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小卖部承包协议书_-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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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小卖部承包协议书
_南通建工宏海世纪城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给工地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宏海世纪城工地生活区内小卖部承包给乙方,为杜绝工作纠纷,更好地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义务:
1、为小卖部提供营业彩钢板活动房一间;
2、禁止任何人在生活区内设摊;
3、监督管理乙方的营业工作,监督食品卫生及安全工作;
4、因乙方任何行为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和立即无条件清退出场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民事或刑事的诉讼,向乙方追偿甲方的损失。
二、乙方的职责、义务:
1.必须遵守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法规营业,如需要应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职工健康证、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并承担办理证照的一切相关费用。
2.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必须买卖公平,不出售过期、变质食物。
3.严禁与工人吵架、打架,发生矛盾以项目部协调为准,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项目部有权责令退场,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己承担小卖部用电、用水费用,电费按供电局收费标准1.10元/千瓦・时计取,水费包干:20元/月,按月结算给项目部财务处;
5.小卖部内的设备由乙方自备;乙方的经营赢亏、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6.不得以任何理由少交或要求退还承包费;
7.无条件配合项目部迎接上级部门的一系列安全及食品卫生检查;
8.乙方应对自身及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如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所有经济、刑事、民事责任及其他涉及到的责任都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经营时间及费用的上交:
1.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经营期为一年。
2.乙方上交甲方费用分二次上交,第一次为2014年6月30日前上交2万元;第二次为2015年1月30日前上交3万元;合计上交人民币5万元。
本合同签订后视双方已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双方若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2014年 2 月 22 日 2014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