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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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1949年,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 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 、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把特殊教育纳入国 民教育体系,确立了特殊教育是国家的事业。
《残疾人教育条例》
• 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这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 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镶嵌于普通教育 法的局面。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残疾人 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 ,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 1996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其中第七 条提到“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 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教育法规
•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残疾人保障法》
• 1990年人大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 • 规定了国家职责、发展方针、办学渠道、特殊和普
通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等。其对残疾人的定 义扩大了,包括言语、精神等其他残疾。
• 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 ,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
• 2015年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率先定位于区域性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政府 予以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下,与本区域内 的随班就读校、点共同支撑、服务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形 成全方位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将新建学校发展成为区域性的“特殊教育 研究基地”《规划》的出台,势必带来短期内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 量快速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这批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育 教学研究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将新建学校建设成为“特殊教育研究基 地”,可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与教科研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形成研究与 实践的合力;学校成为科研实践和检验的基地,研究机构成为学校教育教 学实践提高质量的推进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义务教育法》
• 1986年人大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9条“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 学校(班)。”明确指出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在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 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分别从政府责任 、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 做出相关规定。
• 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 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 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 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
• 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 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 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 单独将中西部地区的特殊学校建设提出来,又其中 特别强调农村的特殊教育;资金安排上中央专项资 金对县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重点给予倾斜,原则上 不要求地方配套,地级的投资则是包干使用;“对 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施工条件艰苦、需统筹 集中建设学校的个别西部省份加大中央专项投资” ;都体现的政策上的倾斜,体现了国家促进义务教 育的平衡发展及教育公平,同时这是提高整个国家 和地区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规政策
• 教育法律 • 教育法规 • 教育规划文件及其他
教育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义务教育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才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 支持。
• 201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残障人教育 最重要的两大原则——融合教育原则和个性化 教育原则得以初步确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更 加细致地规定了特殊学校的相关规定。从总则、入 学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校长教师及其他人 员、机构与日常管理等9个方面提出了68条具体意 见。
• 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 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 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教育法》
• 1995人大颁布的《教育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 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职业教育法》
项目学校建设也要适当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康复 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 第十章 特殊教育
• (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 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 持特殊教育。
• •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
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 多渠道筹措落实。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
教育规划文件及其他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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