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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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 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 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 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 应为“市民法”。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代理的构成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结论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 的前提


外部关系--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
(授权委托书)
l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具代理权并指明其权
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l 是单方授权行为的形式,是代理关系存在的根据 l具有单独的证明力,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 凭证 l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 l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而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 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凭借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所 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的宣告
4.4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制度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 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 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 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 的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 更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 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 是“物文主义”。 •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概述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主体要素 • 客体要素 •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权利的语源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行使
•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成立要件
•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 标的) • 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 生效要件 •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目的、 特别要件
6.4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4 监护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7 人格的保护 4.8 个人合伙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
•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 思说) • 区分的相对性 •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 束的决定 •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代理的意义 • 指当事人一方以他方名义,向相对人实施 意思表示或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法 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类型
• 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 本代理和复代理
7.2 代理权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 依法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 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而产生 • 依本人授权而产生
•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 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 外部构成:表示行为 • 内部构成: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 思
意思表示的类型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 意思表示的普遍性 • 意思表示的对象 • 意思表示的方法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 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
•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 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 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 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 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1.1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1.2民法的法源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 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代理权的限制
• 自己契约 • 双方代理
代理权的消灭
7.3 无权代理
意义
来自百度文库
•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 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 • 代理人本无代理权,但本人的行为 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 权,从而本人须承担代理行为的法 律效果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
代理权
被代理人
附款的含义及种类
•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 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条件:构成、类型、效力 期限:构成、类型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7.2 代理权 7.3 无权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民 法 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 研究所
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 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 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 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 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 力的行使边界。
课程简介
现代民法以罗马法为其直接渊源,我国的民法则 以清末移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逐渐开始了它的 现代化、本土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 尚不完善,一些基本的民事规范付之阙如,而且, 私法自治、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的核心观念 也未得到包括立法者、法官等在内的法律界和相关 部门、人士的理解和认同。在此现实面前,民法学 这个学科就不仅应发挥诠释现行法的基本功能,而 且也应负担起使法律人养成健全私法意识和完善知 识结构的特殊职责。也就是说,民法学不仅应解释 法律,而且也应该成为推动其解释对象合理化的一 股最为重要的力量。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 财团法人:确定的公益目标、集 资功能、管理价值
法律行为
第三人
法律效果
7.3 无权代理
意义
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 代理人无代理权,且不构成表见 代理的代理。


问题--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依理当 由权利人各自为之。但社会交往纷繁 复杂,个人能力多有局限,权利人常 难以亲历亲为。民法特创设代理制度, 使权利人得借助他人之力而参与社会 生活,俾其权利得以保护,自由得以 伸展,利益得以实现。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最为重要 的工具。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法通则》的规范分析
法人的终止
•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概说
6.2 法律行为的分类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6.4 意思表示
6.5 法律行为的附款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6.1 法律行为概说
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 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 行为。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司法判例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 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 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 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 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中国政法大 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程。这门学科 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论魅力和实践价 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
课程简介
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 由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目前 我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债与 合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课 程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课程 体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主要 内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讲授 90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另 外,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 属继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时。
5.2 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的程序 • 自由设立主义 • 特许设立主义 • 许可设立主义 • 准则设立主义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能力。
代理的类型
–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 法定代理
•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 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 指定代理
•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代理 •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 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 定代理人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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