附件2013年度青海省著名商标名单(30件)┌──┬────┬───────┬────────┬────┬────┬───────┐│序号│商标图样│商标名称│注册人/使用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证号│类别││├──┼────┼───────┼────────┼────┼────┼───────┤│1│图略│(圣源)图形│圣源地毯集团有限│6085159│27│地毯│││││公司││││├──┼────┼───────┼────────┼────┼────┼───────┤│2│图略│宁食集团XFGC及│青海宁食(集团)│1789625│35│推销(替他人)││││图│有限公司││││├──┼────┼───────┼────────┼────┼────┼───────┤│3│图略│三榆及图│青海三榆房地产集│8704159│37│商品房建造│││││团有限公司││││├──┼────┼───────┼────────┼────┼────┼───────┤│4│图略│七里寺及图│青海省七里寺天然│4640044│32│矿泉水│││││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5│图略│义海木里YIHAIM│义海煤业集团青海│7769142│4│煤;泥炭;││││ULI及图│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图略│高原雪│青海省青藏高原有│6970093│29│肉、肉干、牛奶│││││机产品开发有限公│││制品│││││司││││├──┼────┼───────┼────────┼────┼────┼───────┤│7│图略│金塔及图│青海金塔青稞酒业│1237647│33│青稞酒│││││有限责任公司││││└──┴────┴───────┴────────┴────┴────┴───────┘┌──┬────┬───────┬────────┬────┬────┬───────┐│序号│商标图样│商标名称│注册人/使用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证号│类类││├──┼────┼───────┼────────┼────┼────┼───────┤│8│图略│阿米雪│青海启龙商贸有限│9671095│29│酸奶│││││公司河南县启龙牧││││││││场││││├──┼────┼───────┼────────┼────┼────┼───────┤│9│图略│崑崙泉及图│青海省互助崑崙泉│117129│33│白酒、曲酒│││││青稞酒业有限公司││││├──┼────┼───────┼────────┼────┼────┼───────┤│10│图略│白驼BAITUO│青海白驼清真肉业│8574391│29│肉、肉干│││││有限公司││││├──┼────┼───────┼────────┼────┼────┼───────┤│11│图略│福来喜得│青海润德生物科技│4911438│29│食用油│││││有限公司││││├──┼────┼───────┼────────┼────┼────┼───────┤│12│图略│驼乡码头TUOXIA│青海圣源生物科技│8372829│30│食用淀粉、粉丝││││NGMATOU│开发有限公司│││(条)││││及图│││││├──┼────┼───────┼────────┼────┼────┼───────┤│13│图略│青藏牧场QINGZA│青海好朋友乳业有│5887679│29│牛奶、牛奶制品││││NGPASTURE│限公司││││├──┼────┼───────┼────────┼────┼────┼───────┤│14│图略│好地及图│循化县好地民族用│7848410│25│民族服装│││││品有限公司││││├──┼────┼───────┼────────┼────┼────┼───────┤│15│图略│聚珍堂及图│青海聚尚伟业商贸│6532053│5│枸杞、医用药材│││││有限公司│││、中药药材│├──┼────┼───────┼────────┼────┼────┼───────┤│16│图略│金骆│青海德瑞纺织品进│5798065 │24│纺织织物、印花││││GOLDENCAMEL│出口有限公司│││丝织品││││及图│││││├──┼────┼───────┼────────┼────┼────┼───────┤│17│图略│源鑫堂│格尔木市源鑫堂生│5266614│5│枸杞││││YUANXINTANG│物科技有限公司││││├──┼────┼───────┼────────┼────┼────┼───────┤│18│图略│(通力)图形│青海通力铁合金有│7199350│6│硅铁│││││限公司││││├──┼────┼───────┼────────┼────┼────┼───────┤│19│图略│雪域八宝及图│青海祁连亿达畜产│1773205│29│牛肚、肉│││││肉食品有限公司││││├──┼────┼───────┼────────┼────┼────┼───────┤│20│图略│黄河畜兴HHXX及│青海黄河畜兴农牧│3775350│31│饲料││││图│开发有限公司││││└──┴────┴───────┴────────┴────┴────┴───────┘┌──┬────┬───────┬────────┬────┬────┬───────┐│序号│商标图样│商标名称│注册人/使用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证号│类别││├──┼────┼───────┼────────┼────┼────┼───────┤│21│图略│力盟商业巷及图│青海力盟实业集团│6996836│35│商业管理辅助、│││││有限公司│││替他人推销│├──┼────┼───────┼────────┼────┼────┼───────┤│22│图略│(高原藏羚)GA│青海高原羚食品有│4488057│30│蜂蜜、非医用营││││OYUANZANGUNG│限公司│││养胶囊、面粉制││││图形││││品│├──┼────┼───────┼────────┼────┼────┼───────┤│23│图略│鸥赛及图│西宁格桑太阳能有│1143351│9│太阳能电源│││││限公司││││├──┼────┼───────┼────────┼────┼────┼───────┤│24│图略│(雪域八珍)XX│玉树州雪域民族商│1736522│5│药草││││BZ图形│贸有限责任公司││││├──┼────┼───────┼────────┼────┼────┼───────┤│25│图略│山雨│西宁山雨种养殖有│10301175│44│动物饲养│││││限责任公司││││├──┼────┼───────┼────────┼────┼────┼───────┤│26│图略│沃土绿丰及图│青海恩泽农业技术│5134952│1│农业用肥│││││有限公司││││├──┼────┼───────┼────────┼────┼────┼───────┤│27│图略│雪域青藏XUEYUQ│青海民泽龙羊峡生│7485991│31│活鱼││││INGZANG│态水殖有限公司│││││││及图│││││├──┼────┼───────┼────────┼────┼────┼───────┤│28│图略│伊品园yipinyua│青海伊品园农牧科│4505325│30│茶叶代用品、蜂││││n及图│技有限公司│││蜜│├──┼────┼───────┼────────┼────┼────┼───────┤│29│图略│(东诺)图形│青海海西东诺化工│3355704│13│工业炸药│││││有限公司││││├──┼────┼───────┼────────┼────┼────┼───────┤│30│图略│青唐城1035│互助青唐城青稞酒│8216850│33│青稞酒、保健酒│││││销售有限公司│││、滋补酒│└──┴────┴───────┴────────┴────┴────┴───────┘。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受理审查推荐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受理审查推荐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受理审查推荐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青海省著名商标受理审查推荐标准》经2016年9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著名商标受理审查推荐标准为规范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依照《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
一、受理申请标准(一)申请认定青海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经济组织,且商标所有权人住所地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该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自转让公告或者许可合同生效后可以申请著名商标。
3.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者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青海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品(服务),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发生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2.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4.在著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法释[20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建立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商标数据库工作”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建立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商标数据库工作”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3.04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3.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关于“建议建立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商标数
据库工作”的答复
(2016年03月04日)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均坚持“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即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有保护必要的情况下,才对有关商标是否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作出事实判断。
根据上述原则,有关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据此将依据个案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手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亦从未建立过脱离个案事实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根据上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不倾向于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对仅具有个案认定效力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予以批量公布,否则,不仅将与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坚持的“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相悖离,而且可能导致变相促使相关企业将此作为宣传商品和服务的手段之结果。
对于您所提出的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您可以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对所涉及的裁判
文书的真实性予以查询、核实。
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青政[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8]7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二00八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方针,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青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域特色,在资源产业和生态农牧业领域,以突破综合开发、循环利用、产业延伸和发展生态农牧业的核心技术为重点,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
在高原生态旅游业和民族文化领域,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为重点,推动高原旅游资源和地方民族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升我省特色产业和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理解与适用【摘要】介绍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分别考察了《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状况、驰名商标“异化”现象、《通知》出台的时间选择这三个问题,最后分析了《通知》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王艳芳/文/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项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管辖”.第四项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奉辖区的实际心知》)于2009年1月5日发布。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l一2 该通知F发之日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个基层人昆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巾级该司法解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般是人民法院。
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部分较大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城市如北京、上海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了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巾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不少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对其件。
本文对《通知》制定的背景及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管辖权也没有完全排斥。
司法解释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简述如下。
较大城市可以指定l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这样.从法律依据上看,全国400多个中级人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民法院以及部分经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1.《通知》发布前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民事标民事纠纷案件。
纠纷案件的管辖状况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驰名商标被“异化”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的现象。
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调整120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第:三程中,为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而对某一商标万方数据在某一时间内的影响力大小的事实的评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四区两带一线(即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和沿黄河发展带、沿湟水发展带及兰青-青藏铁路发展轴线)的商品制造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示范区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手机、汽车配件、药品(农药、兽药)、籽种等为重点查处产品,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总页数】4页(P94-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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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市场美誉的商标。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第五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其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及其他途径救济的,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第七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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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当事人请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形。
具体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条认定《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知晓程度”,应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各种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意见中的“广为知晓”一般指涉案商标在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省级行政区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但对于有特定地域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受三分之二以上省级行政区区域的限制。
第十一条社会调查机构出具的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的调查报告,应当慎重对待,仅作为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参考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至(四)项不能得出该商标驰名事实的结论时,不能仅凭调查报告认定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度。
调查报告应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其效力。
对调查报告的质证、认证主要应围绕调查机构的权威性、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等问题进行。
第十二条认定驰名的商标应有持续多年使用的记录,起诉时使用时间少于三年的商标,一般不予认定,但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受此限制。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的证据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有关材料,包括国内、外商标注册证书、续展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销售合同等证明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及持续使用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应当包括:
(一)该商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方式(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展会、冠名比赛等)的证据;
(二)宣传的起止时间、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广告投放量的有关材料;
(三)广告发布合同书、各区域、各种媒体广告分布的分析报告及有关近三年广告投入的分类审计报告;
一般要求广告的覆盖面要达到全国大部分地区,广告时间要持续,广告的形式要多样,广告的投放量应该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应当包括:
(一)商标被侵权事实情况汇总材料;
(二)各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商标侵权等纠纷过程中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件,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购买侵权商品的销售发票、致侵权企业律师函等证明采取措施进行商标保护的其他证据。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证据应当包括:(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汇总表和有关部门对商品近三年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分类统计表。
上述数据应相应提供国内、外主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进出口海关报关单,向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利润明细表、纳税证明等原始凭证或由税务、海关等部门确认的汇总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二)由具有权威性的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市场占有率、销售量、销售额和利税量等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材料的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应产品一般要求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第十六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但人民法院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商标驰名的事实,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对第一款规定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但在第二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其持异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十七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人民法院应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初步证据,或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虽有较高知晓度,但资信状况严重不佳的商标不予认定驰名商标。
资信状况严重不佳包括:因重大违法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重大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
第十八条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真正的争议,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下列情况:
(一)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被告原则上应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主动向被告核实案情,审查被告的主体情况、与原告是否有关联关系;并充分向被告释明案件裁判可能带来的后果,以防止原告虚构案情,制造假案。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进货渠道,被控侵权标识的印制者或销售者,被控侵权商品或行为的存续时间、被诉侵权行为的目前状况以及商品产量、销售量。
(三)被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动机。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刻意制造案件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理。
对已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生效判决应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
第二十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对某一商标驰名状态的认定,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只在裁判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表述,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不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称谓,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
原告不得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如原告提出该项请求的,法院应向其释明,要求其变更;原告如坚持不进行变更,应驳回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一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
院无权受理。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须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拟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判决前必须书面报请省高级法院审查。
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中的“相关公众”,是指在我国领域内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
只针对特殊消费群体的商品和服务,其相关公众不以一般消费者为准,而应该考虑该行业及其相关的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中的“市场美誉”是指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普遍给予较高的评价,且无较严重的资信状况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