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8

【实施日期】2008.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8〕第1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姜德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发展概况分析

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发展概况分析 姓名:高嘉帅班级:经贸123 学号:1205020308 摘要:河北省邢台市在本地优势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下,大力实行项目 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业开发等举措,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2011年经济增长总体较快,全市生产总值完成1426.3亿元,增长11.6%。全部财政收入151.4亿元,增长13.9%;所有县(市)全部财政收入均超亿元,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财政支出213.1亿元,连续四年超过财政收入,再创历史新高。但同时也要看到在邢台的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经济总量小、增速不快、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的矛盾,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指标仍居全省后列等,这些问题仍待解决。 关键词:经济发展;地理位置;资源开发;发展矛盾;解决措施 邢台市在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旅游资源、农业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的条件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经济建设取得的良好的成绩。同时在经济建设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接下来我将对邢台的经济建设做概况分析。 一、经济发展的优势条件 (一)优越的地理位置 邢台市地处环渤海经济区腹地,总面积12486平方公里,北邻石家庄,距北京396公里;南邻邯郸,距郑州269公里;西倚太行山与山西省毗邻;东距黄骅港、天津港分别为336公里、364公里。邢台位于冀晋鲁豫四省要冲,境内京广、京九铁路纵贯南北,与京深、青银、邢临高速形成交叉,106、107、308国道和邢德、邢左、邢和等11条高等级公路密布全境,已成为连接东部沿海地区、华北地区和中原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 1、优越的地理位置使邢台地区有利于承接环渤海三角区的产业转移和承办大型企业的产业基地。例如今年6月20日,中航工业(邢台)中重卡整车及特种车辆底盘/特种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正式开工建设。这个总投资50亿元的央企项目,将有力推动邢台汽车工业迈出走向振兴的坚实步伐。这个项目由市政府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旗下的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共同打造,是“百家央企进河北”活动中我省引进的首个央企项目。其位于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依托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计划到2015年全面建成投产,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30亿元。邢台便利的交通有利于汽车工业原料的采购和运输,有利于产品的外运销售,同时“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邢台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汽车整车生产资质,这些优势条件都吸引了中航工业集团加速落户邢台地区,大力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2、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促进了邢台地区贸易的发展,丰富了居民的消费种类,促进了社会消费的发展。在国道开通后的201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542.1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分地域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完成412.5亿元,增长18.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完成129.6亿元,增长15.0%。限上企业全年实现消费品零售额81.8亿元,比上年增长23.2%。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44.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环境影响技术导则2016 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2016

1 总论 1.1任务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XXXXXXX委托,我公司开展XXXXXXX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通过资料收集、现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现状监测等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相关技术方法,编制完成了《XXXXXXX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XX环境保护局、XX水务局、XXX垃圾填埋场、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5)国务院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4.2); (6)国务院国发[2012年]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1.12); (7)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3.25); (8)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 (9)河北省人大第80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12.17); (10)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控[2009]4号《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11)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控[2009]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12)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发[2013]49号,《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4月22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造成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必须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镇(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截至2009年9月)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 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 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 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 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 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邢台市场调查报告

邢台白酒市场分析 邢台市地处河北省南部,太行山脉南段东麓,华北平原西部边缘。东以卫运河为界与山东省相望,西依太行山和山西省毗邻,南与邯郸市相连,北及东北分别与石家庄市、衡水市接壤,辖4区15县2市,总面积1.25万平方千米,人口670万。邢台市区经济水平在河北省很一般,但在全国综合实力排到第95名,比较起来有一定经济实力,自2006年以来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完成363.5亿元;全部财政收入完成21.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3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652元,增长6%;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485元,增长3%。 邢台白酒市场主要以川酒和冀酒为主。高端市场五粮液和茅台一直占据领导地位,52度国窖1573迎合当地消费者偏爱高度酒的特点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中端市场主要以冀酒为主,淡雅老白干、板城烧锅、山庄老酒。邢台可以说是衡水老白干的“第二衡水”,2008年在邢台市场的户外形象广告投入80万元,09年淡雅的市场虽略显疲惫但始终是最大赢家,十八酒坊在中高端市场老大的地位无可撼动,淡雅老白干在市场中口碑差,假货多,而且毫无利润,在各种销售渠道中也深受排斥,但在去年整个邢台市区的销售突破了五千万。今年3月份衡水老白干针对淡雅系列日益颓废的趋势又推出柔和系列产品,价格从20元/瓶到78元/瓶不等,配有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优厚销售政策。在中端市场跟老白干最有一拼的就是山庄老酒,山庄老酒在邢台的广告投入方面仅次于老白干,户外600平方米的形象广告牌25万元每年,山庄老酒就独具两块,产品市场呈现率在90%,促销员涵盖全市酒店的60%,产品上桌率35%,但在总体的销售情况还是与老白干相差甚远。低端白酒市场十分杂乱,市场呈现率较高有老村长、磨沙裸瓶衡水老白干、沱牌、三井小刀。其中老村长销售情况比较突出,在2008年销售800万的销售业绩。但近2008年由于的三井小刀的突起老村长市场一直处于下滑状态。 鲁酒在邢台始终未有产品,通过拜访发现邢台白酒消费者、商超酒店老板缺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国及世界水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同于风资源等等再生资源,所以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我国法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治理。那么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7]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筹办冬奥会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8件) (一)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订草案(9件)。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办起草)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河北省专利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4.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5.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 6.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7.河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厅起草) 8.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9.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二)年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9件)。 1.河北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4.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5.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邢台市市区蔬菜市场调研报告

邢台市市区蔬菜市场调研报告 蔬菜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市区现有菜蔬市场大部分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促进经济繁荣、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蔬菜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加以解决。为全面、准确的掌握市区蔬菜市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我们对市区蔬菜零售市场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区蔬菜市场的现状 蔬菜市场是指主要用于销售蔬菜同时兼营蛋品、家禽、熟肉制品、小水产、豆制品、调味品等多种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目前我市蔬菜市场的经营形式主要有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蔬菜超市、社区小型菜市场(店)、蔬菜早市以及市区周围种菜农民自产自销等。 (一)蔬菜批发市场。目前,邢台市区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是顺兴蔬菜批发市场。年蔬菜交易量占全市供应量的80%,入场经营摊位达800多个,年交易量达到3.9亿公斤,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辐射范围以市区为主,包括一小部分周围县市。 (二)农贸市场。邢台市近几年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原来是占道经营的,现在基本上已经划到统一市场内进行交易。目前,市区农贸市场有15家。比较大的三家为隆盛农贸市场、五四街市场、塔林农贸市场、东牛角市场。 (三)蔬菜早市。目前市区规模最大的蔬菜早市还是顺兴蔬菜批发市场及东牛角蔬菜市场,是集批发和零售于一体的。还有各个农贸市场也都有蔬菜早市,基本每个市场就可覆盖附近几个居民小区。 (四)蔬菜超市。是指在超市中销售蔬菜。目前,我市几个规模较大的超市如家乐园、华天、保龙仓、银座都经营蔬菜。 (五)社区小型菜市场或小菜店。这部分菜市场几乎每个社区至少都有一个,尽管设施简单,但其以就近方便、营业时间长、经营成本低等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蔬菜的经营状况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河北省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津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涉县、磁县、邯郸县、峰峰矿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负责,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措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涉县、磁县、邯郸县、峰峰矿区、邯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公安、卫生、土地、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六条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二类标准。 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四)禁止施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废液、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堆放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邢台城市定位

邢台MI定位 邢台市地处河北省南部,山脉南段东麓,华北平原西部边缘。位于北纬36°50′~37°47′,东经113°52′~115°49′之间,东以卫运河为界与山东省相望,西依太行山与山西省毗邻,南与邯郸市相连,北分别与石家庄市、衡水市接壤。辖区东西最长处约185 公里,南北最宽处约80公里,总面积12486平方公里。市政府所在地北距石家庄市106公里,距首都北京396公里。邢台市是冀南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以装备制造、煤盐化工、新能源、汽车工业、新型建材为主的新型工业基地,同时又是具有浓郁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邢台市的未来目标是冀南重要的中心城市,以发展煤化工、钢制品、装备制造为主的新型工业基地,历史文化和生态旅游名城。 邢台市目前有省级经济开发区13家,开发区已成为邢台市承载项目、扩大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孵化高新技术、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主平台,开发区建设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现在的邢台围绕“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了一批科研中心,到2010年在邢台市已建成6家博士后工作站和6家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中钢邢机技术中心(国家级),冀中能源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今麦郎方便食品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邢钢线材工程技术中心(省级)、晶牛微晶工程技术中心(省级)、旭阳集团河北省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 博士后工作站:冀中能源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邢钢博士后工作站、清河耐火材料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中钢邢机博士后工作站、邢台眼科医院博士后工作站、邢台开发区光伏博士后工作站 邢台市旅游资源丰厚,古迹名胜众多,是极具发展前途的旅游城市,发展潜力很大。目前有国家4A级景区6家, 邢台市地处太行山脉和华北平原交汇处,自西而东、山地、丘陵、平原阶梯排列,三者比例2:1:7,以平原为主,地理位置非常重要。 邢台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城市和古都之一,距今已有3500年的建城史,被专家誉为“先商之源、祖乙之都,邢侯之国”。邢台历史源远流长,禹夏属冀州,商周为邢国,秦汉为巨鹿,晋隋改襄国,唐宋金称邢州,元明清为顺德府,今为邢台市,三千多年行政建制一脉相承,未有断绝。历史上曾多次作为帝王都城;历代皆为政治、经济、军事重镇;邢台也是中国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策源地,在漫长的岁月中,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许多是全国独有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使邢台这座历史名城成为中华文明中的一朵奇葩。 邢台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后赵建兴元年(313年),石勒就在邢台设立太学,并设小学10余所,置博士教授“五经”。后唐元明清时期,教育更加发达,出现众多的名人,名书院,如郭守敬,刘秉忠等,龙岗书院,东阳书院等。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教育事业,奋发图强,更进一步。 在历史长河中形成的邢襄文化是邢台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和民族地域特征,在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中,邢襄沃野不仅哺育了邢襄儿女勤劳、智慧、刚毅、果敢的民族地域属性,也形成了邢台人自强不息、崇德尚武、经国济世、慷慨悲歌的文化地域特征。邢襄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她是邢台几千年历史发展中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 邢台的物质和文化资源丰富,我们邢台人要继承先辈的传统,充分的运用各种资源大力发展邢台经济最终形成“西北生活、东南工业”的布局。届时,邢台市将被打造成冀南重要的中心城市,以发展煤化工、钢制品、装备制造为主的新兴工业城市,具有浓郁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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