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讲义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七、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 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与外部补偿, 环境法中的生态补偿是指建立生态系统的外部补 偿机制,实际上是对在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修 复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预防生态失衡和环境污 染综合治理中发生的经济补偿的总称。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 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 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九、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 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十、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六、加大政府责任 1. 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
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 环境质量负责。 3.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 内容。
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 强化
旧法的总量控制制度,只适用于“特殊水体”, 即排污达标但水质不达标的水体。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十一、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 专设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 置”方面的要求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 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的创新与突破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 款幅度。
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 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 四是倍数计罚法 。 五是比例计罚法。 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 了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 排污行为
第二十条不仅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同时还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确了4类适用对象 2、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 3、明确授权立法 规范排污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第七十四条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 门报请政府决定。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 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精品j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解读
制度的创新规定
一、突出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 理制度
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了饮用水的法律保护: 1、立法目的(第一条) 2、水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 3、在结构上加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 4、加重了危害饮用水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 量
八、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 息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 我监测义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是排放工业废水的 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是规定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 制,也有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强制拆除
间接强制:代执行,代治理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超标准排 放 的行为:取消故意与超标的条件
八、举证责任转移 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 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
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 第七十四条增设2种 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 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 第八十二条增设2种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治 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 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
私设暗管行为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
新法:一是扩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不再局 限于排污达标但质量不达标的水体,并要求地方 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 单位;二是除国家重点水污染物外,允许省级政 府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 点水污染物”。
四、“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区域限批”制度是环境监管手段的重要 创新。原国家环环保总局最早适用。 省环 保局这两年也分别对清远大燕河、肇庆独 水河、茂名市茂南区实施了区域限批。
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 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主要有3类: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 六十九条);
二是排污单位;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