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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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宣布成立、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
成员国总面积300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欧亚大陆的3/5;人口14.55亿,约占世界人口的1/4。
正式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确立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五国”实践取得丰硕成果。
它顺利推进了中国与其他四国解决历史遗留边界问题的进程,促进了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它坚决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维护了各国及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它积极推动成员国间的经贸交流,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它不断加强成员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协调,成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一支重要地区力量。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世界各国都在加快区域合作的步伐,以更有效地把握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机遇,抵御各种风险与挑战。
与此同时,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在中亚地区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各国的安全与稳定,影响地区和平与发展。
中国、俄罗斯及中亚国家既肩负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使命,也面临发展自身经济、实现民族振兴的艰巨任务。
惟有进一步深化彼此间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才能更有效地捍卫自身利益,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目标。
基于上述,2001年6月15日,“上海五国”诞生五周年之际,“上海五国”成员国元首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该机制发源地——中国上海举行会晤,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层次,使之成为六国在新形势下发展合作的重要依托和坚实基础。
为此,六国元首于6月14日签署联合声明,吸收乌为“上海五国”机制成员,6月15日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该文件宣布,为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挑战与威胁,提升相互合作层次和水平,六国决定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会议还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这是“9·11”事件发生前三个月。
上海合作组织由此成为国际上最早鲜明提出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标志
上海合作组织会徽呈圆形,主体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成员国的版图、
左右环抱的橄榄枝和两条飘带,象征成员国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
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并寓意上海合作组织广阔的合作领域和巨大的发展前景。
会徽上部和下部分别用中文、俄文标注“上海合作组织”字样。
会徽选用绿色和蓝色,象征该组织和平、友谊、进步、发展的宗旨。
2002年6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圣彼得堡举行会晤,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该文件对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运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对外交往等原则作了明确阐述,标志着新组织从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为该组织未来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法律基础。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宗旨是:
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发展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等领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
对外开放,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
三、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包括会议机制和常设机构两部分。
1. 国家元首理事会
系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机构。
主要职能是:确定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组织内部结构设置和运作的原则问题;决定组织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研究迫切的国际问题。
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一次,通常由各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行。
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为组织轮值主席国。
2. 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
主要职能是: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和决定组织框架内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合作的主要问题。
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一次。
3. 外长理事会
主要职能是:研究解决组织当前活动的重要问题,包括筹备元首会议,落实组织的决定,就国际问题举行磋商。
外长会议例会每年安排在元首会议例会前一个月举行。
举办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外长担任外长会议主席,可代表组织开展对外交往。
4.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
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解决在各专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具体问题。
目前,已建立起总检察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交通部长、文化部长及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的会议机制。
5.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系上海合作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
理事会主席由元首会议例会举办国国家协调员担任,经外长会议主席授权,可对外代表组织。
2005年12月20日至2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会议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举行。
6. 秘书处
秘书处是上海合作组织常设行政机构,设在中国北京,2004年1月成立。
主要职能是:为组织活动提供组织、技术保障;参与组织各机构文件的研究和落实;就编制组织年度预算提出建议。
秘书长由元首会议任命,由各成员国按国名的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首任秘书长为张德广(中国公民)。
7. 地区反恐怖机构
地区反恐怖机构是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总部设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2004年1月正式启动。
关于成立地区反恐机构的协定是2002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圣彼得堡峰会上签署的。
主要任务和职能包括: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与本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及国际组织保持工作联系,加强协调;参与准备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草案,与联合国安理会及其反恐委员会、国际和地区组织共同致力于建立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威胁的有效反应机制;收集和分析成员国提供的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信息等。
地区反恐怖机构由理事会和执委会组成。
理事会由成员国主管机关领导人组成,是反恐机构的决策和领导机关。
执委会主任由元首会议任命。
首任执委会主任为维·捷·卡西莫夫(乌兹别克斯坦公民)。
8. 安全会议秘书会议
安全会议秘书会议是六国元首于2004年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定期举行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会议的倡议而决定成为会议机制的。
安全会议秘书会议是统筹安全合作的主要机制,以便加强成员国相关机构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的合作。
四、上海合作组织的各领域合作
目前,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已涉及安全、经济、交通、文化、救灾、执法等广泛领域。
安全与经济合作是两个优先方向。
1. 关于安全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的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上海合作组织是最早鲜明提出打击“三股势力”的国际组织。
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之日,即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国际上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作了明确定义,提出了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方向、方式及原则,为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02年6月圣彼得堡峰会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2002年10月,中、吉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举行了双边联合反恐演习;2003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又成功举行了首次多边联合反恐演习。
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等协议。
2. 关于经济合作
经济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点合作领域,是组织顺利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2001年9月14日,六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议,讨论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2002年,六国先后建立起经贸部长和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开始探讨在贸易、投资、交通、能源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途径。
2003年9月,六国总理第二次会晤通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明确规定了六国经贸合作的优先领域、主要任务及
实施机制,为六国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开展经济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4年9月,六国总理第三次会晤通过《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涉及11个领域、127个项目,突出了交通、通信、能源和农业等4个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