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讲义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
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本章共计13条,主要对本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原则问题做出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有以下规定:水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
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更加严重的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通俗说是“水少”、“水多”、“水脏”)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1)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时,全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立方米;在一般年份,农田受旱面积1亿-3亿亩,因旱减收粮食200亿-300亿公斤;许多地区因缺水造成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地区间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
近几年北方持续干旱,给工农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城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造成很大困难。
(2)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安全缺乏保障。
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6年发大水,特别是1998年的严重洪涝灾害。
每年洪涝灾害都造成上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使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近几年我国重点堤防的工程有了较大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的改观。
但从总体上看,洪水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环境保护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讲义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等。
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丁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水法培训讲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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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提
要
一、水法概述 二、现行水法的内容 三、现行水法的特点 四、案例 案例一:安康电厂非法取水案 案例二:水利局执法公司拖欠水资源费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公司违法开采地下水案件 案例四:河道违法采砂案件
一、水法概述
• 水法: • 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 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水法: • 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 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 《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等等。 • 狭义水法: • 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 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时又称新水 法,用来区别与1988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
•
水是国民经济的重 要依托资源,人水和谐 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 组成部分。当人类文明 的脚步进入现代化建设 的今天,由于人类无节 制的开发水资源,盲目 追求发展速度,造成人 口膨胀、生态恶化、资 源枯竭,人水关系也出 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
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的 方针政策,防止各种矛盾的加剧和突现。就新时 期的治水思路而言,提出了人水和谐相处的治水 新观念,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 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正确处理水资 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经营和生态与环境 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水资源的条件调整和优化 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灌节水灌溉,深化水务领域 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规体系,建立 能够体现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水全部成本的水价 形成机制。
• (1)关于水资源的权属 • 鉴于水资源日益紧缺与跨省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大 形势,我们迫切需要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 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跨 省水污染防治和合理配置水资源。解决这一问题 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 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 新《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原《水法》在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时并没有 明确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这次《水 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实施了10多年后,积累了经验,发现了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重新公布。
一、概述(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400亿立方米。
造成水资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性缺水。
一是水资源在全国的分布极不均匀,南方相对宽裕,在有些地方造成洪涝灾害,而北方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导致干旱;二是由于森林和植物的破坏导致陆地的蓄水能力大大降低。
(2)人为性缺水。
一是需求量增长过快,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大量水资源支持,可是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二是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下降甚至不能使用。
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总之,如果不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我国的缺水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二)我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广义上讲,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含江河、湖泊、海洋、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所有这些水资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水法体系,这一体系并不是只有《水法》一部法律,而是有一个法律群。
1982年宪法第9条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它们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除了这些法律以外,还有若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这一体系中,《水法》是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三)修订《水法》的必要性1998年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水污染防治法》PPT课件 (2)
二、海洋环境问题
1.对海水水质的危害 2.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危害 (如赤潮) 3.对人体的危害 (食用海产品)
三、海洋污染的特点
1.污染源广 2.扩散迁移范围大 3.污染物质难以排除、污染持续性强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
一、国外和国际环境保护立法 美国《河流和港口法》1899《防治油污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三、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四、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 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1.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2.排污许可制度 3.水污染排放收费制度
六、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一般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的规定 (2)限制向水体排入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3)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禁止规定 (4)防治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 2.城镇水污染防治 3.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4.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24条,第25条
(四)防止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28条)
五、关于防治陆源污染物的规定
1.达标排放制度 2.排污口管理制度 3.排污申报制度 4.特殊污染物禁排制度 六、关于防治海岸工程污染的规定 1.建设海岸工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水产资源 3.对某些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禁止
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 月和200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修订, 共8章92条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2.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
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原则; (1)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2)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最新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的解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城镇化进程也逐渐加快。
但是经济发展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我国一直对环境的保护是比较重视的,针对日益加强的环境污染,我国对以前的水污染防治进行了修订。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全文是什么?一、水污染防治法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兽医公共卫生学讲义
兽医公共卫生学讲义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兽医公共卫生学概念兽医公共卫生学:是利用一切与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问题有关的理论知识、实践活动和物质资源,研究生态平衡、环境污染、人兽共患病、动物性食品安全、实验动物比较医学及现代生物技术与人类健康之间的关系,从而为人类保健事业服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
更多资料下载请访问: 福建畜牧网226第二节兽医公共卫生学的内容兽医以共卫生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生态平衡与人类的健康:1、生态平衡: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世间所有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生态平衡的失调,轻者会影响某些物种的生存条件和阻碍其繁衍速度,影响人体健康;重者可导致物种的消亡,并给人类的生存造成威胁。
2、生态平衡的保持有赖于学习和掌握生态学业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
现将生态学分为三个层次的分枝学科1)宏观生态学:是以个体和群体为中心来研究个体和群体与环境关系的生态学,是一门研究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科学。
2)微生态学:是以单细胞为中心来研究单细胞与环境关系的生态学,是一门研究一切生物体与其环境的微生态平衡。
3)分子生态学:是以生物活性分子特别是核酸分子为中心来研究细胞内分子环境关系的生态学。
二、环境污染与人类的健康:环境污染是当代环境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三、人兽共患病的监测与控制:人兽共患病是指那些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
全世界已证实的人兽共患病有200多种,在公共卫生方面对人有重要意义的人兽共患病有90种,流行的主要人兽共患病有50余种,四、动物防疫检疫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公布)。
第三节兽医公共卫生学的作用一、在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活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1、人们在发展中不自觉的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和食物污染。
2、抗菌药物的研究、生产和使用,使微生态平衡受到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可能影响水生态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01-18(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水法培训讲义(可编辑)
水法培训内容提要一、水法概述二、现行水法的内容三、现行水法的特点四、案例案例一:安康电厂非法取水案案例二:水利局执法公司拖欠水资源费案例分析案例三:某公司违法开采地下水案件案例四:河道违法采砂案件一、水法概述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水法: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等等。
狭义水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时又称新水法,用来区别与1988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
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依托资源,人水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人类文明的脚步进入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由于人类无节制的开发水资源,盲目追求发展速度,造成人口膨胀、生态恶化、资源枯竭,人水关系也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防止各种矛盾的加剧和突现。
就新时期的治水思路而言,提出了人水和谐相处的治水新观念,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经营和生态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依据水资源的条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灌节水灌溉,深化水务领域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规体系,建立能够体现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水全部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现行《水法》的内容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实施的《水法》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讨论修订后并于200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水法》是水利行业一部重要的部门法,承担着维护水事活动正常秩序,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的功能。
新《水法》是在1988年水法基础上,经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讲水污染防治法解读-PPT课件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2019.8.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1989.7.10); ——《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9.5.8,总局令9号)
▲水环境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讲《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颁 布 2019.5.15修改订,2019.2.28再次修 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19.3.20);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 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11.7 ,国发 [2000]36号);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 2019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 起, 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49.2%) 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沱河水污染事件 广东北江水污染事件
牡丹江水污染事件 湘江水污染事件 赣江水污染事件 牤牛河水污染事件 新墙河水污染事件 广西西江水污染事件 玉溪阳宗海水污染事件 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 山东南涑河污染事件等.
二、原《水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控制和减轻了水污染; ——保护、改善了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 康;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修改原因(背景)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 相当严重 *2019年,7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 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 ; *全国约1/2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 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现象。 ——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过高,加剧了水污 染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 淮河开发利用率53% 辽河开发利用率66% 海河开发利用率100%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水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然水域。
2.污染: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对水质和水环境的有害改变。
3.污染物:指排入水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物质、能量或生物。
4.污染源:指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水污染防治:指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恢复水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限值进行排放。
第五条污染物在线监测污染源应当配备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未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监测数据不得被篡改或删除。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并定期修订。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污染物减排污染源应当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装置、工艺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八条重点污染排放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督促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的安全排放。
第十条工业废水治理工业企业应当装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绿色农业模式,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水环境修复对于受污染的水环境,应当采取恢复措施,修复受损的水生物群落和水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水质和水环境的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与必要性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同时也面临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挑战。
水污染不仅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因此,出台水污染防治法是非常必要的。
该法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加强水环境的治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建立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措施,该法努力实现水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二、主要内容与要点1. 法律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域,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域。
无论是公共水域还是私人拥有的水域,都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
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必须取得政府的排放许可。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排污行为,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污染物监测与报告:法律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通过监测与报告的机制,政府可以及时了解水污染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与技术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方面。
通过引入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有效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执法1. 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还是违反排污许可制度,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监督执法:为了确保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污染源的巡查检查、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和整治、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等方面。
监理概论讲义(2010)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 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 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 人员;
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过程评价
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 工、建设管理、竣工 投产、生产运营等全 过程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
项目行业的评价
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周期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三大经济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项 目 决 策 阶 段 ( 建 设 前 期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评估 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审查 施工准备
设计概算 三通一平 招标设计 项目招标 移民征地 年度投资计划 生产准备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开工报告 建设实施 试运行 竣工验收
生 产 阶 段
投产运行 后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项目周期的六个阶段
选定 准备 评估 谈判 实施与监督 总结评价
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构成 三、综合性法律、法规简介 四、建设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建设前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 七、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稽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 八、资质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工程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资质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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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 息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 我监测义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排放工业废水的 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规定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商有关部门确定。
九、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 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十、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十八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 排污行为
第二十条不仅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确了4类适用对象 2、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 3、明确授权立法 规范排污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 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主要有3类: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 六十九条);
二是排污单位;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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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解读
制度的创新规定
一、突出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 理制度
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1、立法目的(第一条) 2、水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 3、在结构上加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 4、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 量
六、加大政府责任 1. 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
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 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 内容。
法律责任的创新与突破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 款幅度。
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 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 四是倍数计罚法 。 五是比例计罚法。 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 了相应的处罚。
新法:一是扩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不再局 限于排污达标但质量不达标的水体,并要求地方 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 单位;二是除国家重点水污染物外,允许省级政 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 点水污染物”。
四、“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
“区域限批”制度是环境监管手段的重要 创新。原国家环环保总局最早适用。 省环 保局这两年也分别对清远大燕河、肇庆独 水河、茂名市茂南区实施了区域限批。
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 第七十四条增设2种 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 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 第八十二条增设2种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治 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 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
私设暗管行为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 制,也有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强制拆除
间接强制:代执行,代治理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准排 放 的行为:取消故意与超标的条件
八、举证责任转移 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 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第七十四条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 门报请政府决定。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 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十一、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 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 置”方面的要求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 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 强化
旧法的总量控制制度,只适用于“特殊水体”, 即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水体。
七、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 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与外部补偿, 环境法中的生态补偿是指建立生态系统的外部补 偿机制,实际上是对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修 复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预防生态失衡和环境污 染综合治理中发生的经济补偿的总称。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 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 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