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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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市场准入篇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 企业法、公司法
资本运营篇
企业上市与证券、企业 融资与担保、企业财会 与税收
生产运作篇
市场交易与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
权益保护篇
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 雇员权益
法律问题: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 些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怎样 的法律责任? 刘某是一名国企的退休职工,在2000年7月, 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经营餐饮 服务。为此,给企业起名为“刘老汉餐饮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自己任董事长。后来听说个人独资企 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很低,只要象征性地出一些即可, 刘某即认为出资越少承担的责任越小,所以决定只 出资500元。刘某按照此想法向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 册申请的有关手续,另外准备了一些碗筷、桌椅、 灶具,即准备开业。不久,工商局驳回了刘某的公 司注册申请。
法律问题:公司负责人能否与本公司做生意?
赵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年10月3日, 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 批准。2000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赵 某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赵某的妻子黄 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吴某分别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和公司法 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本专利技术 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 取5%支付给赵某。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 责按期交纳,如赵某再许可他方使用时,年费由各家负担。 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在实施该 项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赵某支付了许可费。 但是,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赵某作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给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的公司去实施,等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 牟取私利,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法律问题: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个人交易 所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
刘某于1998年10月取得一项关于电子生产技术 的专利。1998年12月,刘某以此专利出资,王某以 其在城区的房屋所有权出资,张某出资10万元共同 组建鸿希电子配件厂。经刘某和王某同意,张某于 2000年4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 给杨某。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现刘某曾于1999年12月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欠宏威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35 万元。由于合伙人对35万元的债务产生不和,各合 伙人主张终止合伙企业,但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分 割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查明,刘某的 专利技术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伙企业所欠宏 威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35万元的债务实际是刘 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个人交易所发 生的债务。
法律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怎样管 理?பைடு நூலகம்、胡某出具的加工设备的抵押是否有效?
2002年6月,赵某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面粉加工厂。工 厂开工后,面粉加工业务比较繁忙。赵某因还开了一家餐馆, 两边的业务一时照顾不过来。为此,赵某就让自己的远房亲 戚胡某,负责面粉加工的销售与收款。时间一长,面粉加工 厂就由胡某负责管理。2003年春节前,胡某的家人突发疾病 住院救治,急需用钱,胡某手中正好有一笔刚收来的货款还 没有入账,胡某来不及考虑先把货款垫付了医药费。第二天, 找到有生意交往的客户李某,以加工厂的设备等作为抵押, 从李某处借得2万元。李某一直与胡某从事交易,误认为面粉 加工厂是胡某的企业,因此,把钱借给胡某,并由胡某写下 字据。一个月后,赵某发现面粉加工厂的一些货款没有入账, 便要求胡某尽快处理。胡某因无钱可还,又不好意思讲清家 里的困难,只好躲到乡下。几天后,李某也找上门来,要求 胡某还钱。在弄清加工厂真正股东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要赵 某还钱,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但是刘某却拒绝召开股东会。程某想转让股份, 但无人愿买;想卖给刘某,刘某也不愿意要,无奈 之下,程某想到要解散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 定,解散公司的途径只有三个:一、公司的经营期 限届满;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然而,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还要 等到2028年,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能也不存在, 对于程某来说,唯一的办法是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解 散公司。但程某根本无法召集股东会,再说,即使 股东会真的召开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解散 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如 果两个股东,有一个想解散,有一个不同意解散, 无论如何都达不到2/3的多数。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有人将之称为 “股东僵局”。
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 李某(海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与陈某、同方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签订协议:陈某提供劳务、李某提供 10万元人民币和管理经验、同方房地产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2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 伙企业,名称为先锋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合 伙经营,并约定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合 伙人平均分配,所产生的亏损由合伙人共同 分担。后张某与先锋汽车修理公司因所欠债 务而发生纠纷,为此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并以此取得股权?
1994年,思晨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张思达和范建芳,注册 资金10万元,两人分别出资5万元。1995年,范建芳将其拥有 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安海晨。1997年,根据南京市工商局的规 定,公司注册资金需达到50万元以上,为增加注册资金,公 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安海晨通过其妻弟高雷从南京装饰大世 界的马丽秋(高雷之妻)处虚开电筒模具发票张,共计41.5万 元,并要求以高雷的名义作为实物入股公司,高雷成为公司 的虚假股东。根据安海晨的要求,所有的工商文件及董事会 文件由张思达起草,并代高雷签名,高雷的私章由安海晨和 张思达刻制。1997年3月,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进行实 物验资的情况下,仅依据张虚开的电筒模具发票就出具了验 资报告,市工商局也据此进行了增资登记,使高雷成为公司 大股东,但高雷本人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和公司的 董事会议。高雷能否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分取公司红利?
沈林龙任金棠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其个人经商所需,先 后向杨欢龙借款。1998年5月10日,沈林龙向杨欢龙出具欠 条,确认其尚欠杨欢龙借款120.71万元,承诺在1998年5月10 日至1999年11月5日间分期分批归还。金棠公司以保证人身 份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保证责任。事后,沈林龙未按约还款, 金棠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欢龙遂诉至法院,要求 沈林龙归还上述借款并由保证人金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项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遂 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沈林龙于签收调 解书之日归还杨欢龙借款120.71万元,金棠公司负连带清偿 责任。后金棠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沈林 龙作为金棠公司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让本公司为其个人 债务进行担保,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对保 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 主持调解,当事人重新达成调解协议,金棠公司承担过错赔 偿责任,将下属金棠酒家房产折价人民币38万元赔偿给杨欢 龙。
程某与刘某组建了某市东风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的主营业务是代理销售一家外国企业的工程机械产品,每 人各出资100万,各持50%的股份,刘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程某则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监事。在公司成立 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很快就在当地同 行业中名列前茅。但是程某不久发现自己在公司当中受到了 排挤,刘某安排了大量个人的亲戚进入了公司,而自己在公 司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很多事务他已经插不上手了。到了第 三年年底的时候,公司突然发出一份文件,免去了他的副总 经理职务。程某随后离开了公司,自己又和朋友开办了另一 家公司。但是程某仍然是东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 手里有公司50%的股份。在离开公司后不久,程某要求公司 分红,刘某以公司亏损为由予以拒绝。程某就以公函的形式 向刘某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 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某作为公司监事,虽 然拥有50%的公司股权,但只能向执行董事提出召开股东会 的建议,无权自己召集。
法律问题: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怎样的 法律责任? 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 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 技术和劳务。三个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对 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 亡全部损失。信用社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 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 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李某以个人名义在闹市区开设了一个 零售店。李的妻子为机关干部。开业后生 意不错,李某为开店曾向其友张某借款 20000元,准备不久归还。不料李某突患急 症住院,该商店只得歇业。李妻又向邻居 借款15000元。两周后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当张某和邻居向李妻要求偿还欠款时,李 妻提出:欠张某的债务为零售店债务,与 她无关;欠邻居的债务为她与李某的共同 债务,她只承担一半。请问你的观点。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 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 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 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 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 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 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 行贷款未予清偿。
法律问题:何谓“法人人格否认”?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 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月14日,顺天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与苏 州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 丝绸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厂向服装 公司提供白色丝绸料2000匹,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 元,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2月16日,丝绸 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服务公司原料仓库。3月 10日,丝绸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 是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 按期支付货款。但因为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11 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 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1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 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 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 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 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 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 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 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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