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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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十分重要的环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储存的基本条件,再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然后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 储存单位的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不包括成品油储存单位)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储存方式和设施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测。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有符合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设置标志。

(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4.3.4条的规定;库房与铁道、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该条文规定的要求,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评价报告。

3 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中型危险品仓库(指占地面积大于550m2以上的库房或货场)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 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4 储存单位人员的要求

(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其库房及场所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及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及防火设施的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库区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以及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4)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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