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最新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最新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篇一: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
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2.04.03
【实施日期】1982.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
第三章防治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第四章防治农药污染
第五章环境保护机构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积极保持生态平衡,消除污染,造成一个清洁适宜美好的生活和劳动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负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
第四条切实保护各种水域的水质,特别要保护长江、汉江、清江、府河、洪湖、梁子湖、长湖、西凉湖、大冶湖等江河、湖泊以及丹江、漳河、富水、白莲河等大型水库的水域,防止水质污染。
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堰渠、港口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以及带有病原体和其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水库、温泉等周围兴建有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保持这些水域的良好自然状态。
2020年湖北省环保法律法规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环保法律法规最新全文
一、前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本文档将为您详细介绍2020年湖北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最新全文。
二、环保法律法规概述
2020年,湖北省环保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 污染防治法
3. 生态保护法
4. 环保执法与监督法
三、2020年湖北省环保法律法规最新全文
1. 环境影响评价法
(1)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了规范,提高了评价质量。
(2)湖北省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 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 强化了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果的监管和应用。
2. 污染防治法
(1)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标准和措施。
- 加强了大气污染源头的监管和治理。
(2)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标准和措施。
- 加强了对水污染源头的监管和治理。
3. 生态保护法
(1)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 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管制要求。
- 加强了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保护和监管。
(2)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办法
- 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责任主体。- 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管和协调。
4. 环保执法与监督法
(1)湖北省环保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 明确了环保执法的主体、职责和程序。
- 加强了对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湖北省环保信息公开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3.14
【实施日期】1992.03.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参与审查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三章水污染预防
第四章水污染治理
第五章监督与应急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0.12.01
•【字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流域市县界面水质标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条水环境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划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城乡生活用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保障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并监督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行政首长进行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鄂政发〔2016〕3
号
【适用区域】湖北省
【发布时间】2016-01-10【生效时间】2016-01-10【关键词】水及废水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鄂政发〔201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0日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工作。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坚持落实各方责任,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比例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到本世纪中叶,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6.23
•【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6.2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
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鄂政办发[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
见
(鄂政办发〔2008〕4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汉江干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为优。但由于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7年,全省45条主要河流的102个
监测断面中,78%的水质为劣五类;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富营养化问题较严重,部分水域相继出现“水华”现象,水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二)把水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境内河流、湖库众多,水资源丰富。加强水污染防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建设“两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加强水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2.03.14
•【字号】
•【施行日期】1992.03.1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
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0.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汉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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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废水无害化处理,
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
(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
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区域间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
励水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
技术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
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
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水污染预防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环境功能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报批。
依法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