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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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市级(设区)人民政府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部门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市级(设区)政府规章 市级(设区)地方性法规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请人常 国务院直接决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法的溯及力 原则不溯及(从轻兼从旧)
上位法>下位法
特殊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形成、变更与消失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和内容 合法性 主要体现国家意志,有时也体现特定法律主体意志 意志性
三大特征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律关系
法的实施
实施形式 执行(执法)、适用(司法)、遵守(守法)
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 具有国家强制力
主动性、单方面性
司法主体: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国家、国家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法的概念●
制约行为 规范性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性
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强制性
法的特征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程序性
诉讼
可诉性
确定指引:设置义务 不确定指引:宣告权力
本人行为
指引作用
对他人行为 双方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行为)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的层次
属人主义 国籍
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地域 利益
属地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法的空间效力 本国驻外使馆 领土延伸
在外船舶及飞机 旗国主义
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不等同于生效 法不公布不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 法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 默示
新法生效、旧法失
实证主义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相联系
内容正确为唯一要素 非实证主义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
宗教控制思想 法与宗教
统治阶级:党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 国家强制力:党纪
法与执政党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 法更稳定、程序化
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
活人
自然人
组织
法人
非法人 其他组织
主体
国债(国家债务人,百姓债权人) 国家
民主国家优先保障权利 自主决定,主要,第一位
权利
必须做出和不得作出
内容
次要,第二位 义务
履行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享有权利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生理器官
人身
客体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行为 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是依据)wenku.baidu.com
社会/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由人意志控制)
法律事实(前提条件和中介)
司法
国家强制力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主体:所有人
守法 宪法法律、各种法规规章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分类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部 行政处罚-外部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立法
法律―—全国人大、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人常、市(设区)级人大人常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规范作用
违法犯罪者 强制作用
法的作用
一般人行为,案例 教育作用
打击犯罪 是核心
维护统治阶级阶级统治
社会作用
社保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与经济
政治主导法 法与政治
国家自发
法典法条|言论行为
统一不统一 互补性、规范性、阶级性
小大
国家强制力|舆论自觉
法与道德相互独立、相互分离
法与道德
权威、社会时效 主张恶法亦法
法律部门(部门法)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补充:法系不是法律体系
大陆(法、德):成文 中法德日(民法、法典、罗马法系) 英美(英、美):判例 中国香港、印度
法的渊源
正式的渊源 宪法、法律、法规 非正式的渊源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乡规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