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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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宣布成立、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总面积300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欧亚大陆的3/5;人口14.55亿,约占世界人口的1/4。正式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确立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五国”实践取得丰硕成果。它顺利推进了中国与其他四国解决历史遗留边界问题的进程,促进了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它坚决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维护了各国及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它积极推动成员国间的经贸交流,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它不断加强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协调,成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一支重要地区力量。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世界各国都在加快区域合作的步伐,以更有效地把握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机遇,抵御各种风险与挑战。与此同时,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在中亚地区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各国的安全与稳定,影响地区和平与发展。中国、俄罗斯及中亚国家既肩负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使命,也面临发展自身经济、实现民族振兴的艰巨任务。惟有进一步深化彼此间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才能更有效地捍卫自身利益,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目标。

基于上述,2001年6月15日,“上海五国”诞生五周年之际,“上海五国”成员国元首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该机制发源地——中国上海举行会晤,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层次,使之成为六国在新形势下发展合作的重要依托和坚实基础。为此,六国元首于6月14日签署联合声明,吸收乌为“上海五国”机制成员,6月15日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该文件宣布,为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挑战与威胁,提升相互合作层次和水平,六国决定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会议还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这是“9·11”事件发生前三个月。上海合作组织由此成为国际上最早鲜明提出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标志

上海合作组织会徽呈圆形,主体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成员国的版图、

左右环抱的橄榄枝和两条飘带,象征成员国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

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并寓意上海合作组织广阔的合作领域和巨大的发展前景。

会徽上部和下部分别用中文、俄文标注“上海合作组织”字样。

会徽选用绿色和蓝色,象征该组织和平、友谊、进步、发展的宗旨。

2002年6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圣彼得堡举行会晤,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该文件对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运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对外交往等原则作了明确阐述,标志着新组织从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为该组织未来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法律基础。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宗旨是:

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发展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等领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

对外开放,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

三、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包括会议机制和常设机构两部分。

1. 国家元首理事会

系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机构。主要职能是:确定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组织内部结构设置和运作的原则问题;决定组织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研究迫切的国际问题。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一次,通常由各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行。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为组织轮值主席国。

2. 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

主要职能是: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和决定组织框架内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合作的主要问题。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一次。

3. 外长理事会

主要职能是:研究解决组织当前活动的重要问题,包括筹备元首会议,落实组织的决定,就国际问题举行磋商。外长会议例会每年安排在元首会议例会前一个月举行。举办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外长担任外长会议主席,可代表组织开展对外交往。

4.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

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解决在各专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具体问题。目前,已建立起总检察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交通部长、文化部长及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的会议机制。

5.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系上海合作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理事会主席由元首会议例会举办国国家协调员担任,经外长会议主席授权,可对外代表组织。

2005年12月20日至2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会议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举行。

6. 秘书处

秘书处是上海合作组织常设行政机构,设在中国北京,2004年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组织活动提供组织、技术保障;参与组织各机构文件的研究和落实;就编制组织年度预算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元首会议任命,由各成员国按国名的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首任秘书长为张德广(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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