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章模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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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D
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居间提供媒介服务。
3、C
4、B
该情况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只有进入10月1日的后10天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5、D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从事民事活动。
6、C
7、A
8、B
9、A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其3各月内缴清。
10、A
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中方120万美元,则外方38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380*15%。
11、D
12、D
13、C
14、B
A是董事会职权、CD是监事会的职权。
15、D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去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6、B
17、C
18、B
二、多选题
1、AC
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责任。
3、ABC
根据规定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ABCD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经管人员。
5、ABC
6、CD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7、ABD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ABC
根据规定,董事会或联合经管委员会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9、BCD
中外合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AD
涉及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C选项应为核准而非备案。
11、CD
12、ABD
A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13、AC
A选项不足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B单独一个监事不能提议召开;C最大股东李某持股超过了10%,可以单独提议召开;D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14、ABCD
15、ABD
16、ABD
18、ABD
19、CD
20、ABCD
三、判断题
1、×2年内申请再审。
2、×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合伙人以外的人不能担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
4、√
5、√
6、×只有各方均违约才视同。
7、×仅需要进行备案,不需变更登记。
8、×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9、×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
10、×12个月内不能转让。
11、×
12、√
四、综合题
1、(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经管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读】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线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这里,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99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期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纳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维斯特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朝合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合营企业合并后的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确定为1亿美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